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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操縱系統功能不正常的任何裝配錯誤的概率減至最小。
(c)必須提供手段以便在飛行前使所有主飛行操縱系統能在全行程內運動,或必須提供措
施使駕駛員在飛行前能認定整個操縱在全行程內是有效的。
第29.672 條 增穩系統、自動和帶動力的操縱系統
如果增穩系統或其它自動的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功能對于表明滿足本規章飛行特性要
求是必要的,則這些系統必須符合第29.671 條和下列規定:
(a)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的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中,對于如駕駛員未察覺會導致不
安全結果的任何故障,必須設置警告系統,該系統應在預期的飛行條件下無需駕駛員注意即
可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統不得直接驅動操縱系統。
(b)增穩系統或其它任何自動的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允許駕駛員能對其故障
采取初步對策,而無需駕駛員的特殊技巧或體力,采取的對策可以是用正常方式移動飛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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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系統來超越故障,也可以是斷開故障系統。
(c)必須表明,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發生任何單個故障后,符
合下列規定:
(1)當故障或功能不正常發生在批準的使用限制內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時,旋翼航空器
仍能安全操縱;
(2)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實際使用的飛行包線(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
度和旋翼航空器的形態)內,仍能滿足本規章所規定的操縱性和機動性要求;
(3)配平和穩定特性不會降低到允許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須的水平以下。
第29.673 條 主飛行操縱系統
主飛行操縱系統是駕駛員用來直接操縱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橫滾、偏航和垂直運動的系
統。
第29.674 條 交連操縱裝置
每個主飛行操縱系統必須能在任何交連的輔助操縱系統出現故障、失效或卡滯后保證安
全飛行和著落,并且能獨立進行操作。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675 條 止動器
(a)每個操縱系統都必須有確實限制駕駛員操縱機構運動范圍的止動器。
(b)每個止動器在系統中的布置使操縱行程的范圍不受到下列因素的明顯影響:
(1)磨損;
(2)松動;
(3)松緊調節。
(c)每個止動器必須能承受相應于操縱系統設計情況下的載荷。
(d)每片主旋翼槳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有符合槳葉設計要求的止動器,以限制槳葉繞其鉸鏈的行程;
(2)必須采取措施避免槳葉在旋翼起動和停轉過程之外的任何運轉期間撞擊下止動器。
第29.679 條 操縱系統鎖
若旋翼航空器裝有用于在地面或水面上鎖閉操縱系統的裝置,則必須有措施以滿足下列
要求:
(a)當駕駛員以正常方式操作操縱機構時,鎖能自動地脫開,或限制旋翼航空器的運行使
在起飛前給駕駛員以無誤的警告;
(b)防止該鎖在飛行中鎖閉。
第29.681 條 限制載荷靜力試驗
(a)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來表明滿足本規章的限制載荷的要求:
(1)試驗載荷的方向應在操縱系統中產生最嚴重的受載狀態;
(2)試驗中應包括每個接頭、滑輪及將系統連接到主要結構上的支座。
(b)對作角運動的操縱系統接頭必須用分析或單獨載荷試驗表明滿足特殊系數的要求。
第29.683 條 操作試驗
必須通過操作試驗表明,當在駕駛艙用相當于該系統所規定的載荷加載于操縱系統來操
縱機構時,此系統不會出現下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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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卡阻;
(b)過度摩擦;
(c)過度變形。
第29.685 條 操縱系統的細節設計
(a)操縱系統的每個細節必須設計成能防止因貨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氣凝凍引起的卡阻、
摩擦和干擾。
(b)駕駛艙內必須有措施防止外來物進入可能卡住操縱系統的部位。
(c)必須有措施防止鋼索、管子拍擊其它零件。
(d)鋼索系統必須按下列要求設計:
(1)鋼索、鋼索接頭、松緊螺套、編結接頭和滑輪必須是可接受的型式;
(2)鋼索系統的設計,必須在各種使用情況和溫度變化下,在整個行程范圍內防止鋼索
張力產生危險的變化;
(3)在任一主操縱系統中,不得使用直徑小于3.2 毫米(1/8 英寸)的鋼索;
(4)滑輪的型式和尺寸必須與所配用的鋼索相適應,必須采用經民航總局認可的標準手
冊中所規定的滑輪—鋼索組合和強度數值;
(5)滑輪必須有能防止鋼索滑脫或纏結的保護裝置;
(6)滑輪必須足夠接近鋼索通過的平面內,使鋼索不致摩擦滑輪的凸緣;
(7)安裝導引件而引起的鋼索方向變化不得超過3°;
(8)在操縱系統中需受載或活動的U 形夾銷釘,不得僅使用開口銷保險;
(9)連接到有角運動零件上的松緊螺套的安裝必須能確實防止在整個行程范圍內發生
卡滯;
(10)必須有措施能對每個導引件、滑輪、鋼索接頭和松緊螺套進行目視檢查。
(e)對于作角運動的操縱系統接頭,用做支承的最軟材料的極限支承強度必須有下列特殊
系數:
(1)對于除了具有滾珠和滾柱軸承的接頭外的其它推—拉系統接頭取3.33;
(2)對于鋼索系統接頭取2.0。
(f)操縱系統接頭的硬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滾珠和滾柱軸承的靜態非布氏硬度值。
第29.687 條 彈簧裝置
(a)其損壞會引起顫振或其它不安全特性的每個操縱系統彈簧裝置必須是可靠的。
(b)必須用模擬使用條件的試驗來表明符合本條(a)所提出的要求。
第29.691 條 自轉操縱機構
每個主旋翼槳距操縱機構,在發動機失效后,必須能迅速進入自轉狀態。
第29.695 條 動力助力和帶動力操作的操縱系統
(a)如果采用動力助力或帶動力操作的操縱系統,在萬一發生下列失效時,備用系統必須
立即起作用,以保證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1)系統的動力部分的任何單一失效;
(2)全部發動機失效。
(b)每個備用系統可以是雙套動力部分,或是一個人工操縱的機械系統,該動力部分包括
動力源(如液壓泵)以及閥門、管路和作動筒等。
(c)必須考慮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和連桿)的損壞及動力缸的卡阻,除非它們極不可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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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