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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設置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
的優先順序
12.1 要制定對在機場的哪條跑道上應最先設置目
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作出完全客觀分析的指導材料是不
現實的。不過,當要作出這一決定時,一定要考慮到的
因素是:
a) 使用的頻率;
b) 危險的嚴重性;
c) 是否設有其他目視和非目視助航設備;
d) 使用該跑道的飛機類型;
e) 將使用該跑道時的壞天氣的頻率和類型。
12.2 關于危險的嚴重性,第5 章5.3.5.1 b) 至e)
有關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應用規范中給出的次序可以
用來作為一般的指導。這些內容可概括為:
a) 不充分的目視引導,由于
1) 進近時經過水域上空或缺乏特征地形的上
空,或夜間在進近地區內沒有足夠的外界
燈光;
2) 迷惑人的周圍地形;
b) 進近中有嚴重危險;
c) 如果飛機過早接地或沖出跑道有嚴重危險;
d) 異常的湍流。
12.3 是否設有其他目視或非目視助航設備是一個
很重要的因素。設有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的跑
道一般可以最后考慮裝置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不過,
必須記住,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其本身就是目視進近
助航設施,并能作為電子助航設備的補充。當存在嚴重
的危險和/或有相當數量未裝備有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
著陸系統的飛機使用該跑道時,也可以考慮優先在這條
跑道上裝設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
12.4 渦輪噴氣飛機使用的跑道應優先設置目視進
近坡度指示系統。
13. 非適用區的燈光
在暫時不適用的地區,可用恒定發光的紅燈予以標
示。這些燈應標示出該區最有潛在危險的邊緣。除了標
示三角形地區最少可用三個燈之外,這類燈應至少用四
個。當該區較大或形狀特殊時,燈的數量應予增加。至
少在該區的周界上每7.5m 距離應裝置一個燈。如果燈光
是具有方向性的,則光束照射的方向應盡可能地朝著航
空器或車輛向該區進近的方向。如果航空器或車輛一般
從幾個方向進近該區,應考慮增加額外的燈或采用無定
向燈沿這些方向顯示該區。非適用區的燈應是易折的。
這些燈的高度應足夠地低,以保持螺旋槳和噴氣飛機的
發動機吊艙與燈之間的凈距。
14.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14.1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RETIL)包括安裝在
跑道上鄰近跑道中線的一組發黃色光的單向燈。這些燈
以100m的間距按3-2-1 的順序安裝在快速出口滑行道中
線切點的前面。這些燈用于為駕駛員指示下一個可用快
速出口滑行道的位置。
14.2 在能見度低的條件下,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
燈可以給出有用的位置提示,同時使駕駛員能集中注意
力將航空器始終對準跑道中線。
14.3 著陸后,跑道的占用時間對可獲得的跑道通
行能力有很大的影響。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使駕駛員
能在有必要減到一個適當速度轉入快速出口脫離跑道之
前保持一個良好的著陸滑跑速度。在到達第一個快速出
口滑行道指示燈(三個短排燈)以前保持60 節的著陸
滑跑速度被認為是最佳的。
附篇A 附件14 — 機場
ATT A-17 25/11/04
15. 進近燈和跑道燈的光強控制
15.1 燈光的明顯程度取決于燈光與其背景之間的
對比感覺。如果要使燈光對日間進近的駕駛員有用,其
光強必須至少是2 000 或3 000 cd,而進近燈光的光強則
最好為20 000 cd 左右。在有很亮的白晝霧的情況下,甚
至不可能提供光強高到足以有效的燈光。另一方面,在
晴朗的夜間,進近燈光強在100 cd 左右、跑道邊燈光強
在50 cd 左右就可能是合適的了。即使如此,由于是在
較近的距離內看到它們,駕駛員有時還嫌跑道邊燈似乎
太亮了。
15.2 燈光在霧中擴散較多。在夜間這種擴散的光
增加了進近區和跑道上空的霧的亮度,致使即便將燈的
光強增加到超過2 000 cd 或3 000 cd 時,也幾乎增加不
了多少燈光能見距離。在努力增加夜間最初看見的那些
燈光的視距時,切勿將其光強增加到會使駕駛員在距離
減小時感到過分眩目的程度。
15.3 綜上所述,根據現場情況來調節機場燈光系
統的光強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時又不使駕駛員因過分
眩目而感到不適這一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在任何一
個特定情況下的適當的光強調置取決于背景亮度和能見
度兩者的條件。有關在各種不同情況下選擇光強調置的
詳細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4 部分。
16. 信號區
只有當準備采用目視地面信號與飛行中的航空器進
行通信時,才需要設信號區。在沒有機場管制塔臺或機
場飛行情報服務部門的機場或者未裝有無線電的飛機使
用的機場都需要這種信號區。在與航空器通信的雙向無
線電失效的情況下,目視地面信號可能也是有用的。但
應承認,在航行資料匯編或航行通告中一般應提供可能
由目視地面信號傳送的信息的類型。因此,在決定設置
信號區之前,應對是否有目視地面信號的潛在需要加以
評估。
17. 救援與消防服務
17.1 管理
17.1.1 機場的救援與消防服務應置于機場管理部
門的行政管理之下,該部門還應負責保證所提供的這些
服務在組織、設備配備、人員設置、訓練及運行各方面
均處于能圓滿完成其固有任務的狀態。
17.1.2 依據附件12 的4.2.1 制定實施搜尋和救援行
動的詳細計劃中,機場管理部門應將其計劃與有關的各
救援協作中心進行協調,以保證其對機場附近發生航空
器事故時各自所負職責的范圍有明確的劃分。
17.1.3 機場救援和消防部門與公共保障機構如地
方消防隊、警察局、海岸警衛隊和醫院等之間的協作應
通過事先就協助處理航空器事故事宜達成協議來實現。
17.1.4 應備有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方格坐標地圖
供機場有關服務部門使用。圖上應標明有關地形、通道
和供水點等資料。這種地圖應明顯地張貼在管制塔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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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