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介紹
本最低設備清單依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或者認可)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本最低設備清單是考慮基于具體的航空器設備、構型、運行條件、所飛航路和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有關要求。本最低設備清單不意味著可以偏離任何適用的適航指令或者局方的任何其他強制要
求,并且不低于主最低設備清單的限制。本最低設備清單的目的是允許航空器帶有不工作設備項目在一段時間內運行,直至
完成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將在最早出現的機會予以完成。最低設備清單的條件和限制不代表解除由機長判斷航空器在某些 MEL允許不工作
的情況是否能安全運行的決定。最低設備清單的規定僅適用于航空器開始飛行以前。任何對于在開始飛行以后出現故障或者不工作情況是否繼續飛行的決定,必須基于
飛行機組的判斷和飛行技術。在適用的情況,機長可以參考和使用 MEL來繼續飛行。
最低設備清單經局方批準后,在通過相應的操作程序或者維修程序能夠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情況下,允許在某些設備項目不工作時簽派或者放行航空器進行取酬、調機或者訓練飛行,而將其功能轉移到其他工作部件或者參考其它儀表或部件提供要求的信息。
注:對于航空器機體或者發動機部件缺失的情況,簽派或者放行參考構型缺損清單(CDL)。
2.
最低設備清單的內容本最低設備清單僅包含按照運行規章要求或者對航空器適航性是重要的,但可以在簽派或者放行前不工作的設備項目,并且遵守相應的程序和限制。對于那些明顯影響航空器適航性的基本設備,如機翼、方向舵、襟翼、發動機、起落架等,沒有列入,并且對所有飛行情況必須工作。
3.
簽派或者放行規則
機長決定在飛行前糾正允許不工作的設備項目將優先于最低設備清單的規定。對于
某次飛行,在當時的具體條件下,如機長判斷額外的設備項目對安全是重要的,機長可
以提出高于最低設備清單的要求。
最低設備清單不能考慮到所有的多個部件不工作的情況,因此,在簽派或者放行多個 MEL設備項目不工作之前,應當確認不工作設備項目之間的關聯和干擾不會造成安全水平的降低和 /或過多加重機組工作負荷。此處特別說明的是,對于多重缺陷,尤其是相關系統內的多重缺陷,應當基于當時特定的情況進行良好判斷,包括利用氣象和航路的狀況。
4.維修工作
維修部門應當盡一切可能及早排除航空器的技術缺陷,以使得航空器從某一維修基
地在良好的工作狀況下適航放行。維修部門應當盡早通知機長某一不工作設備項目不可
能在起飛前排除。
任何時候,當航空器帶有不工作設備項目適航放行時,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
飛行記錄本上應當包括不工作設備項目的詳細說明,對飛行機組的具體建議,如必要,還包括已采取的維修措施的信息。
(2)
如果機組在飛行中可接觸,與不工作組件或者部件有關的控制桿和 /或指示儀應當清晰地掛牌。
(3)
如果疏忽的操作可能產生危害,這樣的設備項目必須按照相應的維修程序實際解除工作。
(4)
相關的操作程序和維修程序包含于本手冊。
5.修復期限對于按照最低設備清單推遲維修的不工作設備項目或者部件,應當不得遲于本最低設備清單第 2欄“修復期限類別”給定的下述修復期限:
“A”類:沒有規定標準的期限,但此類應當按照本最低設備清單第 5欄“備注和例外”規定的限制內完成修復工作。當規定了時間段時,應當以發現次日當地時間 00:01時開始計算。
“B”類:此類項目應在 3個連續的日歷日 (72小時)內完成修復工作,不包括發現當日。 “C”類:此類項目應在 10個連續的日歷日 (240小時)內完成修復工作,不包括發現當日。 “D”類:此類項目應在 120個連續的日歷日 (2880小時)內完成修復工作,不包括發現當日。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B757最低設備清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