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西安飛機工業公司司質(1993)260號文中說明:“西飛公司生產的Y-7系列飛機座椅將于1995年1月改用批準的阻燃材料制作產品。即附錄F第Ⅱ部分條款可望于1995年1月1日執行,附錄F中第Ⅲ,Ⅳ,Ⅴ部分尚不具備條件,還不能執行。 ”應明確指出的是:在1990年7月18日以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運輸類飛機,必須按照CCAR-25 Amdt.25-1有關條款規定申請型號合格審定。
為了使NP.CAD93-MULT-01中的第五項內容更容易理解,便于執行,對其文字進行了部分修改,最終形成了CAD94-MULT-13 修正案39-1142。
需明確指出,CCAR-25 Amdt.25-1中§25.853(b)要求座椅墊符合附錄F第Ⅱ部分要求,這是對座椅墊的整體阻燃要求,可由完成座椅墊整體制造的單位(如座椅維修部門,航空公司等)向適航部門提出申請。如果座椅墊整體通過了附錄F第Ⅱ部分規定的阻燃試驗,證明了該座椅墊符合要求,則其制造工藝和各部分組成(如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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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CCAR-25 Amdt.25-1 部分條款
§25.853 座艙內部設施
每個有機組或旅客的艙內所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層或飾面),必須根據所適用的情況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a)天花板、內壁板、隔板、廚房結構、大廚柜壁板、結構地板的鋪面,以及用于制造儲存間(座椅下的儲存箱和儲存雜志、地圖一類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部附錄F的適用部分或其它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垂直放置試驗時,必須是自熄的。平均燒焦長度不得超過152毫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時間不得超過15秒。試樣滴落物在跌落后繼續焰燃的時間,平均不得超過3秒;
(a-1)對乘客為20或20人以上的飛機,內部天花板和壁板(燈玻璃除外),隔板、廚房外壁、大廚房和儲存間(座椅下的儲存箱和儲存雜志、地圖一類小件的箱子除外)除了必須符合本條(a)規定的可燃性要求外,還必須符合本部附錄F第Ⅳ和第Ⅴ部分或其他經批準的等效方法的試驗要求。
(b)地板覆蓋物、紡織品(包括帷幕和罩布)、座椅墊、襯墊、有涂層的織物(裝飾性和非裝飾性的)、皮革制品、托盤和廚房設備、電氣套管、隔熱和隔音物及絕緣表層、空氣導管、接頭和邊緣遮蓋物、 [B級和E級貨艙或行李艙襯墊、C級和D級貨艙或行李艙地板]、隔絕毯、貨物覆罩、透明材料及模塑和熱成形的零件、空氣導管接頭和鑲邊條(裝飾用和防磨用),上述項目中凡用本條(b)(2)規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本部附錄F[第Ⅰ部分]的適用部分或其他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垂直放置試驗時,必須是自熄的。平均燒焦長度不得超過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時間不得超過15秒。試樣滴落物在跌落后繼續焰燃的時間,平均不超過5秒。
[(b-1)]電影膠片必須是符合安全攝影膠卷標準,或符合適航當局認可或批準的等效標準的安全膠片。如果膠片的移動要通過導管,則該導管必須滿足本條(b)的要求。
[(b-2)]有機玻璃的窗戶和標示、整個或部分用彈性有機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個殼體內裝設一個以上儀表的邊光照明的儀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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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座椅安全帶、肩帶以及貨物和行李系留設備、包括集裝箱、普通箱、集裝板等,凡用于客艙或機組艙內者,在按本部附錄F的適用部分或其他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水平放置試驗時,其平均燃燒率不得超過63毫米/分(2.5英寸/分)。
[(b-3)]除電線和電纜絕緣層及適航當局認為對火勢蔓延影響不大的小件(如旋鈕、手柄、滾輪、緊固件、夾子、墊片、耐磨條帶、滑輪和小的電氣零件)以外,本條(a),(b)、[(b-1)或(b-2)]未作規定的項目的材料,在按本部附錄F的適用部分或其他部分或其他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水平放置試驗時,其燃燒率不得超過102毫米/分(4英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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