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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平相稱的救援設備。
注:有關在機場上置備救援設備的指導材料,見《機
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
應答時間
9.2.21 救援與消防服務的工作目標必須是在最佳
能見度和地面條件下,在不超過三分鐘的應答時間內到
達每條運行跑道的任一點。
9.2.22 建議:救援與消防服務的工作目標應在最佳
能見度和地面條件下,在不超過二分鐘的應答時間內到
達每條運行跑道的任一點。
9.2.23 建議:救援與消防服務的工作目標應在最佳
能見度和地面條件下,在不超過三分鐘的應答時間內到
達機場活動區的任何其他部分。
注1:應答時間被認為是從向救援與消防機構的首
次呼救至應答救援的第一輛車到位并按表9-2 中規定的
噴射率的至少50%施放滅火泡沫之間的這段時間。
* 注:見國際標準化組織出版物5923 (二氧化碳),7201 (鹵化
碳氫化合物) 和7202 (粉劑)。
注2:為在低于最佳能見度的情況下盡可能達到上
述工作目標,可能有必要對救援與消防車輛提供適當的
引導和/或程序。
注3:最佳能見度和地面條件的定義為白天、良好
能見度、未降雨、規定的應答路線的表面沒有水、冰或
雪的污染。
9.2.24 建議:為了保證連續噴施滅火劑,任何為按
表9-2 規定運送滅火劑所需的其他車輛應在不超過第一
輛應答車輛達到現場后一分鐘之內到達現場。
9.2.25 建議:應采用一套救援和消防車輛的預防性
維護系統,以保證設備的有效性,并在車輛的使用壽命
期內都能符合規定的應答時間要求。
應急通道
9.2.26 建議:在地形條件允許的機場應提供應急通
道,以利于達到最短的應答時間。應特別注意在距跑道
入口1 000 m 或至少在機場范圍內的進近區設置方便通
道。如設有圍欄,應考慮需要有便于通向場外的通道。
注:當機場服務道路的位置和構造適當時,可以將
其作為應急通道。
9.2.27 建議:應急通道應能承載使用它們的最重的
車輛,并在所有天氣條件下都可使用。距跑道90 m 以
內的道路應有鋪砌面,以防表面侵蝕及將碎物帶上跑道。
對上跨的障礙物應有足夠的垂直凈距,以供最大的車輛
通過。
9.2.28 建議:當通道表面與周圍地區分辨不清或在
積雪可能掩蓋通道的地區,應設置間距約10 m 的邊線
標志物。
消防站
9.2.29 建議:所有救援與消防車輛一般應停放在消
防站內。無論何時如不能從一個消防站達到應答時間要
求,應設消防分站。
9.2.30 建議:消防站應設在使救援和消防車輛最直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9-6
接并無阻礙地進入跑道地區,只需最少的轉彎的地點。
通信和報警系統
9.2.31 建議:應在消防站與管制塔臺、機場內的任
何其他消防分站和救援與消防車輛之間設置獨立的通信
系統。
9.2.32 建議:應在消防站、機場內的任何其他消防
分站和機場管制塔臺設置能由消防站操縱的對救援和消
防人員的報警系統。
救援與消防車輛的數量
9.2.33 建議:機場配置救援與消防車輛的最少數
量,應符合下表所列:
機場類別 救援與消防車輛
1 1
2 1
3 1
4 1
5 1
6 2
7 2
8 3
9 3
10 3
注:有關救援與消防車輛的最低限度特性的指導材
料,見《機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
人員
9.2.34 所有救援與消防人員必須進行良好的訓練
以便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同時必須參與同機場上使用的
機型和救援與消防設施類型相適應的真實防火(包括壓
力油料起火)演習。
注1:幫助有關當局提供正規訓練的指導材料,見
附件14 本卷附篇A,第17 節;《機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和《訓練手冊》E-2 部分。
注2:從一輛有裂縫的油罐在很高的壓力下噴出的
油料相關聯的起火稱之為“壓力油料起火”。
9.2.35 救援與消防人員訓練計劃必須包括人的行
為能力訓練,其中包括團隊協調訓練。
注:關于人的行為能力和團隊協調訓練計劃設計的
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訓練手冊》。
9.2.36 建議:在有飛行活動時,應派足夠的經過訓
練的人員,能隨時駕駛救援與消防車輛,并以最大功率
操縱設備。應把這些訓練有素的人員調度得能保證達到
最短的應答時間,并能保持連續地用最佳噴射率施放滅
火劑。還應考慮這些人員使用手繩、梯子以及通常與航
空器救援與消防工作相關聯的其他消防設備。
9.2.37 建議:在確定所需提供的救援人員的人數
時,應考慮使用該機場的航空器的類型。
9.2.38 必須為所有作出應答的救援和消防人員提
供防護服和呼吸設備,便于他們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9.3 移去損壞的航空器
注:有關移去損壞的航空器、包括恢復設備的指導
材料,見《機場服務手冊》第5 部分。另見附件13 有關
保護現場證據、航空器的保管和移去等內容。
9.3.1 建議:機場應制定移去在機場活動區內或其
附近的損壞的航空器的計劃,并在必要時指定協調人來
實施該計劃。
9.3.2 建議:移去損壞的航空器的計劃應根據通常
在機場飛行的航空器的特性來制定,除其他內容外包
括:
a) 為此目的能在機場內或其附近地區獲得的設備
和人員的清單;
b) 能快速接收從其他機場運來的航空器修復設備
的安排。
9.4 減輕鳥害
9.4.1 在機場或其鄰近地帶的鳥擊危害,必須通過
第9 章 附件14 — 機場
9-7
24/11/05
No.7
下述方式進行評估:
a) 建立一個記錄并報告航空器被鳥擊的國家程序;
b) 從航空器經營人、機場工作人員等方面收集有
關在機場或機場周圍對航空器的飛行構成潛在
危害的鳥類出現的情況。
注:見附件15 第8 章。
9.4.2 必須收集鳥擊報告,并將這些報告提交給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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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