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747-13修正案號:39-1285
一. 標題:改裝 NO.3門機翼撤離滑梯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波音747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4-17-09,39-9004
2.波音電傳 M-7240-94-2626 1994年 9月 20日
3.BF Goodrich服務通告7A1418-25-253 (1993年4月28日)或1994年 4月 15日第二次修改版
4.波音服務通告 747-25-3028 1993年 8月 26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在緊急時撤離滑梯充氣遲緩,而影響或妨礙旅客撤離,對裝備有Goodrich撤離滑梯的波音747-100 、-200、-300和-400系列的飛機要求完成下列(已完成者除外)工作:
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在24個月內,應按照1993年4月28日頒發的BF Goodrich服務通告7A1418-25-253或者1994年4月15日第二次修改版的施工說明有關部分改裝NO.3門件號為7A1418機翼撤離滑梯。
注:把容器組件(件號4A3416-1)改進為件號4A3416-3的結構,應按服務通告第2.D.(1)段的規定執行,并符合現行CAD91-B747-23,修正案39-0696(1991年12月20日頒發)的要求。
CAD1994-B747-13/39-1285
2.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4年9月24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9月24日
七. 聯系人: 王曉明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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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B747-14 修正案號:39-1286
一. 標題:檢查內外側吊架前部下面的結構
二. 適用范圍: 安裝JT9D-3/-7,JT9T-70系列發動機的B747飛機(適用于生產線號1--510的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波音電傳 M-7240-94-0717 1994年 3月 25日
2.波音服務通告 747-54-2160 1993年 9月 9日
3.FAA AD94-17-17 39-901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由于疲勞裂紋而使發動機吊架與飛機機翼脫離,必須完成下述工作:
A.依照波音服務通告747-54-2160,1993年9月9日,所敘述的步序和本指令的A.1,A.2或A.3段中規定的時間,對內側和外側吊架的前部下面的梁緣條,加強條和腹板進行詳細的目視檢查,以確定有無裂紋和緊固件的松動。以后,在不超過2000起落或80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以先到為準,重復該項檢查。
1.在本指令生效日期時,對于累計使用少于6000個總起落的飛機,在遲于本指令A.1.(1)和A.1.(2)中規定的時間時,執行首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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