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起飛時選用備用起飛技術以改善失速裕度。
備用起飛技術在地面結冰條件下當起飛時用作改善安全裕度而不是用作替換操作除冰/防冰程序,不管怎樣,使用經驗已經表明這個起飛技術不是當作計劃使用。因此,修訂本適航指令的修訂1是為了在起飛前用手感覺檢查機翼前緣和機翼上表面應是無冰和其他惡化,或嚴格遵守備用起飛技術,這些備用起飛技術認為是等效的。值得注意:頒發本適航指令是在假設在批準的除冰/防冰程序下飛機表面沒有冰、霜和雪的情況下操縱飛機。
附錄一
在起飛前機翼除冰/防冰
警告:
“在機翼前緣上表面少量的冰或其他惡化(相當于砂紙的中等砂粒細度)就能顯著降低昀大升力,并且引起飛機在低于預期的攻角失速,增加失速速度30節,且大大增加阻力,造成操縱困難、機翼下沉或甚至剛離地就完全失速。由于外形已惡化的機翼可能在低于抖桿器起抖攻角就已失速,所以失速前抖桿器有可能不作動 ”。
不允許起飛,除非責任機長根據國家的操作條例的規定已經確認飛機的機翼、尾翼、操縱面、發動機進氣道和其他重要的表面上沒有冰、霜或雪。
另外,當外界大氣溫度(OAT)低于+6 °C(42°F)且露點溫度和外界大氣溫度之差低于3 °C(5°F)或出現可見的潮氣(霧、雨、蒙蒙細雨、雨夾雪、雪、冰雹等)時飛機不準起飛,除非機組符合下面的方案1或方案2:
方案1
已經完成對機翼前緣和上表面是否有冰/霜/雪用手感覺檢查并且機組人員確認對機翼前緣和上表面的目視檢查和用手感覺檢查已經完成且機翼上無冰/霜/雪。
當對飛機進行除冰/防冰處理后且在適用的除冰/防冰液合適的停留時間內,必須完成 “除冰后”檢查。
CAD1994-F100-01R2/39-1324
方案2 可以使用下面的起飛程序 警告: “不可以使用下面的技術,除非責任機長根據國家的操作條例的規
定已經確認飛機的機翼、尾翼、操縱面、發動機進氣道和其他重要的表面上沒有冰、霜或雪 ”。
1.選定襟翼角度為8或15;
2.
使用復飛推力(TOGA);
3.
不要使用靈活推力(FLEXIBLE);
4.達到V
R時,以少于每秒3度緩慢抬頭到10度俯仰角;
5.確認達到爬升階段時,收上起落架;
6.空速小于V
2+20節(KTS)時,俯仰角不得超過10度;
7.速度超過V 2+20節(KTS)時,慢慢地增加俯仰角;且保持速度在 V2+20節(KTS)以上;
8.達到或超過V FR+20節(KTS),收上襟翼。
方案2 備注:
a.可用的起飛場長度(Field Length)不得少于實際總重規定所需要的起飛距離百分之一百二十,在礙障物凈空分析時必須計算起飛距離增加的百分之二十,如必要必須卸載以滿足這些條件;
b.在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抬頭時,不要遵循飛行姿態指引儀的指令,否則在到達V 2+20節(KTS)速度以前俯仰角將大于建議的昀大俯仰角(10度);
c.當使用AFCAS起飛時,不得接通自動駕駛儀;
d.一臺發動機失效時,參考FOKKER100飛機飛行手冊4.17.01章節中有關的“單發操作程序 ”;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