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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浮筒不可能完全浸水的情況下,必須采用浮筒可能的最大浮力載荷,此載荷系考慮浮筒浸
水產生的恢復力矩,以克服由側風、旋翼航空器不對稱受載、波浪作用以及旋翼航空器慣性
引起的傾覆力矩。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521 條 浮筒著水情況
如果申請使用浮筒(包括使用水陸兩用浮筒)的合格審定,則帶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必須設
計成能承受下述情況的載荷(其中限制載荷系數按第29.473 條(b)確定或假定等于輪式起落
架的值):
(a)向上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采用下述規定:
(1)旋翼航空器處于靜止的水平姿態,合成的水面反作用力垂直通過重心;
(2)本條(a)(1)規定的垂直載荷與垂直分力的0.25 倍的向后分力同時作用。
(b)側向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載荷是本條(a)(1)規定的總垂直載荷的0.75 倍,它均等地分配于每個浮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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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每個浮筒,按本條(b)(1)確定的載荷與本條(b)(1)規定的總垂直載荷的0.25 倍
的總側向載荷相組合,它僅適用于浮筒。
主 要 部 件 要 求
第29.547 條 主旋翼和尾旋翼結構
(a)旋翼是旋轉部件的組合件,包括旋翼槳轂、槳葉、槳葉阻尼器、槳距操縱機構和隨
組合件旋轉的其它零件。
(b)必須按本條規定設計旋翼組合件,使其在所有臨界飛行載荷和操作情況下安全地工
作。必須進行設計評定,包括詳細的失效分析,以便確定所有妨礙持續安全飛行或安全著陸
的失效。必須確定使失效發生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方法。
(c)主旋翼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第29.337 條至第29.341 條和第29.351 條中規定的下
列載荷:
(1)臨界飛行載荷;
(2)在正常自轉情況下出現的限制載荷。
(d)主旋翼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模擬下列情況的載荷:
(1)對于旋翼槳葉、槳轂和揮舞鉸,在地面運行期間,槳葉對它的止動塊的撞擊力;
(2)在正常運行中預期的任何其他臨界情況。
(e)主旋翼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內的任何轉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1)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裝置(如果安裝)所限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
中的較大值:
(ⅰ)由于旋翼驅動或突然使用旋翼剎車在兩個方向上很可能傳給旋翼結構的最大
扭矩;
(ⅱ)對主旋翼,在第29.361 條中規定的發動機限制扭矩。
(2)限制扭矩必須均等而合理地分配給旋翼槳葉。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549 條 機身和旋翼支撐結構
(a)每個機身和旋翼支撐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載荷:
(1)在第29.337 條至第29.341 條和第29.351 條中規定的臨界載荷;
(2)在第29.235 條、第29.471 條至第29.485 條、第29.493 條、第29.497 條、第29.505
條和第29.521 條中規定的適用的地面載荷和水載荷;
(3)在第29.547 條(d)(1)和(e)(1)(ⅰ)中規定的載荷。
(b)必須考慮輔助旋翼的推力,每一旋翼驅動系統的反扭矩,以及在加速飛行情況下產生
的平衡氣動載荷和慣性載荷。
(c)每個發動機架和鄰接的機身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在加速飛行和著陸情況下產生的
載荷,包括發動機扭矩。
(d)[備用]
(e)如果需要批準使用212 分鐘功率,則每一發動機架和鄰接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限制
扭矩(等于1.25 倍212 分鐘功率的平均扭矩)及與1g 相對應的飛行載荷的組合。
第29.551 條 輔助升力面
每個輔助升力面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載荷:
(a)第29.337 條至第29.341 條和第29.351 條中規定的臨界飛行載荷;
(b)第29.235 條、第29.471 條至第29.485 條、第29.493 條、第29.505 條和第2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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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中規定的適用的地面載荷和水載荷;
(c)在正常使用中預期的任何其它臨界情況的載荷。
應 急 著 陸 情 況
第29.561 條 總則
(a)盡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應急著陸中可能損壞,但必須按本條規定設計,以便
在這些情況下保護乘員。
(b)在下述情況下,結構必須設計成在墜撞著陸時,給每個乘員避免嚴重受傷的一切合
理的機會:
(1)正確使用座椅、安全帶和其它安全設施;
(2)機輪收起(如果適用);
(3)當經受下列相對周圍結構的極限慣性載荷系數時,應約束住每個乘員和座艙內可
能傷害乘員的每個質量項目: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側向8g;
(ⅳ)向下20g,在預期的座椅裝置位移之后;
(ⅴ)向后1.5g。
(c)支承結構必須設計成在直至本款規定的任何極限慣性載荷系數下,能約束住位于機
組艙和客艙上部和/或后部、在應急著陸時如果松脫可能傷害乘員的任何質量項目。所計及的
質量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旋翼、傳動裝置和發動機。這些質量項目必須按下列極限慣性載
荷系數進行約束:
(1)向上1.5g;
(2)向前12g;
(3)側向6g;
(4)向下12g;
(5)向后1.5g。
(d)位于客艙地板下面的內部燃油箱區域的任何機身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極限
慣性系數的載荷,并在這些載荷施加于燃油箱區域時保護燃油箱不致破裂:
(1)向上1.5g;
(2)向前4g;
(3)側向2g;
(4)向下4g。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562 條 應急著陸動態情況
(a)盡管旋翼航空器在墜撞著陸中可能損壞,但必須設計成在下列情況下能合理地保護
每個乘員:
(1)乘員正確地使用了設計提供的座椅、安全帶和肩帶;
(2)乘員經受了本條規定情況所產生的載荷。
(b)在起飛和著陸期間批準用于機組和乘客的每種座椅型號設計或其它座椅裝置必須按
下列準則成功地完成動態試驗或由相似型號座椅的動態試驗為基礎的合理分析予以證明。試
驗必須按民航總局認可的77 公斤(170 磅)的擬人試驗模型(ATD)或者其等效物以正常向
上坐姿模擬乘員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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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座椅或其他座椅裝置相對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標系統以名義位置布置時,旋翼航
空器的縱軸相對于撞擊速度矢量向上傾斜60°,旋翼航空器的橫軸垂直于包含撞擊速度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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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