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OKKER服務通告 F100-51-004 (1992.10.21頒發(fā)的修訂 1)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使用經驗表明:飛行員有時不顧飛機外表應無冰、霜、雪而試圖起飛外表惡化的飛機。本適航指令要求在飛行手冊中增加一條限制,以明確表明當飛機重要表面惡化時應限制起飛。為了嚴密預防措施,本適航還要求在飛行手冊的正常程序中增加有關失速裕度的飛行操作程序的內容。增加的操作程序規(guī)定了在跑道長度和障礙物凈空裕度足夠時在結冰條件下的起飛程序。執(zhí)行該程序時,要求飛機表面無冰、霜、雪的強制性限制仍應滿足。
注1:為了幫助用戶對外表惡化情況進行目視檢查,FOKKER公司頒發(fā)了服務通告F100-51-004(1992.10.21頒發(fā)),建議在機翼上表面涂一條黑色條紋(black stripe)。荷蘭適航當局已批準這個服務通告但不要求強制執(zhí)行,因為這種輔助方法的有效性取決于用戶在起飛前進行外表惡化檢查的程序。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10天內(除非事先已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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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修訂荷蘭適航當局已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中的 “限制”部分和“正常程序”部分。完成修訂的方式是在飛機飛行手冊中插入本適航指令。 一、飛機飛行手冊(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 “限制”部分中應增補下述的內容: “在寒冷天氣下起飛 機翼、尾翼、操縱面、發(fā)動機進氣道和其他重要的表面上除去
霜、冰或雪后,飛機才能起飛。”
警告:
“機翼外表少量惡化就能顯著降低最大升力,減少最大升力攻角,并且大大增加阻力,造成操縱困難、機翼下沉或甚至剛離地就完全失速。由于外形已惡化機翼可能在低于抖桿器起抖攻角就已失速,所以失速前抖桿器有可能不作動”。
當外界大氣溫度(OAT)低于+6oC(42oF)且當露點溫度和外界大氣溫度之差低于3oC(5oF)或當出現可見的潮氣(霧、雨、毛毛雨、雨夾雪、雪、冰雹等)時,飛機不準起飛,除非滿足下述條件:
1.起飛前,飛機已進行外表檢查而且責任機長確認機翼、尾翼、操縱面、發(fā)動機進氣道和其他重要的表面上沒有霜、冰或雪。
2.決定是否可以起飛時,必須考慮以下內容:
(1)當時實際的氣象條件;
(2)由于吸冷(cold-soaked)的燃油使蒙皮溫度降低;
(3)在經批準的除冰/防冰使用程序中應包括除冰/防冰工作的使用時間。 在機翼下側有霜時,只要霜層不擴展到機翼油箱區(qū)域的外表并且機翼下側霜的厚度不超過3mm(0.125 inch),飛機可以放行。 二、飛機飛行手冊(荷蘭適航當局批準的)中 “正常程序”部分內應增
補下述內容:
結冰條件:
當外界大氣溫度(OAT)低于+6oC(42oF)且露點和外界大氣溫度之差低于3oC(5oF)或出現可見的潮氣(霧、雨、雨夾雪、雪、冰、冰雹等),可以認為存在結冰條件。在十分潮濕的空氣或可見的潮氣中即使溫度高于6oC(42oF),在“吸冷”的機翼上也能結冰。氣象條件劇變時,還應及時提醒,如:濕雪沒有融化的地方,或濕雪在 “吸冷”機翼上可能重新結冰等。起飛時改進失速裕度:
警告: “1.下述飛行程序不能保證飛機能在重要表面上有冰、雪、霜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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