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IRBUS SB A300-57-6005
A300-57-6006R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襟翼2號梁損傷,必須采取以下措施(除飛已經完成);
1.在累積15000次飛行前,按AIRBUS SB A300-57-6005(或被批準的最新修訂本)所述要求對襟翼2號梁進行的基本構件和側面構件進行超聲波檢查;
2.如沒有發現損傷,則按本指令四.1條方法每隔1700次飛行進行重復性檢查。但對于沒有發現缺陷而累計飛行小于16700次的飛機,依照AIRBUS SB A300- 57-6006(R)2或已批準的最新修訂本(與 AIRBUS 5815號改裝有關)所述要求,在第一次重復性檢查之前可允許:(1)、如安裝上直徑7/16英寸的新螺栓,則可以進一步飛行至17000次再進行重性檢查;(2)、如安裝上直徑為3/8英寸的新螺栓,則可以進一步飛行至20000次再進行重復性檢查;
CAD1993-A300-02 /39-1055
3.在檢查或重復性檢查的過程中如發現有損傷,則此后在損傷長度小于4mm之前以一個不超過250次飛行的時間間隔進行重復性檢查;
4.在按以上方法檢查過程中如發現的損傷長度大于4mm,則必須在下一次飛行前更換此梁;
注:損傷的尺寸大小是通過測量探測器自損傷顯示至損傷完全消失之間的位移(垂直于梁的對稱面)來測定的;由于損傷均起始于螺栓孔,當損傷指示與相應螺栓孔指示相繼顯示而兩者非常相近時,不要相混。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10月 29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10月 29日
七. 聯系人: 姜春水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557788-6125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F100-16 修正案號:39-1056
一. 標題:定期檢查主起落架滑動柱輪軸
二. 適用范圍:
1.裝有件號為(P/N)201072011、201072012、201072013、201072014、201072015或201072016 DOWTY Aerospace公司的主起落架的所有F100飛機
2.件號為(P/N)201072011、201072012、201072013、201072014、201072015和201072016所有序號的DOWTY Aerospace公司的備用主起落架
三. 參考文件:
1.荷蘭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93-108(A)
2.1993年 8月 2日頒發的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修訂的 FOKKER服務通告 F100-32-079
3.1993年 7月 29日頒發的或以后英國適航當局批準修訂的 DOWTY Aerospace服務通告 F100-32-063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最近一個F100用戶報道:當向后推飛機時發生了主起落架輪軸失效事件。隨后DOWTY Aerospace公司和FOKKER飛機公司利用無損探傷程序對該用戶的機群進行聯合檢查,在該用戶大多數正在使用的輪軸上發現存在腐蝕。雖然在其他任何輪軸上的無損探傷(NDT)檢查沒有發現
CAD1993-F100-16 /39-1056
裂紋,但是初步結果表明導致輪軸失效的裂痕是由于位于輪軸上的剎車轂法蘭盤的輻條上的腐蝕凹痕引的。由于在同型號的其他飛機上有可能存在或將產生上述不安全因素,本適航指令要求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檢查所有的主起落架(包括備用件)在輪軸上是否有裂紋或/和腐蝕痕跡。
(a)按照FOKKER服務通告F100-32-079(1993年8月2日或以后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和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務通告F100-32-63的完成指令中的A段,根據以下情況,檢查所有有關主起落架有腐蝕的輪軸上的滑動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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