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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了在適用條款中另有特殊要求以外,在下列情況下滿足本章飛行特性要求:
(1)在經批準的工作高度和溫度條件下;
(2)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量與重心范圍內的任一臨界載重狀態;
(3)有動力飛行時,在申請合格審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轉速狀態;
(4)無動力飛行時,在申請合格審定的任一速度和旋翼轉速狀態。此狀態在操縱裝置符
合批準的安裝說明和容限下是能達到的。
(b)對這類型號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況,包括下列使用情況,不要求特殊的駕駛技巧、機
敏和體力,并且沒有超過限制載荷系數的危險,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飛行狀態,以及從任一
飛行狀態平穩地過渡到任何其它飛行狀態:
(1)滿足運輸類A 類旋翼航空器發動機隔離要求的多發旋翼航空器單發突然失效;
(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發動機突然失效;
(3)本規章第29.695 條規定的整個操縱系統突然失效。
(c)如果申請夜間或儀表飛行的合格審定,則要具有夜間或儀表飛行所要求的一些附加特
性。對直升機儀表飛行的要求見本規章附件B。
第29.143 條 操縱性與機動性
(a)在下列過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須能夠安全地操縱與機動:
(1)穩定飛行;
(2)適應該型號的任何機動飛行,包括:
(ⅰ)起飛;
(ⅱ)爬升;
(ⅲ)平飛;
(ⅳ)轉彎;
(ⅴ)下滑;
(ⅵ)著陸(有動力作用和無動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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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周期變距操縱余量在下述情況必須能夠在VNE 時提供滿意的滾轉與俯仰操縱: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臨界旋翼轉速;
(4)無動力(除表明符合本條(e)的直升機外)和有動力。
(c)必須規定不小于8 米/秒(17 節)的風速,在此風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況下,
能在地面或近地面處,進行與其型號相適應的任何機動飛行(如側風起飛、側飛與后飛),而
不喪失操縱: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臨界旋翼轉速。
(d)在滿足運輸類A 類旋翼航空器發動機隔離要求的多發旋翼航空器,單發失效后,或其
它旋翼航空器全部發動機失效后,當發動機失效發生在最大連續功率和臨界重量時,旋翼航
空器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速度和高度全范圍,必須是可操縱的。在發動機失效后的任何情況下,
修正動作的滯后時間不得小于如下規定:
(1)對巡航狀態為1 秒或駕駛員正常的反應時間(取大者);
(2)對任何其它狀態為駕駛員正常反應時間;
(e)對按第29.1505 條(c)制定VNE(無動力)的直升機,必須按下列要求在臨界重量、臨
界重心和臨界旋翼轉速下演示:
(1)有動力VNE 時,當最后一臺工作的發動機不工作后,直升機必須能安全地減速到無
動力的VNE,而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
(2)在速度為1.1VNE(無動力)時,周期變距操縱余量必須在無動力的情況下能提供滿
意的滾轉與俯仰操縱。
第29.151 條 飛行操縱
(a)縱向、橫向、航向和總距操縱不得出現過大的啟動力、摩擦力和預載。
(b)操縱系統的各種力和活動間隙不得妨礙旋翼航空器對操縱系統輸入的平穩和直接的
影響。
第29.161 條 配平操縱
配平操縱:
(a)在以任何合適速度平飛時,任一穩定的縱向、橫向和總距操縱力必須配平至零;
(b)不得引起操縱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連續。
第29.171 條 穩定性:總則
在預期的長時間正常運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機動飛行期間,旋翼航空器的飛行不應使駕
駛員有過分的疲勞和緊張。在演示時必須至少做三次起落。
第29.173 條 縱向靜穩定性
(a)縱向操縱必須這樣設計:為獲得小于配平時的速度,操縱桿必須向后運動。而為了獲
得大于配平時的速度,操縱桿必須向前運動。
(b)在第29.175 條(a)到(c)中規定的機動飛行期間,并且油門和總距保持不變的情況下,
在申請合格審定要求的整個高度范圍內,操縱桿位置與速度的關系曲線斜率必須是正的。
(c)在第29.175 條(d)中規定的機動飛行期間,縱向操縱桿的位置和速度的關系曲線在規
定的速度范圍內可以有負的斜率,只要這種負斜率對應的操縱桿負向運動不超過總操縱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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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
第29.175 條 縱向靜穩定性的演示
(a)爬升 在速度從0.85VY 或比VY 小27.78 千米/小時(15 節)(取小值)到1.2VY 或比
VY 大27.78 千米/小時(15 節)(取大值)爬升的情況下,縱向靜穩定性必須在下列條件下表
明: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最大連續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在VY 配平。
(b)巡航 在速度從0.7VH 或0.7VNE(取小值)至1.1VH 或1.1VNE(取小值)的巡航狀態中,
縱向靜穩定性必須在下列條件下表明: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0.9VH 或0.9VNE(取小值)平飛時的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0.9VH 或0.9VNE(取小值)配平旋翼航空器。
(c)自轉 旋翼航空器在0.5 倍最小下降率時的空速或0.5 倍A 類旋翼航空器最有利下滑
速度至VNE或1.1VNE(無動力)的范圍內自轉時,如果VNE(無動力)是根據第29.1505 條(c)
制定的話,則縱向靜穩定性必須在下列條件下表明: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無動力作用;
(4)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5)在民航總局認為在規定的整個速度范圍內演示穩定性必需的各種相應速度配平旋
翼航空器。
(d)懸停 在下列條件下,對直升機在最大允許后飛速度和31.48 千米/小時(17 節)前
飛速度之間,其縱向周期變距桿的操縱必須具有象第29.173 條中規定的直感、運動方向和位
置: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有地效時,保持近似不變高度所需功率;
(4)起落架放下;
(5)在懸停狀態配平直升機。
第29.177 條 航向靜穩定性
在第29.175 條(a)、(b)、(c)中規定的配平狀態,其油門、總距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航
向靜穩定性必須是正的。在側滑角離配平位置±10°的范圍內,側滑角隨航向操縱的偏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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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