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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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為普朗克幅射器相對于所論“x”值的“y”座標值。
第23.1399 條 停泊燈
(a)水上飛機或水陸兩用飛機所需要的每個停泊燈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大氣潔凈的夜間至少能夠在2 海里的距離內顯示白光;
(2)當該飛機在水上停泊或漂泊時,應盡可能顯示最大無間斷的燈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燈。
第23.1401 條 防撞燈系統
(a)總則 飛機必須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燈系統:
(1)由一個或幾個經批準的防撞燈組成,其安裝部位應使其發射的光線不影響機組的
視覺,也不損害航行燈的明顯性;
(2)滿足本條(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圍 該系統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燈,以照亮飛機周圍重要的區域(從飛機的外
部形態和飛行特性考慮)。其作用范圍必須至少達到飛機水平平面上、下各75°范圍內的所
有方向,但是允許向后有總和不大于0.5 球面度被遮蔽的立體角。
(c)閃光特性 該系統的布局,即光源數目、光束寬度、旋轉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須
給出40 至100 次/分的有效閃光頻率。有效閃光頻率指從遠處看到的整個飛機防撞燈系統的
閃光頻率。當系統有一個以上的光源時,對有效閃光頻率的規定也適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燈光
區。在重迭區內,閃光頻率可以超過100 次/分,但不得超過180 次/分。
(d)顏色 防撞燈必須為航空紅色或航空白色,且必須滿足第23.1397 條的有關要求。
(e)光強 裝上紅色濾色鏡(如使用時)測定并以“有效”光強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內
的最小光強,必須滿足本條(f)的要求。必須采用下列關系式:
0 . 2 ( )
( )
2 1
2
1
t t
I t dt
I
t
t
e + −
= ∫
式中:
Ie 為有效光強(坎);
I(t)為作為時間的函數的瞬時光強;
t2-t1 為閃光持續時間(秒)。
通常,選擇t2 和t1,使有效光強等于t2 和t1 時的瞬時光強,即可得到有效光強的最大值。
(f)防撞燈的最小有效光強 每個防撞燈的有效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強(坎)
0°~5° 400
5°~10° 240
10°~20° 80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28 - CCAR 23 R3
20°~30° 40
30°~75° 20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安全設備
第23.1411 條 總則
(a)飛行機組在應急時所需使用的安全設備(例如救生筏自動投放裝置)必須易于接近。
(b)必須備有存放所需安全設備的設施,該存放設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設備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顯易見;
(2)防止安全設備由于受到第23.561 條(b)(3)中所規定的極限靜載荷系數對應的慣性載
荷而導致損壞。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
[第23.1413 條 刪除]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15 條 水上迫降設備
(a)民用航空規章運行規則要求的應急漂浮和信號設備必須安放得使機組和乘客可以很
快取到。
(b)救生筏和救生衣必須經過批準。
(c)每只自動的或由駕駛員投放的救生筏,必須用一繩索系留在飛機近旁。此繩必須弱
得足以使它系著的空筏拉沉之前斷開。
(d)民用航空規章運行規則要求的信號設備必須可接近,功能令人滿意,并必須在其使
用中沒有任何危險。
第23.1416 條 氣壓式除冰套系統
如果申請帶有防冰設施的合格審定,并且裝有氣壓式除冰套系統,則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該系統必須符合第23.1419 條的規定;
(b)該系統及其部件的設計,必須保證能在任何正常的系統工作溫度或壓力下完成其預
定的功能;
(c)必須有向飛行機組指示氣壓式除冰套系統接到足夠壓力并功能正常的設施。
第23.1419 條 防冰
如果申請帶有防冰設施的合格審定,必須表明滿足本條和本規章中其他適用條款的要
求:
(a)必須根據飛機的運行需要進行分析,以確認防冰系統足以滿足飛機不同部件的防冰
要求。另外,防冰系統必須通過試驗來演示在CCAR25 附件C 確定的連續和間斷的最大結
冰狀態下飛機能夠安全運行。本條所用的“能夠安全運行”,是指飛機的性能、操縱性、機
動性和穩定性不會低于本規章B 章的要求。
(b)除本條(c)的規定外,在本條(a)的分析和實際評估后,為表明防冰系統及其部件的有
效性,必須對飛機或其部件在經測定的自然大氣結冰條件下進行飛行試驗,而且在必要時,
還應采用下列的一種或幾種試驗,以確定防冰系統的能力是足夠的: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29 -
(1)對部件或部件的模型進行試驗室干燥空氣試驗或模擬結冰試驗,或兩者的組合;
(2)對整個防冰系統或單獨對系統部件在干燥空氣中進行飛行試驗;
(3)對飛機或飛機部件在測定的模擬結冰條件下進行飛行試驗。
(c)如果以前審定合格的飛機已完成了防冰審定且其設計中所包括的部件在熱力學和空
氣動力學上與新飛機設計中所采用的等效,可以依據以前按第23.1419 條(a)和(b)做過的試驗
來完成這些等效部件的防冰審定,只要申請人考慮到了這些部件的所有安裝差異。
(d)必須給定或提供一種措施來確定飛機關鍵部位上的冰聚積情況。為在夜間使用該措
施,必須提供足夠的照明。同時,當防冰設備的使用需要飛行機組監視飛機外表面時,還必
須提供足夠夜間監視所需的外部照明。所采用的任何照明方式均不得產生妨礙機組成員執行
其任務的眩光或反光。飛機飛行手冊或其他經批準的手冊資料中,必須說明確定冰聚積的方
法,并給出在結冰條件下飛機安全運行所需的信息。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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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