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B767-03 修正案號:39-1470
一. 標題:改裝擾流板、襟翼和后部翼板
二.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生產線號1-542(含)的波音76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5-15-01 修正案 39-9304
2.波音電傳 M-7240-95-1190 1995年 8月 9日
3.波音服務通告 SB767-57-0043 R1 1993年 5月 6日
4.波音服務通告 SB767-57-0043 R2 1993年 9月 16日
5.波音服務通告 SB767-57-0043 R3 1995年 2月 2日
6.CAAC CAD94-B767-01 修正案 39-111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4-B767-01,39-1112
為防止在緊急撤離時損壞機翼上面的撤離滑梯,從而使其不能充氣到可用狀態,要求完成下述工作(除非以前已完成):
A.對于生產線號為1-476的飛機,在1994年1月31日(CAD94-B767-01生效之日)后的15個月內,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43R1、R2或R3版的要求,改裝后緣翼板和后襟翼。
B.對于生產線號為477-542(含)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5個月
CAD1995-B767-03 /39-1470
內,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43R1、R2或R3版的要求,改裝后緣翼板和后襟翼。
C.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8月 24日
六. 頒發日期:1995年 8月 18日
七. 聯系人: 邵仁明 中國民航華北局適航處 4592341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5-B737-11修正案號:39-1471
一. 標題:更換燃油活門作動器
二. 適用范圍: 裝有列在參考文件2中的燃油活門作動器的波音B737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5-15-06 修正案 39-9309
2.J.C.CARTER COMPANY服務通告 61163-28-08 1994年 12月 2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某些作動器產生不正常功能,在機組不能交輸供油時可能引起燃油失衡或使飛行員不能切斷發動機供油,進而使發動機失效和/或失火,要求完成如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36個月內,根據J.C.CARTER COMPANY服務通告61163-28-08中的施工說明,將燃油系統交輸活門和發動機關斷活門上的作動器件號P/N40574-2(型號為EM487-2,序號為0001-1443<含>和型號為EM487-3、序號為0001-2711<含>)更換成件號P/N40574-4的新作動器。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