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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安全和有效安全管理的責任由各種組織機構分擔,其中包括國際組織、國家民航管理當局、所有者和經
營人、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機場、航空器和動力裝置主要制造商、維修組織、行業和專業協會、航空教育和培訓
機構。此外,提供航空支持性服務的第三方 (包括合同服務) 同樣承擔安全管理的責任。總的來說,這些職責具體如
下:
a) 確定安全相關政策與標準;
b) 分配維持風險管理活動所需的資源;
c) 查明和評估安全風險;
d) 采取措施排除危險或把風險的相關水平減少到既定的可接受水平;
e) 將技術進步納入設備設計和維護;
f) 進行安全監督及安全方案評估;
g) 調查事故和嚴重事故征候;
h) 采取最合適的、最好的行業做法;
i) 促進航空安全 (包括交換與安全有關的信息);
j) 更新民航安全管理規章。
2.1.2 系統的管理安全的程序和做法通常被統稱為安全管理體系。
國際民航組織
2.1.3 從管理角度看,國際民航組織的作用是為國際航空器運行的安全管理提供程序和指導以及促進航空運輸
的規劃與發展。這一宗旨主要是通過制定標準和建議措施來實現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載于《芝加哥公約》附件中,
反映了各國最好的運行經驗。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PANS) 包含標準和建議措施范圍以外的一些做法,為了安全和效
率,這些做法需要一定程度的國際統一。空中航行規劃詳述了國際民航組織各地區特定設備和服務的要求。實質上,
這些文件確定了促進航空安全及效率的國際框架。
2.1.4 除了這些監管框架以外,國際民航組織還通過推廣最好的安全做法,為安全管理做出貢獻。更具體地說,
2-1
2-2 安全管理手冊 (SMM)
國際民航組織:
a) 為國家和經營人提供涵蓋航空安全的絕大部分方面的指導材料 (包括飛行、適航、空中交通服務、機場及
機場保安)。通常,這些指導材料以手冊或通告的形式發出;
b) 編寫了本手冊,概述安全管理的原則,并為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案提供指導;
c) 確定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和報告的國際程序;1
d) 通過以下方式促進航空安全:
1) 通過事故和事故征候報告 (ADREP) 系統和其他途徑,傳播事故和事故征候信息;
2) 以出版物和較近期以電子版格式傳播航空安全信息;
3) 參加研究討論航空安全特定方面 (即事故調查、事故預防和人的因素) 問題的會議和研討會等;
e) 根據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 (USOAP) 進行審計。
國 家
2.1.5 國家肩負著建立有利于安全和高效的飛行環境的重要職責。簽署《芝加哥公約》的國家,不管其可能采
用何種風險管理方法,如本手冊所描述的那些方法,均有義務執行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為此,各國必
須:
a) 為管理國家的航空系統提供必要的法律及管理規定。需要為有效安全管理提供法律框架的一些領域列述如
下:
1) 航空法確定國家的商業航空和私人航空的目標。一般地說,這種法規包括國家的航空安全觀,并描述
實現這些目標的主要責任、問責辦法和權力;
2) 制造和貿易方面的法律用于規范安全的航空設備和服務的生產和銷售;
3) 勞動法 (包括職業安全和健康法) 用于為航空員工安全履行其職責所應具備的工作環境確定規則;
4) 保安法用于促進工作場所的安全,例如管理誰能進入運行區,以及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可進入運行區,
還可保護安全信息源;
5) 影響機場和導航輔助設備選址的環境法可對飛行運行 (例如降低噪聲程序) 產生影響。
b) 建立擁有確保規章得到遵守的必要權力的通常稱為民用航空管理局的適當的國家機構。這一職責包括:
1) 確立必要的法定權威機構或代表機構來管理規范航空業;
1 這些程序包含在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手冊》(Doc 9756 號文件) 和《事
故/事故征候報告手冊》(Doc 9156 號文件) 中。
第2 章 安全管理的責任 2-3
2) 確保配備足夠的合格技術官員;
3) 保持有效的安全監督系統以評估管理要求貫徹執行的情況;
c) 建立適當的安全監督機制,以確保經營人和服務提供者在其運營中維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2.1.6 安全高效的航空需要重要的基礎設施和航空服務,包括機場、導航設備、空中交通管理、氣象服務、飛
行信息服務。一些國家擁有并運營其自己的航行服務部門和主要機場;還有一些國家擁有并運營其自己的國家航空
公司。然而,許多國家將這些運營業務公司化,在國家的監督下運營。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國家都必須確保維持支
持航空業的基礎設施和服務,以滿足國際義務和國家的需要。
2.1.7 當管理職能和提供特殊服務均由一個國家機構 (如民航管理局) 直接控制時,這兩種職能 (即服務提供者
和管理者) 之間必須保持明確的界線。
2.1.8 最后,各國均有責任在國際航空界中做一名“好成員”。各國要做到這一點的最好辦法是確保遵守《芝加
哥公約》和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當一個國家無法使其國家法律和規章與標準和建議措施相一致時,該
國就必須申報“差異”。國際民航組織公布這些差異以便其他國家了解這些與國際上商定的標準的差異。國際民航組
織的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用于確定各國是否遵守對安全至關重要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民用航空管理局
2.1.9 已經制定了適當的航空法規的國家必須建立民航局以制定國家據以實施其安全方案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本手冊第3 章 (國家安全方案) 概述了民航局實施有效安全方案的主要的職能和活動。基本上,民航管理局對遵守國
家航空安全的法律和規章以及實現國家的安全目標進行必要的監督。
制造商
2.1.10 每一代新設備都在最新“技術發展水平”和運行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有設備做了改進。制造商生產符合適
航及其他國內和國際標準并滿足購買者經濟和性能需要的設備。
2.1.11 制造商還編制支持其產品的手冊和其他文件。在一些國家,這可能是為特定型號的航空器運營或設備部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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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安全管理手冊(SMM)(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