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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落 架
第29.723 條 減震試驗
起落架的著陸慣性載荷系數及儲備能量吸收能力,必須分別用第29.725 條和第29.727
條規定的試驗來驗證。這些試驗必須用完整的旋翼航空器或用由機輪、輪胎和緩沖器按它們
原有關系構成的組合件來進行。
第29.725 條 限制落震試驗
限制落震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a)落震高度必須至少為203 毫米(8 英寸);
(b)如果考慮升力的話,則第29.473 條(a)中所規定的旋翼升力,必須通過適當的能量吸
收裝置或采用有效質量引入落震試驗;
(c)每個起落架必須模擬從其吸收能量的觀點來看是最嚴重的著陸情況的姿態進行試驗;
(d)當采用有效質量來表明滿足本條(b)的規定時,可采用下面的公式取代更合理的計算:
h d
W W h L d e +
+ −
= (1 )
L
W
W
n n e
j = +
式中:
e W 為落震試驗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磅);
M W =W ,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磅),等于旋翼航空器處于最危險姿態時,作
用在該起落架上的靜反作用力。當把主機輪反作用力與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間的力臂考慮進去
時,可采用合理的方法計算主起落架的靜反作用力;
N W =W ,用于前起落架(公斤)(磅),它等于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質量集中在重
心上,并產生1.0 載荷系數的向下力和0.25 載荷系數的向前力時作用在前輪上的靜反作用力
的垂直分量;
T W =W ,用于尾輪(公斤)(磅),等于下列情況中的較大值:
(1)當旋翼航空器支撐在所有機輪上時,尾輪所受的靜重量;
(2)當旋翼航空器以最大抬頭姿態抬頭著陸,假定其質量集中在重心上并產生1.0 載荷
系數的向下力時,尾輪所受的地面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h 為規定的自由落震高度(毫米)(英寸);
L 為假定的旋翼升力與旋翼航空器重力之比;
d 為輪胎(充以規定的壓力)受撞擊時的壓縮量加上輪軸相對于落震質量位移的
垂直分量(毫米)(英寸);
n 為限制慣性載荷和系數;
j n 為落震試驗中所用的質量受撞擊時達到的載荷系數(即落震試驗中所記錄到的
用g 表示的加速度dv/dt 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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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27 條 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
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a)落震高度必須是第29.725 條(a)所規定值的1.5 倍;
(b)旋翼升力,其考慮方式類似于第29.72 5 條(b)的規定,不得超過該條允許的升力的
1.5 倍;
(c)起落架必須經受此項試驗而不會破壞。前起落架、尾輪或主起落架的構件不能將旋
翼航空器支撐在正常姿態,或者除起落架和外部附件以外的旋翼航空器結構撞擊著陸地面,
即視為起落架發生破壞。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729 條 收放機構
對于裝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a)載荷 起落架收放機構、起落架艙門和支承結構,必須按下列載荷設計:
(1)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時,在任一機動情況下出現的載荷;
(2)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設計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過程中出現的摩擦載荷、
慣性載荷和空氣載荷的組合;
(3) 直到起落架處于伸展時最大設計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時出現的
飛行載荷,包括偏航飛行載荷。
(b)起落架鎖必須具有可靠措施將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應急操作除了用手操作以外,還必須有應急措施,以保證在萬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
能放下起落架:
(1)正常收放系統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任何單個液壓源、電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操作試驗 必須通過操作試驗來表明收放機構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 當起落架鎖在極限位置時,必須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駕駛員。
(f)操縱 收放操縱機構的布置和操作必須滿足第29.777 條和第29.779 條的要求。
(g)起落架警告裝置 必須具有音響或等效的警告裝置,當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著陸狀態
而起落架沒有完全放下和鎖住時,它將連續警告。警告裝置必須具有人工切斷功能,并且當
旋翼航空器不再處在著陸狀態時,警告系統必須能自動復原。
第29.731 條 機輪
(a)每個起落架的機輪必須經過批準;
(b)每個機輪的最大靜載荷額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況對應的地面靜反作用力:
(1)最大重量;
(2)臨界重心位置。
(c)每個機輪的最大限制載荷額定值,必須不小于按本規章適用的地面載荷要求確定的最
大徑向限制載荷。
第29.733 條 輪胎
每個起落架機輪的輪胎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與機輪的輪緣正確地配合。
(b)其載荷額定值不會被與下列情況對應的載荷超過:
(1)最大設計重量;
(2)主輪輪胎上的載荷,等于對應于臨界重心時的地面靜反作用力;
(3)前輪輪胎上的載荷(與這些輪胎規定的動載荷額定值比較),等于在下列假定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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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上所得到的反作用力,即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質量集中在最臨界重心上并產生一個1.0 載荷
系數的向下力和0.25 載荷系數的向前力。這種情況下的反作用力必須按靜力學原理分配到前
輪和主輪上,此時阻力方向的地面反作用力僅作用在裝有剎車裝置的機輪上。
(c)可收放起落架上所裝的每個輪胎,當處于使用中的該型輪胎預期的最大尺寸狀態時,
與周圍的結構及系統之間必須有足夠的間距,以防止輪胎與結構或系統的任何部分發生接觸。
第29.735 條 剎車
對于裝有輪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安裝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剎車裝置:
(a)駕駛員可以操縱;
(b)在無動力著陸時能使用;
(c)滿足如下要求:
(1)抵消旋翼在起動或停轉時產生的任一正常的不平衡力矩;
(2)使旋翼航空器能停在坡度為10 度的干燥平滑路面上。
第29.737 條 雪橇
(a)每個雪橇的最大限制載荷額定值必須不小于按本規章中適用的地面載荷要求所確定
的最大限制載荷。
(b)必須有穩定裝置,使雪橇在飛行中能保持在適當位置。該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強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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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