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六. 頒發日期:1996年12月13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6459234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6-MULT-40 修正案號:39-1792
一. 標題:改裝和檢查 LITEF GmbH姿態和航向參考系統組件
二. 適用范圍:
裝有下列件號的姿態和航向參考系統(AHRS)組件的航空器:Model LCR-92,P/N 124210-1000,-2000 和 -3000;Model LCR-92S,P/N 141852-1000,-1100,-2000,-2100,-3000,-3100 和 -3200;Model LCR-92H,P/N 141450-1000,-1100,-2000,-2100,-3000 和 -3100。這些航空器如下(但不限于此):
Sikorsky Aircraft:S-76 直升機,McDonnell Douglas Helicopter Systems:MD-900 直升機,Bell Helicopter Textron:Bell-412 直升機,Pilatus:PC-12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96-21-13, Amend: 39-9789
2. LITEF ASB No. 141450-0000-840-003 (1996年 7月 9日)
3. Sikorsky Aircraft ASB No. 76-34-6A(287A) (1996年 9月 12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遇到一定的無線電頻率水平時這些AHRS組件所產生誤導的滾轉和俯仰信息,要求在本指令生效后的60個日歷日內完成以下1段或2段中的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從AHRS組件的外表面上的技術標準規定(TSO)標簽上除去TSO
CAD1996-MULT-40 /39-1792
C4c信息,在靠近每個主要的姿態指示器處貼上由不易磨損、變形、或模糊的材料制成的標簽,其上注明:
(1)“飛行只限于白天目視飛行規則(VFR)操作”,或
(2)如果主要的姿態儀器已斷開不用,“飛行只限于目視飛行規則(VFR)操作”或
2.改裝和檢查AHRS組件并且在飛機或者直升機的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插入所要求的內容:
(1)根據LITEF ASB 141450-0000-840-003(1996年7月9日)的規定,或者,對于S-76直升機,根據 Sikorsky Aircraft ASB No.76-34-6A(287A)(1996年9月12日)的規定改裝AHRS接線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