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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恢復機翼水平飛行,但不增加功率也無下列特征:
(1)過多的高度損失;
(2)不恰當的上仰;
(3)不可控制的尾旋趨勢;
(4)對于轉彎失速,不允許超過轉彎同方向60°或相反方向30°的橫滾;
(5)對于加快轉彎失速,不允許超過轉彎同方向90°或相反方向60°的橫滾;
(6)超過最大允許速度或允許的限制載荷系數。
(c)必須在下列條件下表明符合本條要求:
(1)襟翼 對于轉彎和加快進入失速,在收起位置和完全放下位置和每一正常操作的
中間位置;
(2)起落架 收起位置和放下位置;
(3)發動機罩通風片 與飛機構型相適應;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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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動力:
(i)無動力;和
(ii)75%最大連續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75%最大連續功率導致極高的機頭
向上的姿態,則試驗可在著陸構型最大著陸重量和1.4VS0 速度下平飛相應功率下進行,但
該功率不得小于50%最大連續功率。
(5)配平:盡可能靠近1.5VS1 速度上配平;
(6)螺旋槳:無功率狀態時處于增速的最大位置。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205 條 刪除]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207 條 失速警告
(a)在直線和轉彎飛行中,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必須要有一個清晰可辨的失
速警告。
(b)警告可以通過飛機固有的氣動力品質來實現,也可以借助在預期要發生失速的飛行
狀態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裝置(如振桿器)來實現。但是,僅用要求駕駛艙內機組人員
給予注意的目視失速警告裝置是不可接受的。
(c)在進行第23.201 條(b)和第23.203 條(a)(1)所要求的失速試驗期間,必須在大于失速速
度的某一范圍內開始發出失速警告,并一直持續到失速發生。此范圍不小于5 節。
(d)當遵照第23.1585 條提供的程序進行時,在全發起飛、一發不工作繼續起飛或進場著
陸期間不得發生失速警告。
(e)在進行第23.203 條(a)(2)所要求的失速試驗期間,失速警告必須在失速前足夠早開始
以提醒飛行員在失速警告一開始后對失速采取措施。
(f)對特技類飛機,人工失速警告如果在起飛期間自動進預備位并且在進場構型自動再進
預備位,則其可以是可抑制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尾旋
第23.221 條 尾旋
(a)正常類飛機 單發正常類飛機必須在使用了改出操縱后,在不超過一圈附加尾旋中
從單圈尾旋或3 秒尾旋(取時間長者)中改出,或演示符合本條可選擇的抗尾旋要求。
(1)下列要求適用于單圈尾旋或3 秒尾旋:
(i)在襟翼收態和展態兩種情況時均不得超過相應的空速限制以及正的限制機動載
荷系數;
(ii)在尾旋或改出過程中,操縱力或特性不得對迅速改出產生不利的影響;
(iii)在進入尾旋或尾旋發生階段使用任何飛行或發動機動力操縱器件時,不得有不
可改出的尾旋發生;
(iv)對于襟翼展態情況的尾旋,在改出過程中襟翼可以收上,但不得在旋轉結束之
前收上。
(2)在申請人選擇時,可以用下列方法來演示飛機是抗尾旋的:
(i)在第23.201 條中的失速機動期間,必須將俯仰操縱器件拉回并保持在止動點,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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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朝正確的方向操縱副翼和方向舵,飛機必須能夠在15°坡度內保持機翼水平飛行,并
能實現從一個方向30°坡度到另一個方向30°坡度的橫滾;
(ii)使用俯仰操縱器件,以大約1.85 公里/小時/秒(1 節/秒)的變化率降低飛機速度直
至達到俯仰操縱止動點,然后在俯仰操縱器件被拉回并保持在止動點的情況下,使用全方向
舵操縱在7 秒內或以360°航向改變的方式(取先出現者)加速進入尾旋。若360°航向改
變先出現,則其時間不得少于4 秒。這種機動動作必須首先在副翼中立時進行,然后,再以
最不利方式將副翼偏轉到與飛機轉向相反的方向進行。在此機動期間,發動機功率或推力及
飛機構型必須按第23.201 條(e)的要求調定而不得改變。在7 秒或360°航向改變結束時,
飛機必須對所施加的初始飛機操縱有迅速、正常的反應,以獲得無側滑、非失速飛行而沒有
操縱反效且不超過第23.143 條(c)規定的瞬時操縱力;
(iii)必須在飛機帶側滑飛行時進行第23.201 條和第23.203 條的符合性演示。側滑角
為相應于側滑指示器上一個球的寬度的位移。若方向舵全偏轉時不能獲得一個球寬度的位
移,則除外。此時應使用方向舵全偏轉來進行演示。
(b)實用類 實用類飛機必須滿足本條(a)的要求。若申請進行尾旋飛行則必須滿足本條
(c)和第23.807 條(b)(6)的要求;
(c)特技類 特技類飛機必須滿足本條(a)和第23.807 條(b)(6)的要求。另外,若申請進行
尾旋飛行則必須在每一構型滿足下述要求:
(1)在作出正常的尾旋改出操縱后,飛機必須用不超過一圈半的附加旋轉,從尾旋的
任意一點上改出。在作出正常改出操縱以前,尾旋試驗必須要進行六圈或申請審定的任何更
多圈數。但是,當出現螺旋特性時,尾旋可以在3 圈后中止;
(2)對于襟翼展態構型,不得超過使用空速限制和機動限制載荷系數,改出期間不得
收上襟翼;
(3)在進人尾旋或尾旋期間,使用任何飛行或發動機功率操縱器件必須不得出現不可
改出的尾旋。
(4)尾旋期間不得有使得飛行員迷失方向或失能而可能妨礙成功改出的特性(如過快的
旋轉或極度的振動)。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地面和水上操縱特性
第23.231 條 縱向穩定性和操縱性
(a)陸上飛機在任何可合理預期的運行條件下,包括著陸或起飛期間發生回跳,不得有
不可控制的前翻傾向。機輪剎車工作必須柔和,不得引起任何過度的前翻傾向。
(b)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在水面上的任何正常使用速度上,不得有危險的或不可
控制的海豚運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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