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生效日期:1996年 7月 30日六. 頒發日期:1996年 7月 30日
CAD1996-MD82-10 /39-1683
七. 聯系人: 屠澤軼 民航東北管理局適航處 (024)829394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B767-04 修正案號:39-1684
一. 標題:檢查機翼前緣外側縫翼操縱桿
二. 適用范圍: 列在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R1或R5上的,生產線號從1至264和266至272和B767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 96-14-05 修證案: 39-9687
2.波音電傳: M-7240-96-1288 1996年 7月 22日
3.波音服務通告(SB) 767-57-0021 1988年 8月 25日
4.波音服務通告(SB) 767-57-0021R1 1989年 9月 14日
5.波音服務通告(SB) 767-57-0021R2 1990年 7月 26日
6.波音服務通告(SB) 767-57-0021R5 1995年 6月 15日
7. CAD90-B767-17 修證案 39-046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0-B767-17,39-0465
為防止飛行員對所影響的前緣縫翼的控制能力降低,從而可能造成飛機操縱時產生反向效應,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A.對生產線號在1-235(含)之間的飛機,己在1990年10月23日前的昀后800次起落或6個月之內(以后到為準)完成者除外,在上述日期后
CAD1996-B767-04 /39-1684
和1200次起落前或9個月內,以先到為準,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或其R1或R2或R5中的施工說明,目視檢查以確定機翼前緣外側縫翼操縱桿的生產日期.
1.如果操縱桿的生產日期(操縱桿上的印記)是1983年6月(JUNE 1983)或以后,則不需作進一步的工作.
2.如果操縱桿的生產日期不清或在1983年6月以前,則應完成下述工作:
(1).在下次飛行前,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或R1或R2中的圖1,用超聲波檢查操縱桿有無裂紋.如果發殃有任何裂紋或斷裂,則在下次飛行前根據上述服務通告中的圖2,更換該操縱桿.對在1983年6月前生產的操縱桿,以不超過2000次起落或15個月(以前到為準)的時間間隔,重復超聲波檢查的要求,直至完成了本指令A.2.(2)段所要求的更換工作為止。
(2).在本指令生效后3000飛行小時或15個月以內,以后到為準,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R5的要求,用1983年6月或以后生產的新操縱桿替換原操縱桿.完成替換工作即終止本指令A.2.(1)所要求的重復檢查工作。
注:在本指令生效前,己按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R2或R3或R4完成了替換工作,即可認為完成了本指令A.2.(2)段所要求的工作。
B.對生產線號在1至264(含)和266-273(含)之間的飛機,在1990年10月23日后的2500次起落或18個月內,以先到為準,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R1或R5的要求,用新型操縱桿端頭和連接替換原操縱桿端頭和連接螺栓。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