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完成本適航指令(a)或(b)(1)段要求的最近一次檢查后三個月內,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務通告F100-32-64(1994.2.18頒發的修訂1)2.B段中Part B部分,如適用,對輪軸進行返修工作。先于或在輪軸返修的同時,按照ABS公司S B F100-32-57(1994.2.2頒發的修訂1),必須更換主輪剎車組件。之后,按照FOKKER S B F100-32-083(1994.3.23
CAD1993-F100-16R2 /39-1207
頒發)的完成指令Part 3部分,運用一種采樣的程序,這種采樣的程序一直可以用到1999.1.1。在做工作的任何時候,如采樣的程序不滿意,本適航指令(b)(1)要求的檢查間隔必須重新再應用。
(c)在本適航指令(a)或(b)段要求的任何檢查中,如發現腐蝕,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務通告F100-32-63(1993.7.29頒發的或以后英國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的附錄A,或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務通告F100-32-64(1993.9.23頒發或以后英國適航當局批準的修訂版)的附錄A,返修腐蝕區域并用無損探傷(NDT)檢查方法檢查是否有裂紋。
注2:本適航指令(c)段要求的返修工作沒有改變本適航指令(b)(1)段要求重復檢查工作。
(d)在本適航指令(a)、(b)(1)、(b)(2)或(c)段要求的任何檢查中,如發現裂紋,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有關維修程序,用一個可用件來更換有缺陷的滑動柱。
注3:滑動柱更換以后仍然沒有改變本適航指令(b)(1)段要求的重復檢查工作,除非更換件符合已頒發的FOKKER服務通告F100-32-081中詳細說明。
注4:按照ABS公司S B FO100-32-57(1994.2.2頒發的修訂1)更換主輪剎車組件,和按照Dowty Aerospace S B F100-32-64(1994.2.18頒發的修訂1)2.C段Part C部分,對滑動柱重復檢查以后,本適航指令(b)(1)的重復檢查或(b)(2)段采樣程序不再需要進行(FOKKER S B F100-32-081也提到)。
五. 生效日期:1994年6月3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6月2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F100-12R2 修正案號:3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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