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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渦輪發動機安裝,發動機正常運轉所需的或滿足本分部燃油系統要求所需的
燃油泵是主燃油泵(本條(b)要求的除外)。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i)每臺渦輪發動機必須至少有一臺主燃油泵;
(ii)每臺發動機主燃油泵的動力源,必須獨立于任何其他發動機主燃油泵的動力源;
(iii)對于每臺主燃油泵(經批準作為發動機一個組成部分的燃油注射泵除外),必須
有允許正排量式燃油泵旁路通油的措施。
(b)應急燃油泵 必須有應急燃油泵,當任一主燃油泵(經批準作為發動機一個組成部
分的燃油注射泵除外)失效后,應能立即向相應發動機供油。每臺應急燃油泵的動力源必須
獨立于相應的各主燃油泵動力源。
(c)警告措施 如果主燃油泵和應急燃油泵兩者均連續工作,則必須具有能向相應的飛
行機組成員指示任一油泵故障的設施。
(d)不管發動機功率(或推力)調定或者任何其他燃油泵的功能狀態如何,任何一臺燃
油泵的工作都不得影響發動機運轉而造成危險。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93 條 燃油系統導管和接頭
(a)每根燃油導管的安裝和支承,必須能防止過度的振動,并能承受燃油壓力及加速度
飛行所引起的載荷。
(b)連接在可能有相對運動的飛機部件之間的每根燃油導管,必須用柔性連接。
(c)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壓力和軸向載荷的每一柔性連接,必須使用軟管組件。
(d)必須表明軟管適合于其特定用途。
(e)暴露在高溫下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軟管,不得用于在運行中或發動機停車后溫度過
高的部位。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96 - CCAR 23 R3
第23.994 條 燃油系統部件
必須對發動機短艙內或機身內的燃油系統部件進行保護,以防止在有鋪面的跑道上機輪
收起著陸時,發生燃油噴濺足以造成起火的損壞。
第23.995 條 燃油閥和燃油控制器
(a)必須具有能使相應飛行機組人員在飛行中快速分別切斷每臺發動機供油的手段。
(b)燃油切斷閥不得安裝在任何防火墻靠發動機的一側。此外,必須具有下列措施:
(1)防止燃油切斷閥因疏忽被誤動的措施;
(2)允許有關的飛行機組成員在某一燃油切斷閥關閉后再迅速打開該閥門的措施。
(c)燃油閥和燃油系統控制器的支承必須使得閥門工作,或加速飛行情況下所造成的載
荷不會傳給與閥門相連的導管。
(d)燃油閥和燃油系統控制器的安裝必須使重力的振動不影響其選定的位置。
(e)每個燃油閥手柄以及手柄與閥門機構的連接必須具有將不正確安裝的可能性減至最
小的設計特點。
(f)必須在構造上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防止不正確裝配或錯誤連接燃油單向閥。
(g)燃油箱選擇閥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需用獨立的明顯不同動作才能將選擇器置于斷開位置;
(2)燃油箱選擇器的安裝位置應使從某一油箱轉換到另一油箱時,不可能通過“斷開”
位置。
第23.997 條 燃油濾網或燃油濾
燃油箱出油口與燃油計量裝置入口,或與發動機傳動的正排量泵入口(兩種入口中取距
油箱出口較近者)之間,必須設置滿足下列要求的燃油濾網或燃油濾:
(a)便于放液和清洗,且必須有易于拆卸的網件或濾芯;
(b)具有沉淀槽和放液嘴,如果濾網或油濾易于拆卸進行放液,則不必設置放液嘴。
(c)安裝成不由相連導管或濾網(或油濾)本身的入口(或出口)接頭來承受其重量,
除非導管或接頭在所有載荷情況下均具有足夠的強度余量;
(d)具有足夠的濾通能力(根據發動機的使用限制),以便在燃油臟污程度(與污粒大小
和密度有關)超過發動機型號合格審定所規定的值時,保證發動機燃油系統的功能不受損害。
(e)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除非在燃油系統中有防止冰晶在油濾上聚集的手段,否則
必須具有在出現冰晶堵塞油濾時自動保持燃油流量的手段。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99 條 燃油系統放液嘴
(a)燃油系統必須至少有一個放液嘴,當飛機處于正常地面姿態時,可以安全地放出整
很用得更冷冷個系統內的油液。
(b)本條(a)以及第23.971 條要求的放液嘴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使排放液避開飛機各個部分;
(2)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放液活門:
(i)有手動或自動的機構,能確定地鎖定在關閉位置;
(ii)易于接近;
(iii)易于打開和關閉;
(iv)允許取出燃油進行檢查;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97 -
(v)能夠觀察到其正確的關閉;
(vi)閥門位置或其防護措施,能在起落架收起著陸時防止燃油噴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001 條 應急放油系統
(a)如果設計著陸重量小于第23.473 條(b)要求的允許值,則飛機必須安裝應急放油系統,
它能放出足夠的燃油量以使飛機最大重量降到設計著陸重量。應急放油的平均放油率必須至
少每分鐘放出1%最大重量的燃油,但所要求的放油時間不必小于10 分鐘。
(b)必須在飛機最大重量、襟翼和起落架收起形態以及下列飛行條件下演示應急放油:
(1)以1.4VS1 速度無動力下滑;
(2)以第23.69 條(b)確定一臺發動機不工作航路爬升數據的速度爬升,臨界發動機不
工作,其余發動機為最大連續功率(推力);
(3)以1.4VS1 速度平飛,如果本條(b)(1)和(2)規定條件下的試驗結果表明平飛可能是臨
界情況。
(c)在本條(b)所述飛行試驗中,必須表明下列要求:
(1)應急放油系統及其使用無著火危險;
(2)放出的燃油應避開飛機的各個部分;
(3)燃油和油氣不會進入飛機的任何部位;
(4)應急放油對飛行操縱性沒有不利影響。
(d)對于活塞發動機飛機,應急放油系統的設計必須不可能將起飛著陸所用油箱內的燃
油應急放到小于以75%最大連續功率飛行45 分鐘的需用油量。但是,如果裝有與應急放油
主控制器相獨立的輔助控制器,則可將應急放油系統設計成利用應急放油輔助控制器放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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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