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6-MD82-04修正案號:39-0063
一. 標題:關于 51RV-4導航接收機的臨時使用限制和改裝
二. 適用范圍:
51RV-4導航接收機,件號622-3255-×××,序號5960至7277(含 7277)
三. 參考文件: 柯林斯緊急服務通告 A22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由于LM-101放大器參數(shù)的改變,51RV-4導航接收機的偏離輸出信號在著陸時會產生波動,從而造成HSI、CDI、F/D以及自動駕駛儀等設備的錯誤動作,為此要完成下列工作:
1.沒有裝上飛機使用的RV-4導航接收機,在完成柯林斯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頒發(fā)的A22緊急服務通告之后,才能裝機使用。
2.對于裝在飛機上的51RV-4導航接收機,完成下列工作:
(1)在收到本指令后的三天之內,在51RV-4的控制盒上掛上 “禁止使用Ⅱ、Ⅲ類自動著陸 ”的標牌;
(2)在收到本指令后的三天之內,在51RV-4的控制盒上掛上 “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不得與VOR/LOC耦合 ”的標牌;
(3)除非在本指令生效日期前的兩天之內才校驗過,否則在本指令生效后的三天之內,校驗VOR/LOC的定中性,其結果應符合±2.5度的
CAD1986-MD82-04/39-0063
要求。
(4)在本指令生效后的三十天內,按柯林斯A22緊急服務通告的要求,完成對所有受影響的導航接收機的改裝。
(5)完成了第(4)項工作后,(1)、(2)、(3)項內容不再有效。
五.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6日
六. 頒發(fā)日期:1986年12月26日
七. 聯(lián)系人: 陳世華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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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6-S76A-05修正案號:39-0064
一. 標題:檢查 S-76A型直升機的周期操縱桿
二. 適用范圍: 本適航指令適用于所有在中國注冊登記的S76A型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美國西科斯基公司緊急服務通告 ASB76-67-26號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若以前未執(zhí)行緊急服務通告76-67-26號,則: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5飛行小時內,按照上述通告的要求,檢查正、副駕駛的周期操縱桿有無橫向間隙。若發(fā)現(xiàn)間隙,則應分解周期操縱桿,按照通告的要求修理或更換失效的部件,同時完成2所要求的工作。
2.對無橫向間隙的操縱桿,應結合下一次25飛行小時檢查,按照上述通告的要求,對正、副駕駛的周期操縱桿的止動銷按新規(guī)定重新保險。 中國航空網(wǎng)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