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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確定機場成本時應考慮的設施和服務的指導原則1
進近、著陸和起飛設施及服務
具有無障礙凈空區的降落區和具有必要的排水系統、防護欄等的滑行道,還有供進近、著陸、滑行和起飛
用的燈光,以及供進近、著陸及起飛使用的通信設施和其他特別助航設備(有時由機場經營人以外的實體提供)。
進近和機場管制:進近、著陸、滑行和起飛的空中交通管制連同必要的通信、導航和監視輔助服務。(進近
和機場管制有時部分或全部由機場經營人以外的實體提供。另見附錄2)。
氣象服務(經常由機場經營人以外的實體提供)。(關于何時應該考慮按照機場運行使用這些服務的比例分
攤這些服務的成本,另見附錄2)
待命的消防和救護車服務。
向航空器經營人提供的候機樓、停機坪、
機庫和其他設施和服務
旅客和公眾候機室及候機廳及為其配備的必要的供暖設備、照明設備、清潔和管理服務、進出道路等。
航空承運人辦公室、業務柜臺和機組所用設施,及客貨服務設施。
客貨服務的支援和必要設備。
航空器特別維護(空氣調節、清潔等)。
牽引和以其他方式處理航空器。
航空器停放和長期存放場地。
機庫、車間、倉庫、車庫和其他技術設施。
為各種用途租給航空器經營人的土地。
航空器燃油(通常通過特許經營)和其他技術補給品的供應,以及航空器維護和修理的提供。
1 《機場經濟學手冊》(Doc 9562 號文件)提供了關于機場會計的因一步指導原則。
22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
通信設施(航空器經營機構電報 — B 級)。
普通服務如照明、熱力、電力和供暖燃料的供應。
用于執行以下功(職)能的保安措施、
設備、設施和人員
保安管制,包括對旅客及其客艙行李進行檢查。
保安管制,包括對貨艙行李進行檢查。
對貨物、郵件和其它物品進行保安管制。
對機場和航空公司人員進行保安管制。
對航空器和保安限制區進行監控。
對進入保安限制區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
在機場為保安目的設立識別系統。
訓練保安人員。
說明:這些職能都涉及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7 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其中使用的定義),要求每個締約國
在處理一切關于保障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的問題時,要把旅客、機組人員、地面人員和廣大公眾的安全
作為其首要目標。
航空器經營人以外的實體所用設施
商店、旅館、餐館、地面運輸提供者、銀行/貨幣兌換處、郵局、電報局等所用設施。
由公眾直接付費的設施(停車、觀光等)。
必要的政府活動、海關、移民、公共衛生、農業檢疫等所用設施。
出租給航空器經營人以外的實體的土地(包括放牧權等)。
減輕和防止噪聲
噪聲監測系統、噪聲抑制設備和音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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