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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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條件是:充電電路的設計能防止蓄電池無意中向充電電路放電的故障。
第29.813 條 應急出口通路
(a)旅客艙之間的每條通路和通向Ⅰ型和Ⅱ型應急出口的每條通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無阻礙物;
(2)寬度至少510 毫米(20 英寸)。
(b)對于第29.809 條(f)所述的旅客應急出口,在出口近旁必須有足夠的空間,能提供一
名機組成員協助旅客撤離而通道的無障礙寬度又不致減至低于該出口的標準值。
(c)從每條過道至每個Ⅲ型和Ⅳ型出口必須有通路,并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椅)等于或大于20 座的旋翼航空器,在距出口不小
于旋翼航空器上最窄旅客座椅寬度的一段距離內,座椅、臥鋪或其它突出物(包括處于任何
姿態的椅背)均不阻擋該出口的投影開口;
(2)對于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椅)等于或小于19 座的旋翼航空器,如果有補償措
施能保持出口的有效性,則在本條(c)(1)所述的區域內可以有小的障礙。
第29.815 條 主過道寬度
座椅之間的旅客主過道寬度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中的值:
旅客主過道最小寬度
客座量 離地板小于635 毫米
(25 英寸)
離地板等于和大于635 毫米
(25 英寸)
等于或小于10 座 300 毫米(12 英寸)* 380 毫米(15 英寸)
11 到19 座 300 毫米(12 英寸) 510 毫米(20 英寸)
等于或大于20 座 380 毫米(15 英寸) 510 毫米(20 英寸)
*經過適航當局認為必須的試驗證實,可以批準更窄的但不小于230 毫米(9 英寸)的
寬度。
第29.831 條 通風
(a)每個客艙和機組艙必須通風,每個機組艙必須有足夠的新鮮空氣〔每名機組成員每分
鐘不得少于283 升(10 立方英尺)〕,以使機組成員在執勤時不致過度不適和疲勞。
(b)機組艙和客艙的空氣不得含有達到有害或危險濃度的氣體和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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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前飛時,艙內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二萬分之一。如果在其他情況下超過
了這個值,則必須有相應的使用限制。
(d)必須有措施保證在通風、加溫或其他系統或設備出現任何合理而可能的故障時,仍能
滿足本條(b)和(c)的要求。
第29.833 條 加溫器
每個燃燒加溫器必須經批準。
防 火
第29.851 條 滅火瓶
(a)手提式滅火瓶 下列規定適用于手提式滅火瓶:
(1)手提式滅火瓶必須經批準;
(2)所用滅火劑的類型和數量必須適合于這種滅火劑使用處可能發生的火災的類型;
(3)用于載人艙的滅火瓶,必須設計成使有毒氣體的濃度減至最小。
(b)固定式滅火系統 如果需要固定式滅火系統,則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滅火系統的容量與使用該系統的隔艙容積及通風速率有關,必須足以撲滅在該
隔艙內很可能發生的任何火情;
(2)每個系統的安裝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ⅰ)可能進入載人艙的滅火劑數量不會危害乘員;
(ⅱ)釋放滅火劑不會導致結構損壞。
第29.853 條 座艙內部設施
供機組或乘客使用的每個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艙內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層或飾面)必須根據所適用的情況符合下列試驗
標準:
(1)內部天花板、內部壁板、隔板、廚房結構、大廚柜壁板、結構地板的鋪面以及用于
制造貯存間(座椅下的貯存箱和貯存雜志、地圖一類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適用部分或其它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垂直放置試驗時,必須是自熄的。平均燒
焦長度不得超過152 毫米(6 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時間不得超過15 秒。試樣滴落
物在跌落后繼續焰燃的時間平均不得超過3 秒。
(2)地板復蓋物、紡織品(包括帷幕和艙內裝璜)、座椅座墊、襯墊、裝飾性和非裝飾
性的有涂層織物、皮革制品、托盤和廚房設備、電氣套管、隔熱和隔音材料及隔絕材料的表
層、空氣導管、接頭和邊緣遮蓋物、貨艙襯里、隔絕毯、貨物復罩、透明材料、模壓和熱成
形的零件、空氣導管接頭和鑲邊條(裝飾用和防磨用),上述項目中,凡用本條(a)(3)規定以
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適用部分或其它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垂直放置試
驗時,必須是自熄的。平均燒焦長度不得超過203 毫米(8 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時
間不得超過15 秒。試樣滴落物跌落后繼續焰燃的時間,平均不超過5 秒。
(3)有機玻璃的窗戶和標示、整個和部分用彈性有機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個殼體內裝
設一個以上儀表的邊光照明的儀表組件、座椅安全帶、肩帶以及貨物和行李的系留設備,包
括集裝箱、普通箱、集裝板等,凡用于客艙和機組艙內者,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適用部分
或其它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水平放置試驗時,其平均燃燒速率不得超過64 毫米/分(2.5
英寸/分)。
(4)除電線和電纜絕緣層以及適航當局認為對火勢蔓延影響不大的小零件(例如:旋鈕、
手柄、滾輪、緊固件、夾子、墊片、耐磨條帶、滑輪和小的電氣零件)以外,本條(a)(1)、
(a)(2)和(a)(3)未作規定的各項材料,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適用部分或其它經批準的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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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進行水平放置試驗時,其平均燃燒速率不得超過102 毫米/分(4 英寸/分)。
(b)飛行機組成員之外的座椅座墊,除了滿足(a)(2)的要求之外,還必須滿足CCAR25 部
附件F 的第Ⅱ部分的試驗要求或與之等效的要求。
(c)如果禁止吸煙,必須有相應的說明標牌;如果允許吸煙,則應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有足夠數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煙灰盒;
(2)如果機組艙和客艙是隔開的,則必須至少有一個禁止吸煙時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
明的告示牌(用字或符號均可)。該告示牌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ⅰ)在所有可能的照明情況下,告示牌照亮時能使客艙中每個坐著的乘員看清;
(ⅱ)該告示牌的照明應設計成能由機組接通和斷開。
(d)存放毛巾、紙張或垃圾的容器必須至少是耐火的,而且必須具有包容可能發生的火焰
的措施。
(e)必須為飛行機組成員配備一個手提式滅火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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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