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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1 條 著陸距離:A 類
本條為新增條款。從修訂前的第29.75 條(b)(6)改編而來。
第29.83 條 著陸:B 類
本條為新增條款。從修訂前的第29.75 條(c)改編而來。
第29.85 條 中斷著陸:A 類
本條為新增條款。從修訂前的第29.77 條改編而來。
第29.87 條 極限高度—速度包線
本條為新增條款。從修訂前的第29.79 條改編而來。
第29.307 條 結構驗證
本條為修訂條款,在本條(a)款中作如下修改:“必須表明結構對每一計及其使用環境的
臨界受載情況均滿足本分部的強度和變形要求,……”。因為在金屬結構上的某些連接部位,
例如鉚接連接部位、螺接連接部位、焊接連接部位、膠接連接部位等,對溫度和濕度等環境
因素比較敏感。這些連接部位的結構材料由于受到其周圍介質,特別象鹽霧等的侵蝕,其性
能衰減很快。在正常使用中,這些連接部位極易產生應力集中。為了確保在必要時必須進行
的真實環境試驗不被遺漏,本條(a)增加了“計及其使用環境的”的字樣,以便進行樣件環境
試驗或在試驗基礎上的合理分析。
本次修訂內容同樣適用于復合材料結構。
第29.351 條 偏航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為使條款更明確不產生誤解而進行的文字和編輯修訂。
第29.391 條 操縱面和操縱系統載荷 總則
本條為修訂條款,條款編號修訂。
第29.397 條 駕駛員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旋轉操縱明確了計算操縱扭矩時所使用的操縱機構半徑的單位。
第29.401 條 輔助旋翼組件
本條刪除。
第29.403 條 輔助旋翼固定結構
本條刪除。
第29.413 條 安定面和操縱面
本條刪除。
第29.427 條 非對稱載荷
本條為新增條款。
第29.501 條 地面受載情況:滑撬式起落架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d)(3)由“必須僅沿一個撬筒的長度施加總的側向載荷”修改為
“在兩滑撬之間平均施加總的側向載荷,并且沿撬筒的長度均勻分布”。
本條(f)(2)(ii)款原“集中在撬筒連接件的中點。”修訂為“沿撬筒連接件之間1/3 長度
平均分布在撬筒連接件之間的中央區域。”。這樣規定的載荷更具體,更接近真實受載情況。
第29.519 條 船體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陸兩用型
本條為修訂條款,主要進行措辭修訂,沒有實質內容的更改。
第29.547 條 主旋翼尾旋翼結構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a)定義了旋翼組合件。本條(b)是新增加的要求。標題由原“主
旋翼結構”修改為“主旋翼尾旋翼結構”。
第29.561 條 應急著陸情況的總則要求
本條為修訂條款。(b)(3)中規定的乘員約束載荷和座艙內可能傷害乘員的每個質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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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約束載荷修訂后增大。(c)中新規定了座艙外可能傷害乘員的每個質量項目的約束載荷。(d)
中新規定了旅客地板下面的內部燃油箱區域的機身結構載荷。FAR29 中這部分內容的修訂主
要是根據FAA 的技術文件《Report No. DOT/FAA/CT-85/11》進行的。
第29.562 條 應急著陸動態情況
本條為新增條款。FAR29 中這部分內容的修訂主要是根據FAA 的技術文件《Report No.
DOT/FAA/CT-85/11》進行的。
第29.563 條 水上迫降的結構要求
本條為修訂條款,在本次修訂中增加了(a)和(b)。對著水情況及浮筒的不同狀態都規定
了具體的載荷情況。
第29.571 條 結構的疲勞評定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次修訂中除對原內容進行修訂外,還提出了裂紋容限的新要求。
第29.602 條 關鍵零件
本條為新增條款。包括(a)和(b)。給出關鍵零件的定義并進一步提出對其的要求,如確
定型號設計的關鍵特性及其質控方法等。
第29.610 條 閃電防護,
本條為新增條款。增加了對靜電的防護要求;對防止閃電和靜電的措施要求提高,包括對
機上電氣、電子設備和人員的保護。
第29.613 條 材料的強度性能和設計值
本條為修訂條款,在(b)中增加對材料強度設計值的概率和對應的置信度數值,增加了
結構的可靠性;
第29.625 條 接頭系數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d),對座椅、臥鋪、擔架、安全帶和吊帶與結構的連接強度提
高了要求,規定的載荷系數是用1.33 乘以本條第29.561 條(b)(3)規定的應急過載系數,從
而提高安全性。
第29.629 顫振和發散
本條為修訂條款,用“氣動表面”替代原詞“部件”,增加“發散”要求。
第29.631 條 鳥擊
本條為新增條款,增加對旋翼受到鳥擊后安全飛行或著陸能力的要求。
第29.663 條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進行修訂,允許使用分析或試驗的方法去證明
單一故障的出現不會造成地面共振現象。
第29.674 交連操縱裝置
本條為新增條款。要求與主飛行操縱裝置相交連的輔助飛行操縱裝置在出現故障后,主
飛行操縱裝置的有效性應當得到保證。
第29.727 條 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了對修訂前條款中“起落架破壞”這一詞語的解釋或定義,以便
更確切理解它的含義。
第29.755 船體浮力
本條為修訂條款,刪除了(b),由于第29.519 條和第29.803 條中關于旋翼迫降構形規
定較充分,此處表述多余。相應刪除“(a)”。
第29.775 風擋與窗戶
本條為修訂條款,經本次修訂澄清了一個事實,即除玻璃以外的其它透明材料只要是非
破碎性的就可被用來制造風擋與窗戶。
第29.783 條 艙門
本條為修訂條款,(b)修改后要求的范圍擴大了,涉及到每一個外部艙門部位,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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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槳、發動機的進氣和排氣等都不得傷害按正常程序開門的人員,提高了對人員的保護;
(c)增加要求,在艙內門口有人擁塞時,內部和外部人員都能把門打開;(d)增加了四個方向
的慣性載荷系數,是對航空器“輕度墜撞”的解釋,而且對不作為應急出口的貨艙門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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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