c)如果在滅火手柄系統做過維護工作,則在下次飛行前,根據服務通告A26-16做功能試驗。
CAD1994-MD11-01 /39-1122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月 25日
七. 聯系人: 張建中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SH36-01 修正案號:39-1123
一. 標題:檢查水平尾翼和機身的連接鉚釘
二. 適用范圍: 系列號為SH3601至SH3691(含),和SH3694的SD3-60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適航指令 93-25-11,修正案 39-8776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3-SH36-04,39-0941
為防止水平安定面與機身連接的結構完整性喪失,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外,完成下列工作:
(a)根據SHORTS服務通告SD360-55-16(1988年4月頒發),在本指令(a)(1)和(a)(2)規定的時間之前(按適用的),對飛機中心線左右兩側
12.5英寸之間,機身連接接頭底部和上部的后梁腹板與角形緣條連接的后表面鉚釘進行一次目視檢查,以便發現松動、脫落或失效的鉚釘。以后重復檢查的間隔不得超過1000次起落。
(1)對于已按適航指令CAD93-SH36-04,修正案39-0941的要求,以前已經完成檢查(后梁腹板與角形緣條鉚接連接的前表面)工作,但是未完成改裝號7984的飛機,按CAD93-SH36-04的要求上一次檢查后1000次起落內,或本指令生效后的100次起落內(以后到者為準);
CAD1994-SH36-01 /39-1123
(2)對于以前未按適航指令CAD93-SH36-04,修正案39-0941的要求完成檢查工作,并且也未完成改裝號7984的飛機,在本指令(a)(2)(i)和(a)(2)(ii)規定的時間之前(按適用的)進行檢查。
(i)對于系列號SH3680至SH3696(含),和SH3694號的飛機及本指令所涉及的飛機,如果一直只使用15°襟翼起飛總共不超過5000次起落:累計飛行12000次起落或本指令生效后100次起落內(以后到者為準)。
(ii)本指令(a)(2)(i)段所涉及范圍以外的飛機:累計飛行總數為8000次起落之前,或本指令生效后100次起落內(以后到者為準)。
(b)按本指令要求的任何檢查結果,如果發現有缺陷的鉚釘則在下一次飛行前,按SHORT服務通告SD360-55-16第Ⅱ部分,進行修理,修理后,按本指令(a)段的要求,繼續進行檢查。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