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B707-05修正案號:39-0863
一. 標題:檢查發動機中梁接頭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民航注冊、生產線號1至906的全部70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2-19-15修正案 39-8373
2.CAD88-080-B707·0008·54
3.波音
707服務通告 3183R2 88年 1月 28日
4.波音
707服務通告 3183R4 92年 7月 8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內側發動機與飛機分離掉落,要求完成下列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1.凡未按本指令1.(1)或1.(2)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波音707服務通告3183R2的飛機,則應按波音707服務通告3183R4對發動機中梁接頭進行一次仔細的目視檢查,檢查有無裂紋。
(1).對按補充型號合格證(STC)SA2699NM改裝了 “防噪裝置”的707-300B/C型飛機,以本指令1.(1)①或1.(1)①②規定時間的后者為準。
①在累計12000飛行小時之前;或
②在本指令生效后的650飛行小時或250飛行起落以內,以先到
CAD1992-B707-05/39-0863
者為準。
(2).對707-300、707-400、707-300B/C系列飛機,以本指令1. (2)
①或1.(2).②規定時間的后者為準。
①在累計12000飛行小時之前;或
②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100飛行小時或400飛行起落以內,以先到者為準。
2.按本指令2.(1)或2.(2)中規定的時間間隔內,重復完成本指令1.所要求的檢查。
(1).對按STC SA2699NM改裝了 “防噪裝置”的707-300B/C飛機,時間間隔為不超過750飛行小時,或300飛行起落,以先到者為準。
(2).對707-300、707-400和707-300B/C系列飛機,時間間隔為不超過1200飛行小時,或450飛行起落,以先到者為準。
3.在按本指令1.或2.所要求的檢查中,如在中梁支承接頭上發現任何裂紋,則在下次飛行前,應按波音707服務通告3183R1(1977年5月13日),或R2(1988年1月28日)中的規定進行一次渦流探傷檢查、更換中梁的二個支承接頭、和改裝或修理全部其它結構。如近期所更換的接頭是同一件號的新接頭,則對此新接頭也必須按本指令1.和2.所要求的時間和程序進行檢查。
4.按波音707服務通告3183R2(1988年1月28日)更換了新的改進的接頭后,可終止執行本指令的重復檢查要求。
5.本指令替代CAD88-080-B707·0008·54。
6.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18日
六. 頒發日期:1992年10月17日
七. 聯系人: 邊振海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158
C A A C
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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