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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頒發日期:2007 年3 月27 日
七. 聯系人: 侯卓
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
029-88793025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編號:CAD2007-MULT-17 修正案號:3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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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
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一. 標題: Cessna 飛機機組座椅后背的作動筒鎖裝置的檢查和改裝
二. 適用范圍:
本適航指令適用于Cessna飛機按任何類別審定的以下型別和系列
號:
型別 系列號
172R 17280001至17281262
T206H T20608001至T20608570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2006-25261,39-14971;
2. Cessna 單引擎服務通告SB04-25-01,Revision 4,2006 年12 月26 日頒
發。
3. Cessna 單引擎服務通告SB04-25-02,Revision 1,2005 年10 月17 日頒
發;或者Revision 2,2006 年6 月5 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源于機組座椅后背的作動筒鎖裝置后端失效和其它作動
筒鎖裝置發現裂紋的報告。本適航指令規定的措施是為了防止機組座椅
作動筒鎖裝置可能發生的彎曲,開裂或者失效。這種失效可能導致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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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背發生不受控制的運動,在飛行期間造成向后的倒塌。任何一個機組
座椅后背向后倒塌,如果機組成員在失效期間繼續抓住控制桿,可能導
致飛機突然上仰,也可能給一個緊隨其后的座位上的乘客在著陸以后離
開飛機造成困難。
除非事先已經完成,否則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1)對于沒有改裝包MK172-25-10A或已安裝改裝包MK172-25-10B的
飛機:
措施 符合性 步驟
為每個機組座
椅(飛行員和副
駕駛),安裝改
裝包
MK172-25-10C
或制造并安裝
鋼鎖桿/棒。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服役
(TIS)超過1,000小時的飛機: 在
2007年5月18日 (本適航指令生
效日期) 以后的4個月內執行該
措施。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
TIS從501到1,000小時的飛機:
在2007年5月18日 (本適航指令
生效日期) 以后的8個月內執行
該措施。 在本適航指令生效之
日,TIS從0到500小時的飛機: 在
2007年5月18日 (本適航指令生
效日期) 以后的12個月內執行該
措施。
按照Cessna單引擎
服務通告
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
日頒發,安裝改裝
包MK172-25-10C。
按照Cessna單引擎
服務通告
SB04-25-02,版本
1,2005年10月17
日頒發或者版本2,
2006年6月5日頒
發,制造和安裝鋼
鎖桿/棒。
(2)有改裝包MK172-25-10A或已安裝改裝包MK172-25-10B的飛機:
措施 符合性 步驟
(i)對每個機組座椅(飛
行員和副駕駛),進行
器材設備檢查。
在2007年5月18日(本
適航指令生效日期)以
后的30天之內。
按照Cessna單引擎服務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頒
發。
(ii) 在本適航指令第四
(2)(i)段要求的檢查過
程中,如果您沒有發現
偏差,在飛行履歷本中
做一個記錄,以表明與
在進一步飛行之前,完
成本適航指令第四 (2)
(i) 段要求的檢查。
按照Cessna單引擎服務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頒
發。
CAD2007-MULT-17 /3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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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適航指令的符合性。
不要求進一步的措施。
(ii) 在本適航指令第四
(2)(i)段要求的檢查過
程中,如果您沒有發現
偏差,在飛行履歷本中
做一個記錄,以表明與
本適航指令的符合性。
不要求進一步的措施。
在進一步飛行之前,完
成本適航指令第四 (2)
(i) 段要求的檢查。
按照Cessna單引擎服務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頒
發。
(iii)在本適航指令第四
(2)(i)段要求的檢查過
程中,如果您發現了偏
差,完成所有必要的糾
正措施。
在進一步飛行之前,完
成本適航指令第四 (2)
(i) 段要求的檢查。
按照Cessna單引擎服務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頒
發。
注: 盡管對于受本適航指令影響的飛機沒有明確要求,您可以用改裝包
MK172-25-10C替換鋼鎖桿/棒。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時間,但必須
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2007 年5 月17 日
六. 頒發日期:2007 年5 月17 日
七. 聯系人: 么振興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010-6447339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編號:CAD2007-A300-10R1 修正案號:39-5627
第 1 頁 共 3 頁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
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一. 標題: 燃油箱安全
二. 適用范圍:
本指令適用于空客A300-600所有經審定的型別和所有序號的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EASA AD 2007-0095R1(2007 年5 月2 日頒布);
2、A300-600 燃油適航限制(FAL), 95A.1929/05(第一版或以后經
批準的改版)。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CAD2007-A300-10,39-5616
由于燃油箱系統曾經在航班TWA800(Boeing 747-131型飛機)飛行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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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