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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程序。關于空中航行服務,理事會建議,各國或其委派的服務提供者,應該考慮在有益的情況下加入聯合
收費機構。
經濟監督
18. 理事會認為,各國履行其經濟監督責任應該在職能上與運營及提供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分離開,并明
確界定每一職能的作用和權力,這一點是重要的。
19. 提到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的提供和運營的商業化和私有化,理事會建議,經濟監督的主要目的,應該
是在自主或私有實體實現商業化或私有化的最佳效益的努力與各項公共政策目標之間取得平衡,這些公共政策
目標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內容:
i) 將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從事反競爭做法或者濫用其優勢地位的風險減至最小;
ii) 確保實施收費中的不歧視和透明度;
iii) 確定在能力方面的投資能滿足當前和未來的需求;和
iv) 保護旅客和其他最終用戶的利益。
為了推動實現與所采取的經濟監督形式相一致的上述目標,各國應確保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與用戶
協商,并確保建立適當的效績管理制度。
20. 理事會還建議,各國應該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經濟監督形式,同時將監管干預保持在最低
程度并根據需要去做。在確定經濟監督的某一適當形式時,競爭程度、與備選監督形式相關的成本和效益,以
I 總則 5
及法律、制度和治理框架等,均應納入考慮。
21. 理事會建議各國考慮,在單個國家沒有能力充分履行其經濟監督責任的情況下,采用區域性的經濟監
督辦法。
經濟效績和最低報告要求
22. 理事會認識到,效績管理是服務提供者、用戶和監管者的一項重要管理工具。因此,理事會建議各國
在其經濟監督的責任范圍內,確保服務提供者建立和實施適當的效績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i) 建立效績目標,以便至少在安全、服務質量、生產效率和成本效益這四個關鍵效績領域持續改進,
對此的理解是,各國可以根據其目標和具體情況選擇附加關鍵效績領域;
ii) 為選定的每個關鍵效績領域選擇至少一個有關的效績指標及其目標,并進行報告;
iii) 利用結果來評估和改善效績目標;和
iv) 與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進行協商,以便在適當時就效績目標、效績目標水平和實現目標的計劃達成
相互理解和協商一致。
與用戶協商2
收費
23. 理事會強調在對收費制度或收費水平做出變動之前,先與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用戶協商的重要性。協
商的目的是確保提供者向用戶提供關于所擬議變動的詳實信息,并適當考慮到用戶的意見以及收費對他們的影
響。目標應該是在可能情況下提供者和用戶之間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提供者將繼續有收取擬議費用的
自由,但用戶可以向一個獨立于提供者的機構(如有)行使上訴權,然而上訴程序應該符合有關國家采用的經
濟監督形式。如果沒有上訴機制,那么提供者和用戶要竭盡全力在收費制度或收費水平變動之前達成協議,尤
為重要。
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規劃
24. 理事會還認為,在容量開發和投資計劃方面與用戶或其代表機構協商是重要的。協商目的在于確保擬
議的開發符合用戶的需求,并確保用戶了解他們所要支付的收費的財務影響。同樣,為了使提供者能更好地規
劃將來的財政需求,用戶、特別是航空承運人,應在5 到10 年預測的基礎上,就關于將來使用的航空器型號、
特點和數量、預計的航空器起降架次、客貨運量的增長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向各個提供者預先提供規劃資料。
2 與用戶協商應涵蓋本政策文件中提及協商原則的各項收費的所有方面。
6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
協商進程
25. 在提供者與用戶尚未做出各方可接受的合作安排的情況下,理事會鼓勵各國確保提供者與用戶建立明
確界定和定期的協商進程。有效協商的具體程序應按照個案確定,同時慮及國家所采取的經濟監督形式。每個
機場和空域的程序還需考慮到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活動的規模和范圍。在遵循這些考慮因素的情況下,
理事會建議:
i) 當某一提供者或其他主管實體企圖改變收費或征收新費用時,應該按照各國適用的法規,一般至
少提前四個月向用戶或其代表機構發出適當的通知。
ii) 在任何這種改變收費或征收新費用的工作中,應讓用戶有機會提出意見并與提供者或其他主管實
體進行協商。為此,應向用戶提供透明和適當的財務、經營和其他有關信息,以使其提出知情的
意見。
iii) 應該將改變收費或征收新費用的最后決定,至少在一個月前,合理地提早通知用戶。這一個月的
時段不必是在以上i)所述的四個月之外。
iv) 一般而言,協商應該明確提案的性質、最可能受到影響的各方、要求對哪些具體問題提出反饋意
見、以及答復的時間表,同時確保對市場敏感數據要適當保護。所有利益有關方都應有機會陳述
其意見。決策文件應提供有關決策的適當理由。
第一訴諸權機制
26. 理事會認為,尤其在收費問題上,隨著獨立于政府直接控制的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數量的迅速
增加,本著機場、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及其用戶的利益,在國家一級可能需要一個中立方,來預先制止爭端,
并在爭端進入國際場所之前予以解決(即第一訴諸權機制)。該機制應該具有靈活性,其重點應該放在和解或調
停上,但是該機制的范圍可以包括全面仲裁,如果有關國家如此決定的話。可以把這一職能納入一個獨立機構
的職權范圍之內,該機構在監督自主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經營方面具有更加廣泛的責任,或者也可以
單獨設立這一機構。
影響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經濟狀況的其他因素
27. 理事會注意到,若干其他因素可能會對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的組織和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這些因
素包括航空服務的日益自由化、包括合并和聯盟在內的航空承運人的集中、由于期望(尤其是)機場和空中航
行服務的提供者在為其基礎設施要求籌集資金方面承擔首要責任而引起的融資方法的變化、吞吐量的管理、機
場和空域的擁擠,以及對環境的關切等。此外,預期經營機場或空中航行服務的自主實體的數量將會增加。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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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