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裝一個經批準的改進型,完成此項工作,可不再進行通氣系統滲漏檢查;
(4)、按DC-9服務通告38-41R3要求更換/改裝通氣系統。完成改裝之后,可不再進行通氣系統是否滲漏檢查。
2、在本指令生效后3年之內,或是按麥道公司DC-9服務通告38-41R3要求更換/改裝通氣系統,或是安裝一個經批準使用的改進型。
CAD1996-MD82-15/39-1812
完成其中一項工作即可認為是昀終完成本指令要求的通氣系統滲漏檢查。
D、那些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獲得的飛機,在營運人將其投入使用之前,應根據本指令D.1或D.2要求制定滲漏檢查的計劃。完成了一次檢查之后,隨后的檢查應按照營運人新的維修方案完成。
1、以前已按本指令維護的飛機,新營運人所進行的首次檢查可根據以前的營運人或是自己的維修方案來完成(以先到的為準)。
2、以前未按本指令要求維護的飛機,新營運人所進行的首次檢查應在下次飛行前完成,或是按適航部門批準的計劃完成,但不超過200飛行小時。
E、本指令所要求的維修檢查工作應按麥道公司服務通告DC-9 38-47和DC-9 38-41R3的說明來完成。
本指令中的滲漏檢查可將液體加滿至盆體舌形門上方4英寸以上,并持續5分鐘后再檢查滲漏情況。
五. 生效日期:1997年1月2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12月31日
七. 聯系人: 徐江華
民航東北管理局適航處
024-829394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