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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工作(OEI)功率水平。
(26)對于使用30 秒和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狀態的每臺渦輪發動機,
必須提供一個用于下列目的的裝置或系統供地面人員使用:
(ⅰ)自動記錄處于30 秒和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水平的每個功率每次使
用情況和持續時間;
(ⅱ)能夠檢索記錄的數據;
(ⅲ)僅能由地面維護人員復位;
(ⅳ)有措施證實系統或裝置工作正常。
(b) A 類旋翼航空器:
(1)每臺發動機一個獨立的滑油壓力表和一個獨立的滑油壓力警告裝置或所有發動機
一個總警告裝置,并有將單獨警告電路與總警告裝置分離的措施;
(2)每臺發動機一個獨立的燃油壓力表和一個獨立的燃油壓力警告裝置或所有發動機
一個總警告裝置,并有將單獨警告電路與總警告裝置分離的措施;
(3)火警指示器。
(c) B 類旋翼航空器:
(1) 每臺發動機一個獨立的滑油壓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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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臺發動機一個獨立的燃油壓力表;
(3)火警指示器(需要探測火警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307 條 其它設備
所需的其它設備規定如下:
(a)每名乘員一個經批準的座椅;
(b)除點火以外的電氣線路有一個總開關;
(c)手提滅火器;
(d)每個駕駛員工作位置一個風擋雨刷或其它等效設備;
(e)雙向無線電通迅系統。
第29.1309 條 設備、系統及安裝
(a)凡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對其功能有要求的設備、系統及安裝,其設計和安裝必須保
證在各種可預期的運行條件下能完成預定功能。
(b)旋翼航空器的系統與有關部件的設計,在單獨考慮以及與其它系統一同考慮的情況
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B 類旋翼航空器:設備、系統及安裝必須設計成在它們發生故障或失效時能防止
對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2) A 類旋翼航空器:
(ⅰ)發生任何妨礙旋翼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與著陸的失效情況的概率極小;
(ⅱ)發生任何降低旋翼航空器能力或機組處理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其它失效情況
的概率很小。
(c)必須提供警告信息,向機組指出系統的不安全工作情況并能使機組采取適當的糾正
動作。系統、控制器件和有關的監控與警告裝置的設計必須盡量減少可能增加危險的機組失
誤。
(d)必須通過分析,必要時通過適當的地面、飛行或模擬器試驗,來表明符合本條(b)(2)
的規定。這種分析必須考慮下列情況:
(1)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損壞;
(2)多重失效和失效未被檢測出的概率;
(3)在各個飛行階段和各種運行條件下,對旋翼航空器和乘員造成的后果;
(4)對機組的警告、所需的糾正動作以及對故障的檢測能力。
(e) A 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對其功能有要求并且需要能源的每一裝置,均為該能源的
“重要負載”。在可能的工作組合下和可能的持續時間內,能源和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系統正常工作時能夠向與系統聯接的全部負載供能;
(2)任一原動機、功率變換器或者儲能器失效之后能夠向重要負載供能;
(3)發生下列失效后能夠向重要負載供能:
(ⅰ)雙發旋翼航空器上的任何一臺發動機失效;
(ⅱ)三發或更多發旋翼航空器上的任何兩臺發動機失效。
(f)在判斷符合本條(e)(2)和(3)的要求時,可以假定按某種監控程序減小能源負載,而
該程序要符合經批準的使用類型的安全要求。對于三發或更多發旋航空器的雙發停車情況,
不必考慮在可控飛行中不需要的負載。
(g)在表明電氣系統和設備的設計與安裝符合本條(a)和(b)的規定時,必須考慮臨界的
環境條件。民用航空規章規定具備的或要求使用的發電、配電和用電設備,在可預期的環境
條件下能否連續安全使用,可由環境試驗、設計分析或參考其它飛機已有的類似使用經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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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但民航總局認可的技術標準規則中含有環境試驗程序的設備除外。
(h)在表明符合本條(a)和(b)的要求時,必須考慮閃電對旋翼航空器的影響。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儀表:安 裝
第29.1321 條 布局和可見度
(a)必須使任一駕駛員在其工作位置沿飛行航跡向前觀察時,盡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勢和視
線,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個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儀表。
(b)對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每個儀表,包括空速表、陀螺航向指示器、陀螺傾斜俯仰指示器、
側滑指示器、高度表、升降速度表、旋翼轉速表和最能反映發動機功率的指示器,必須構成
組列,并盡可能集中在駕駛員向前視線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對于按儀表飛行規則(IFR)
批準的旋翼航空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最有效地指示姿態的儀表必須裝在儀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儀表必須緊靠在姿態儀表的下邊;
(3)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儀表必須緊靠在姿態表的左邊;
(4)最有效地指示高度或控制高度最經常用的儀表必須緊靠在姿態儀表的右邊。
(c)所要求的動力裝置儀表,必須在儀表板上緊湊地構成組列。
(d)各發動機使用同樣的動力裝置儀表時,其位置的安排必須避免混淆每個儀表所對應的
發動機。
(e)對旋翼航空器安全運行極端重要的動力裝置儀表,必須能被有關機組成員看清。
(f)儀表板的振動不得破壞或降低任何儀表的判讀性和精度。
(g)如果裝有指出儀表失靈的目視指示器,則該指示器必須在駕駛艙所有可能的照明條件
下都有效。
第29.1322 條 警告燈、戒備燈和提示燈
如果在駕駛艙內裝有警告燈、戒備燈或提示燈,則除適航當局另行批準外,燈的顏色必
須按照下列規定:
(a)紅色,用于警告燈(指示危險情況,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b)琥珀色,用于戒備燈(指示將可能需要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c)綠色,用于安全工作燈;
(d)任何其它顏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條(a)至(c)未作規定的燈,該顏色要足以同本條(a)
至(c)規定的顏色相區別,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第29.1323 條 空速指示系統
下列要求適用于每個空速指示系統: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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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