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AA
AD 72-08-04,修正案 39-1427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螺旋槳槳葉型號命名的更改,在內容或符合性要求方面無變化。除非事先已完成,必須按照下面指出的去做。
A.在預防螺旋槳葉故障,完成下列工作:
1.總使用時間1400小時或以上的螺旋槳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00使用小時之內,按照(A)(5)段的要求進行檢查。如果未發現裂紋,對螺旋槳葉平衡孔進行噴丸并按照1971年12月1日的Hartzel通告第97號或由適航部門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使用。
2.總使用時間1400小時以下的螺旋槳,在總使用時間累積到1500小時之前按照(A)(5)段的要求進行檢查。如果未發現裂紋,按照(A)(1)段的程序對螺旋槳葉平衡孔噴丸及使用。
3.不知總使用小時的螺旋槳可以假定其總使用時間至少1400小時,然后按照(A)(1)段的要求進行檢查及噴丸。
4.不知總使用時間的螺旋槳,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15個使用小時之內,用染色滲透法或適航部門批準的等效方法對每片槳葉的槳葉夾環(不包括除冰器)外部2-6英寸的區域進行裂紋檢查。自上一次檢查后每15個使用小時重復檢查,直至按照(A)(1)段的要求完成檢查或噴丸。
5.自飛機上卸下螺旋槳并自槳轂卸下槳葉。如果在平衡孔內裝有鉛配重,則按照1971年12月1日Hartzel通告第97號或適航部門批準的等效方法拆除。按照上述通告附錄B或等效方法檢查平衡孔內表面有無裂紋。如槳葉有任何裂紋,在飛行前用不受本指令影響的或已經按照本指令檢查過及改裝過的槳葉更換之。
B.將Beech99及A99型飛機的螺旋槳葉退役。但只適用于受本指令影響的槳葉。
1.在按照(A)(1)段的要求完成檢查及噴丸之后的1500使用小時之內,自飛機上卸下 螺旋槳。將槳葉自槳轂卸下,按照Hartzel翻修手冊118中的說明用T10173-II類型號的槳葉更換之。換下的槳葉必須退役,不得用于任何飛機上。
CAD1996-MULT-17 /39-1645
2.作為(A)(2)段符合性要求的代替手段,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未按照(A)(2)段進行檢查及噴丸的螺旋槳可以用(B)(1)段的更換要求代替。
五. 生效日期:1996年6月3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 5月 27日
七. 聯系人: 陳建軍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ULT-23R2 修正案號:39-1646
一. 標題:感覺和限制計算機
二. 適用范圍: 所有未完成改裝號為10712和10668的A310飛機和未完成改裝號為
10713和10667的A300-600飛機或裝有下列件號的A310、A300-600飛機; A310: A300-600: 35-900-1008-009 35-900-2000-200 35-900-1009-011 35-900-2000-201 35-900-1011-011 35-900-2002-201 35-900-1011-011-A 35-900-3002-302 35-900-3002-2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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