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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時能對進近區內的所有物體保持一個安全凈距。
5.3.5.38 APAPI 翼排燈中各個燈具的仰角調置必
須使得在進近中的飛機駕駛員看見最低的進入下滑道即
一紅一白信號時,能對進近區內所有物體保持一個安全
凈距。
5.3.5.39 在發現有一位于PAPI 或APAPI 系統的障
礙物保護面之外但在系統光束的橫向界限以內的物體伸
出于障礙物保護面之上,而且航空研究表明該物體對飛
行安全會有不利影響時,必須適當地限制光束的方位角
的擴散范圍,使該物體保持在光束范圍之外。
注:關于有關的障礙物保護面,見5.3.5.41 至
5.3.5.45。
5.3.5.40 在為提供側滾引導而在跑道兩側設置翼
排燈的場合,必須將相應的燈具的仰角設置得相同,使
得兩個翼排燈的信號同時對稱地變化。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32
跑道跑道
DI DI
D
C
B
A
B
A
15 m
(1m)
9 m
(1m)
9 m
(1m)
9 m
(1m)
跑道入口
跑道入口
典型的PAPI翼排燈典型的APAPI翼排燈
10 m
(1m)
6 m
(1m)
安裝容差
a) 在安裝PAPI 或APAPI 的跑道上未裝有ILS 或
MLS 時,距離D1 必須計算得保證經常使用跑道
的飛機中的要求最嚴格的飛機的駕駛員在看到最
低的正確的進近坡度指示時 (即在圖5-19 中
PAPI 的B 角上或A-PAPI 的A 角上) 能有表5-2
中規定的過入口處的輪子凈距。
b) 在安裝PAPI 或APAPI 的跑道上裝有ILS 和/或
MLS 時,距離D1 必須能在經常使用跑道的各種
飛機的眼 —— 天線高度范圍內提供目視和非目
視助航信號之間的最佳協調。此距離必須等于
ILS 下滑道或MLS 的最小下滑航道的有效原點到
入口的距離加上一個為補償各種有關的飛機的眼
—— 天線高度變化的校正因數。此校正因數為這
些飛機的眼 —— 天線高度的平均值與進近角的
余切的乘積。但距離D1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過入
口處的輪子凈距低于表5-2 (3) 欄規定的最小輪
子凈距。
注:關于瞄準點標志的規定見5.2.5。《機場設計
手冊》第4 部分 載有關于協調PAPI、ILS 和/或MLS
信號的指導材料。
c) 如果由于某種航空器要求有大于上述a) 中規定
的輪子凈距,可用增大D1 來達到。
d) 必須調整距離D1 以補償燈具透鏡中心與跑道入
口之間的高差。
e) 為了保證燈具安裝得盡可能低和為了容許一些橫
坡,燈具之間不大于5 cm 的小量高度調整是許可
的。在燈具之間統一采用一個不大于1.25%的橫
坡也是許可的。
f) 基準代碼為1 或2 時,PAPI 的燈間距應為6 m (±1
m)。在此情況下,最靠近跑道的燈具必須設在距
跑道邊不小于10 m (±1 m) 處。
注:減小燈的間距將導致該系統的可用距離的減
小。
g) 如需要較大的可用距離,或預期將來要改成
PAPI,APAPI 的燈具橫向間距可增大到9 m (±1
m)。在后一情況下,最靠近跑道的燈具必須設在
距跑道邊15 m (±1 m) 處。
圖5-18 PAPI 和APAPI 的定位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33 25/11/04
白色
白色
白色
紅色
紅色
紅色
3 30 °
3 10 °
PAPI = 進近坡B + C
2
2 50 °
2 30 °
跑道入口
跑道入口
PAPI 翼排燈
APAPI 翼排燈
3 15 °
2 45 °
APAPI = 進近坡A + B
2
航空器的儀表著陸系統下滑航道/微波著陸系統天線上 方的駕駛員視線高度隨飛
型和進近姿態而變化。將“在坡度上”扇形從’加大到’,可把精密進
指示系統的信號和儀表著陸系統下滑航道和/或微波著陸系統的最小下滑
到更接近跑道入口的一點。這樣, °下滑坡調置的角度將為
30
2 25
機機
近航道
航道協調° ',
° ', ° '及° ’。
20
3
2 45 3 15 3 35
B—3°APAPI圖解
D
C
B
A
B
A
白色
白色
紅色
紅色
A—3°APAPI圖解
圖5-19 PAPI 和APAPI 的光束和仰角調置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34
障礙物保護面
注:以下規范適用于T-VASIS、AT-VASIS、PAPI
和APAPI。
5.3.5.41 在準備設置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時必
須規定一個障礙物保護面。
5.3.5.42 障礙物保護面的特性即原點、散開度、長
度和坡度等必須符合表5-3 和圖5-20 中有關各欄的規
定。
5.3.5.43 不允許有新物體或已有物體的擴展部分
突出于障礙物保護面之上,除非有關當局認為新的物體
或擴展部分會被一個已有的無法移開的物體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應用遮蔽原則的情況,見《機場服
務手冊》第6 部分。
5.3.5.44 現有的高出于障礙物保護面以上的物體
必須移去,除非有關當局認為該物體已被一個現有的無
法移開的物體所遮蔽,或者經過航空研究后確定該物體
不致對飛機安全產生有害影響。
5.3.5.45 當航空研究表明一個突出于障礙物保護
面之上的物體對飛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時,必須采取下
列一項或幾項措施:
a) 適當地提高該系統的進近坡度;
b) 減小該系統的方位擴散角,使該物體處于光束
范圍之外;
c) 將該系統的軸線及其相應的障礙物保護面偏移
一個不大于5°的角度;
d) 適當地將跑道入口內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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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