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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45°| |12|向后,在機輪平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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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1 地面載荷:多輪起落架裝置上的非對稱載荷
(a) 總則 假定多輪起落架裝置承受本分部本條(b)至(f)規定的限制地面載
荷。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1) 串列支柱式起落架結構是一種多輪裝置;
(2) 依據本條(b)至(f)確定起落架裝置的總載荷時,可以忽略因輪組上載荷
非對稱分配所引起的載荷合力作用點的橫向位移。
(b) 限制載荷在輪組上的分布;充氣輪胎 對于每一著陸、滑行和地面操作情況,
必須計及下列因素的影響來確定起落架輪組上限制載荷的分配:
(1) 機輪數目及其實際排列。對于車架式起落架裝置,在確定前、后各對機輪的最
大設計載荷時,必須考慮著陸撞擊過程中車架的任何蹺板運動的影響;
(2) 由于制造允差、輪胎膨脹和輪胎磨損的組合引起的各輪胎直徑的任何差異可以
假定輪胎直徑的最大差異等于計及制造允差、輪胎膨脹和輪胎磨損以后得到的各種直徑變化
最不利組合的2/3;
(3) 任何不等的輪胎充氣壓力,假定最大變化量為輪胎名義充氣壓力的±5%;
(4) 拱度為零的跑道,以及可近似表示為與水平面成1.5%斜率的上拱型跑道。
對前起落架裝置,路拱的影響必須按位于路拱每一側斜坡上的狀態來考慮;
(5) 飛機姿態;
(6) 任何結構變位。
(c) 泄氣輪胎 必須根據本條(d)至(f)規定的載荷情況考慮泄氣輪胎對結構
的影響,并計及機輪的實際排列情況。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1) 對于多輪起落架裝置,必須考慮其中任何一個輪胎泄氣,對于有四個或更多機
輪的起落架裝置,必須考慮其中任何兩個臨界輪胎的泄氣;
(2) 地面反作用力必須施加在輪胎充氣的那些機輪上。但是,對于有一個以上減震
支柱的多輪起落架裝置,可以考慮由于輪胎泄氣引起的減震支柱伸出長度的差異,把地面反
作用力合理地分配給泄氣和充氣輪胎。
(d) 著陸情況 對于有一個和兩個輪胎泄氣的情況,施加于每個起落架裝置上的載
荷,假定分別為每一規定著陸情況中作用在每一起落架的限制載荷的60%和50%。但是,
對于§25.485側向載荷情況,必須施加垂直載荷的100%。
(e) 滑行和其它地面操作情況 對于有一個和兩個輪胎泄氣的情況,采用下列規定:
(1) 重心處施加的側向載荷系數或阻力載荷系數或同時作用的此兩者,必須是最臨
界的數值,其值可分別達到規定的滑行和其它地面操作情況中最嚴重情況的限制載荷系數(限
制側向載荷系數或限制阻力載荷系數或同時作用的此兩者)的50%(一輪泄氣)和40%
(兩輪泄氣);
(2) 對于§25.493(a)和(b)(2)的滑行剎車情況,每個充氣輪胎上的
阻力載荷,不得小于無泄氣輪胎載荷對稱分配時每個輪胎上的阻力載荷;
(3) 重心處的垂直載荷系數必須分別為無泄氣輪胎時載荷系數的60%(一輪泄氣)
和50%(兩輪泄氣),但不得小于1.0;
(4) 不必考慮回轉情況。
(f) 牽引情況 對于有一個和兩個泄氣輪胎的情況,牽引載荷FTOW 必須分別為規
定載荷的60%和50%。
【25.519 頂升和系留裝置】
【(a) 總則 飛機必須設計成在最臨界的重量和重心組合情況下,能夠承受本條(b)
(當適用時)和(c)的地面靜載荷情況所引起的限制載荷。必須規定每個千斤頂墊的最大
允許限制載荷。】
【(b) 頂升 飛機上必須有頂升用的設施,當飛機支承于千斤頂上時,這些設施必須
能承受下列限制載荷:
【(1) 當由起落架頂升飛機的最大停機坪重量時,飛機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單獨作
用于每個頂升點的垂直靜反作用力1.33倍的垂直載荷,以及該垂直載荷與0.33倍垂
直靜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的水平載荷的組合;
【(2) 當由飛機其它結構頂升飛機的最大批準頂升重量時;
【(i) 飛機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單獨作用于每個頂升點的垂直靜反作用力1.33
倍的垂直載荷,以及該垂直載荷與0.33倍垂直靜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的水平載荷
的組合;
【(ii) 千斤頂墊與局部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單獨作用于每個頂升點的垂直靜反作
用力2.0倍的垂直載荷,以及該垂直載荷與0.33倍垂直靜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
的水平載荷的組合;
【(c) 系留 提供系留點時,主系留點及局部結構必須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20公里
/小時(65節)水平風引起的限制載荷。】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水載荷
§25.521 總則
(a) 水上飛機必須根據在很可能遇到的最惡劣海上條件下正常運行時很可能出現的
任何姿態,以相應的向前和下沉速度起飛和著水過程中所產生的水載荷進行設計。
(b) 除非對水載荷作出更合理的分析,否則采用§25.523至25.537的
規定。
(c) 本條和§25.523至§25.537的要求也適用于水陸兩用機。
§25.523 設計重量和重心位置
(a) 設計重量 必須在直到設計著水重量的各種運行重量下滿足水載荷要求。但對
于§25.531中所述的起飛情況,必須采用水面設計起飛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飛滑跑的
最大重量)。
(b) 重心位置 必須考慮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心限制范圍內的臨界重心,以獲得水
上飛機結構每一部分的最大設計載荷。
§25.525 載荷的假定
(a)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假定水上飛機作為一個整體承受與§25.527規定的
載荷系數相應的載荷。
(b) 在施加按§25.527中規定的載荷系數得到的載荷時,可以用不小于§2
5.533(b)中規定的壓力把該載荷分布于整個船體或主浮筒的底部(以避免在水載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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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