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第2章“限制”的規定,只有責任機長已確認機翼、尾翼、操縱面、發動機進氣道和其他重要表面上沒有冰、雪、霜,飛機才能起飛”。
在結冰條件下和跑道長度足夠、障礙物凈空裕度足夠的情況下起飛時,下述飛行程序能提高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的失速裕度:
1.選定按起飛重量/高度/溫度所容許最大襟翼;
2.使用復飛推力(TOGA),不要使用靈活推力(FLEXIBLE);
3.達到V
R時,以小于每秒3度緩慢抬頭到10度俯仰角;
4.確認達到爬升階段時,收上起落架;
5.空速小于V 2+20節(KTS)時,俯仰角不得超過10度;
6.速度超過V 2+20節(KTS)時,慢慢地增加俯仰角;且保持速度在 V2+20節(KTS)以上;
7.達到或超過V FR+20節(KTS),收上襟翼。
注2:a.可用的起飛場長度(Field Length)必須至少超過實際總重規定所需要的起飛距離百分之二十;
b.在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抬頭時,不要遵循飛行姿態指引的指令,否則在到達V2+20節(KTS)速度以前俯仰角將大于建議的最大俯仰角(10度);
c.當使用AFCAS起飛方式時,不得接通自動駕駛儀;
d.一臺發動機失效時,參考“單發操作程序”(4.17.01部分中的有關程序);
e.在起飛期間,當俯仰角超過10度時,機翼外形惡化的先兆是機身顫抖,然后機翼下沉和爬升率下降。再次強調:空速超過V 2+20節(KTS)以后俯仰角才可超過10度。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1月 10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1月 10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D82-01 修正案號:39-1111
一. 標題:檢查前輪組件
二. 適用范圍: 裝有件號為9550267-6或9550267-7的前輪組件的所有MD-82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頒發的適航指令 AD93-23-11;
2)飛機剎車系統公司的服務信函 MD82-SL-3(1993.2.10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由于懷疑安裝了沒有被批準的部件,為了防止降低前輪組件的結構完整性,完成下述要求(除非事先已經完成): (一)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60天以內,必須完成本適航指令(一)(a)或(一)(b)。
(a)按照飛機剎車系統公司的服務信函MD82-SL-3 (1993.2.10頒發)第二部分-完成指令,一次性目視檢查件號為9550267-6或9550267-7前輪組件,以確保正確地識別這些組件。
(1)如不能正確地識別前輪組件,在下次飛行以前,按照飛機維修手冊,用一個FAA批準的組件更換不能識別的前輪組件。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