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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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大連續功率(推力)爬升,速度不大于1.4VS1,起落架在收起位置,襟
翼分別在:
(i) 收起位置;
(ii) 起飛位置。
(2) 無動力下滑,速度不大于1.4VS1,起落架在放下位置,襟翼分別在:
(i) 收起位置:
(ii) 放下位置,重心處于經批準以最大著陸重量著陸的最不利位置,以及經批準
與重量無關的著陸的最不利位置。
(3) 平飛,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速度從1.4VS1 至VMO/MMO,以及起落
架在放下位置,速度從1.4VS1 至VLE。
(d) 縱向、航向和橫向配平 在下列狀態的爬升飛行過程中,飛機必須在1.4V
S1 能維持縱向、航向和橫向配平(對于橫向配平,坡度不得超過5°):
(1) 臨界發動機停車;
(2) 其余發動機處于最大連續功率(推力)狀態;
(3) 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
(e) 四發或四發以上的飛機 四發或四發以上的飛機必須在下列狀態的直線飛行中
能維持配平:
(1) 按§25.123(a)為確定爬升率所要求的爬升速度、形態和功率(推力);
(2)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3) 在1,500米(5,000英尺)高度,雙發停車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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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率至少等于0.00396VSO 米/分(0.013VSO 英尺/
分)所對應的重量,VSO 以節計。
穩定性
§25.171 總則
飛機必須按照§25.173至§25.177的規定,是縱向、航向和橫向穩定的。
此外,如果試飛表明對安全運行有必要,則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條件下,要求有合適的
穩定性和操縱感覺(靜穩定性)。
§25.173 縱向靜穩定性
在§25.175中規定的條件下,升降舵操縱力(包括摩擦力)必須有如下的特性:
(a) 為獲得并維持低于所規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須用拉力,為獲得并維持高于
所規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須用推力。該特性必須在能夠獲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證實,但速
度不必超過對應于該形態的最大限制速度:起落架放下形態時不超過起落架收放限制速度,
襟翼放下形態時不超過襟翼收放限制速度,光潔形態時不超過VFC/MFC,并不必低于定常
不失速飛行的最小速度。
(b) 當從本條(a)規定范圍內的任何速度緩慢地松除操縱力時,空速必須回復到
初始配平速度,對§25.175(a)、(c)、(d)中所規定的爬升、進場和著陸狀態,
速度允差為10%,對§25.175(b)中所規定的巡航狀態,速度允差為7.5%。
(c) 桿力—速度曲線的穩定的平均斜率不得低于1牛每1.3節(1公斤每13.2
節;1磅每6節)。
(d) 在本條(b)所規定的自由回復速度帶內,如果不要求駕駛員特別注意,就能
回復到并維持所希望的配平速度和高度,則允許飛機不加操縱力而穩定在高于或低于所希望
的配平速度的速度。
§25.175 縱向靜穩定性的演示
必須按下列各項來表明縱向靜穩定性:
(a) 爬升 飛機速度在下列狀態速度的85%至115%之間時,桿力—速度曲線
均必須具有穩定的斜率:
(1) 飛機配平,其條件為:
(i)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iii) 最大起飛重量;
(iv) 對于活塞發動機,75%的最大連續功率;對于渦輪發動機,由申請人選為
爬升期間使用限制的最大功率(推力)。
(2) 飛機配平在最佳爬升率速度,但此速度不必小于1.4VS1。
(b) 巡航 在巡航狀態,必須按下列各項來表明縱向靜穩定性:
(1) 起落架收起作高速巡航時,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圍內,桿力—速度曲
線均必須具有穩定的斜率,該速度范圍為:從自由回復速度帶上下界分別擴展配平速度的1
5%或50節,取大者(但該速度范圍不必包括低于1.4VS1 和高于VFC/MFC 的速度,
也不必包括要求桿力超過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須在下列條件
下予以滿足:
(i)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見§25.27);
(iii) 最大起飛重量與最大著陸重量之間最臨界的重量;
(iv) 對于活塞發動機,75%的最大連續功率;對于渦輪發動機,由申請人選為
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見§25.1521),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過在V
MO/MMO 時所需的值;
(v) 飛機按本條(b)(1)(iv)所需的功率(推力)作平飛配平。
(2) 起落架收起作低速巡航時,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圍內桿力—速度曲線
均必須具有穩定的斜率,該速度范圍為:從自由回復速度帶上下界分別擴展配平速度的15
%或50節,取大者(但該速度范圍不必包括低于1.4VS1 和高于本條(b)(1)規定
的速度范圍中最小速度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桿力超過222牛(23公斤;50磅)的
速度)。上述要求必須在下列條件下予以滿足:
(i) 本條(b)(1)規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 速度等于(VMO+1.4VS1)/2平飛所需的功率(推力)。
(iii) 飛機按本條(b)(2)(ii)所需功率(推力)作平飛配平。
(3) 起落架放下巡航時,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圍內,桿力—速度曲線均必
須具有穩定的斜率,該速度范圍為:從自由回復速度帶上下界分別擴展配平速度的15%或
50節,取大者(但該速度范圍不必包括低于1.4VS1 和高于VLE 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
求桿力超過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須在下列條件下予以滿足:
(i) 本條(b)(1)規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 對于活塞發動機,75%的最大連續功率,對于渦輪發動機,由申請人選為
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過以VLE 平飛所需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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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