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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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回輸管引回到供起飛著陸用的燃油箱。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77 條 燃油箱出油口
(a)燃油箱出油口或增壓泵都必須裝有符合下列規定的燃油濾網:
(1)對于活塞發動機旋翼航空器,該濾網為3—6 目/厘米(8—16 目/英寸);
(2)對于渦輪發動機旋翼航空器,該濾網能阻止可能造成限流或損壞燃油系統任何部件
的雜物通過。
(b)每個燃油箱出油口濾網的流通面積必須至少是出油口管路截面積的5 倍。
(c)每個濾網的直徑,必須至少等于燃油箱出油口直徑。
(d)每個指形濾網必須便于檢查和清洗。
第29.979 條 低于油面的壓力加油和加油設備
(a)每個低于油箱油面的加油接頭,必須有防止燃油進口閥萬一失靈而引起從油箱內泄出
危險量燃油的裝置。
(b)壓力加油系統除安裝限制油箱中油量的常規裝置外,還必須安裝一個當常規裝置失效
時能防止油箱損壞的裝置。
(c)旋翼航空器壓力加油系統(不含燃油箱和燃油箱通氣口)必須能承受的極限載荷,為
加油時很可能出現的最大壓力(包括加油期間可能發生的波動壓力)所引起載荷的2 倍。必
須按各油箱閥有意或無意關閉的任何組合來確定最大波動壓力。
(d)旋翼航空器的抽油系統(不含燃油箱和燃油箱通氣口)必須能承受的極限載荷,為旋
翼航空器加油接頭處最大允許抽油壓力(正壓或負壓)所引起載荷的2 倍。
燃油系統部件
第29.991 條 燃油泵
(a)對第29.955 條的符合性不得由于下列部件的失效而受到危害:
(1)除經批準的并被安裝作為型號審定合格的發動機部件以外的任一油泵;
(2)油泵運行時需要的任何部件,除使用該泵的發動機以外。
(b)燃油泵的安裝要求如下:
(1)需要維持合適的燃油壓力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ⅰ)必須提供一個接頭,把汽化器空氣靜壓傳遞到適當的油泵卸壓活門的接頭上;
(ⅱ)壓力表平衡導管必須單獨與汽化器進口壓力接通,以避免燃油壓力讀數錯誤。
(2)具有密封件或隔膜的燃油泵安裝可能滲漏,必須有排放漏油的裝置。
(3)排放管必須把漏出的燃油放到不會引起著火危險的地方。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93 條 燃油系統導管和接頭
(a)每根燃油導管的安裝和支承,必須能防止過度的振動,并能承受燃油壓力、閥門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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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加速度飛行所引起的載荷。
(b) 連接在可能有相對運動的旋翼航空器部件之間的每根燃油導管,必須用柔性連接。
(c)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壓力和軸向載荷的每一柔性連接,必須使用軟管組件。
(d)軟管必須經過批準。
(e)在高溫下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軟管,不得用于在運行中或發動機停車后溫度過高部
位。
第29.995 條 燃油閥
除了滿足第29.1189 條的要求外,每個燃油閥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備用〕
(b)閥門的支承應使閥門工作或加速度飛行所造成的載荷不會傳給與閥門相連的導管。
第29.997 條 燃油濾網或燃油濾
燃油箱出油口與易受燃油污染的第一個燃油系統部件的進口(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計量裝
置或發動機的正排量泵,兩種入口中取距油箱出口較近者)之間,必須設置滿足下列要求的
燃油濾網或燃油濾:
(a)便于放油和清洗,且必須有易于拆卸的網件或濾芯;
(b)具有沉淀槽和放油嘴。如果濾網或油濾易于拆卸進行放油,則不需設置放油嘴;
(c)安裝或不由相連導管或濾網(或油濾)本身的入口(或出口)接頭來承受其重量,
除非導管或接頭在所有載荷情況下均具有足夠的強度余量;
(d)具有從燃油中清除任何污物的措施,這些污物會危及旋翼航空器或發動機燃油系統
正常工作所需的通過旋翼航空器或發動機燃油系統部件的燃油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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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99 條 燃油系統放油嘴
(a)在每個燃油系統的最低點,必須至少有一個易于接近的放油嘴,當旋翼航空器處于
預期使用中的任何地面姿態時,可完全放出系統中的燃油。
(b)本條(a)規定的每個放油嘴和第29.971 條中規定的放油嘴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使排放油避開旋翼航空器各個部分;
(2)有手動或自動的機構,能確實地鎖定在關閉位置;
(3)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放油閥:
(ⅰ)易于接近并易于打開和關閉;
(ⅱ)閥門位置或其防護措施,即使起落架收起著陸也能防止燃油噴濺。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001 條 應急放油
如果安裝應急放油系統,應按下列要求:
(a)在經批準放油的各種飛行狀態中,應急放油必須安全可靠。
(b)必須按以下規定表明本條(a)的符合性:
(1)應急放油系統及其工作應無著火危險;
(2)應急放油時不能因燃油或油氣噴射到旋翼航空器任何部位上而發生危險;
(3)在進行應急放油的整個過程中,旋翼航空器應保持良好的可操縱性。
(c)必須提供措施,能自動防止應急放油低于下述油位:即旋翼航空器從海平面以最大
連續功率全發爬升到1500 米(5000 英尺)高度,然后在發動機功率最大范圍內再巡航30 分
鐘所需的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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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任何應急放油系統操縱機構的設計都必須允許飛行人員(最小機組)能在放油進行
到任一程度時可靠地中止放油。
(e)應急放油系統的設計必須符合第29.901 條(c)的動力裝置安裝要求。
(f)如果附加燃油有單獨且獨立的操縱機構,則可安裝滿足本節(a)、(b)、(d)和(e)要
求的輔助放油系統以放出附加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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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油系統
第29.1011 條 發動機:總則
(a)每臺發動機必須有獨立的滑油系統,在不超過安全連續運轉溫度值的情況下,能向
發動機供給適量的滑油。
(b)每個系統的可用滑油量,不得小于旋翼航空器在臨界運行條件下的續航時間與同樣
條件下發動機最大允許滑油消耗量的乘積,加上保證充分循環和冷卻的適當余量。對裝活塞
發動機旋翼航空器,可以用可用燃油量與可用滑油量的容積比為40∶1 來代替續航時間和滑
油消耗量的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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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