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1-DHC8-08 /39-0669
(2)如游隙和“格格”聲不明顯,則在本指令生效后,250飛行小時以內,重新校裝襟翼系統。
3、按本指令第2段進行重新校裝時,如該飛機滿足以下(1)(2)兩條件,則在襟翼重新校裝后50飛行小時內,按照有關的維修大綱要求,開始對重新校裝的內側襟翼附近的重要結構項目(SSI)進行重復檢查。
條件(1):
按本指令四、1段檢查時沒有發現有游隙和滾柱有“格格”聲。
條件(2):
在襟翼重新校裝時,飛機飛行已超過5000小時。
在重新校裝的內側襟翼附近,有關的重要結構項目如下表:
飛 機維修大綱DHC SSI任務識別號DHC8-300系列 DHC8 300系列維修大WF01,WF02,WF03,WF05,301型 綱PSM1-83 -27,第2 WF06,WF07,WF08,WF09,
部分,適航限制 WF10 WF28,WF29,WF30和 WF31
假如已經按前述SB重新校裝,且當時飛機滿足(1)、(2)二條件,則上述重要結構項目的檢查必須在本指令生效后250飛行小時內開始進行。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1月 4日
六. 頒發日期:1991年 10月 25日
七. 聯系人: 鄔紀召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3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B737-17 修正案號:39-0670
一. 標題:改裝水平安定面配平組件
二. 適用范圍: 波音服務通告737-27-1161中所列的波音737-300,-400和-500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適航指令 91-20-04,修正案 39-8038。
(2)波音公司于 1990年 11月 1日頒發的服務通告 737-27-116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水平安定面在靜止位置下非指令的運動,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36個月內須完成下列工作:
從飛機上拆下水平安定面配平螺桿作動器,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37-27-1161,用帶有重新設計的輔助剎車組件改裝過的安定面配平組件替換。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1月 7日
六. 頒發日期:1991年 10月 30日
七. 聯系人: 劉加禎
CAD1991-B737-17 /39-0670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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