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0-B747-02 修正案號:39-0367
一. 標題:檢查機翼與機身整流條附近的蒙皮搭接頭
二. 適用范圍: B2442、B2444、B2446、B2448、B2450、B2452、B2454、B2456
三. 參考文件:
(1) FAA AD90-01-07 修正案 39-6440
(2) 波音電傳 M-7240-90-0192 1990年 1月 25日
(3) 波音服務通告 747-53A2312 1989年 6月 12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飛機客艙在飛行中快速釋壓,要求對所影響的飛機完成下述工作:
1.在累計11000次起落前或本指令生效后1000次起落內,以后到者為準,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312的要求,用高頻渦流探傷的方法檢查飛機機翼與機身整流條附近下半部蒙皮搭接處有無裂紋。
在完成本指令第4段要求的改裝前,以不超過4000次起落的時間間隔,對所要求的部位進行重復檢查。
2.對所發現的裂紋,應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312的要求,在下次飛行前予以修理。
3.在完成了第1段所要求的檢查后10天內,書面向華北局適航處報告檢查結果,其中包括:飛機號、起落次數、裂紋位置和所發現裂紋
CAD1990-B747-02 /39-0367
影響的埋頭緊固件的數量。
4.在累計20000次起落前,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312的要求,用凸頭緊固件更換機翼與機身整流條附近下半部搭接處的全部上排埋頭緊固件。改裝后,可終止第1段所要求的檢查。
5.飛機客艙內外壓差高于2.0PSI即作一次起落計算。
6.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和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0年 2月 17日
六. 頒發日期:1990年2月8日
七. 聯系人: 陳岳宏 中國民航華北局適航處 456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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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0-B212-01 修正案號:39-0368
一. 標題:檢查貝爾 212直升機尾傳動軸聯軸節支架的校準
二. 適用范圍: 貝爾212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貝爾 212直升機維護手冊(第 27版)第 66章、圖 66-2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最近發現,貝爾公司提供的尾傳動軸聯軸節支架的“T”形校準工具(件號:T103225-101)由于制造原因,其尺寸與維修手冊上規定的尺寸不符,造成所有經該批工具校準的尾傳動軸聯軸節支架的高度均比要求的低3.34MM(0.131英寸),其結果可能影響尾動軸的同心度,使尾動軸聯軸節過熱、損壞,為此要求如下:
1.收到本指令后,應按照貝爾公司維護手冊(第27版)第66章第66-22圖規定的尺寸,對 “T”形校準工具T103225-101進行檢查,凡尺寸不符合規定的“T”形校準工具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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