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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充電電源斷開的措施。
第29.1355 條 配電系統
(a)配電系統包括配電匯流條、與其相關聯的饋電線及每一控制和保護裝置。
(b)如果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由兩個獨立的電源向某些特定的設備或系統供電,則這些設備
或系統的一個電源一旦失效后,另一電源(包括其單獨的饋電線)必須能自動或手動接通,
以維持設備或系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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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357 條 電路保護裝置
(a)必須采用自動保護裝置,在線路發生故障或在系統或所連接的設備發生嚴重失靈時,
最大限度地減小對電氣系統的損壞和對旋翼航空器的危險。
(b)發電系統中保護和控制裝置的設計,必須能足夠迅速地斷電,并將故障電源和輸電設
備與其相關聯的匯流條斷開,防止出現危險的過壓或其它故障。
(c)每一可復位型電路保護裝置的設計,必須在發生過載或電路故障時,不論其操作位置
如何,均能斷開電路。
(d)如果飛行安全要求必須有使其一斷路器復位或更換某一熔斷器的能力,則這種斷路器
或熔斷器的位置和標識必須使其在飛行中易被復位或更換。
(e)每一重要負載電路必須具有單獨的電路保護,但不要求重要負載系統中的每一電路
(如系統中的每個航行燈電路)都有單獨的保護。
(f)如果采用熔斷器,則必須有備用熔斷器供飛行中使用。其數量至少應為保護整個電路
所需的每種規格熔斷器數量的50%。
(g)如果對于設備的供電電纜已有電路保護,則可采用自動復位斷路器作為該電氣設備自
身裝有的保護器。
第29.1359 條 電氣系統防火和防煙
(a)電氣系統的部件必須滿足第29.831 條和第29.863 條中有關的防火和防煙要求。
(b)裝在指定火區之內供應急程序使用的電纜、接線端以及設備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c)旋翼航空器上安裝的導線和電纜的絕緣材料,在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 部附件F
第I 部分(a)(3)試驗時必須是自熄的。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363 條 電氣系統試驗
(a)進行電氣系統的試驗室試驗時:
(1)該試驗必須使用與旋翼航空器上所用相同的發電設備在實體模型上進行;
(2)設備必須模擬配電線路和所接負載的電氣特性,其模擬程度要能取得可靠的試驗結
果;
(3)試驗室發電機傳動位置,必須模擬旋翼航空器上實際的原動機對發電機加載(包括
由故障引起的加載)的反應。
(b)對于在試驗室內或通過旋翼航空器地面試驗不能適當模擬的每種飛行狀態,必須進行
飛行試驗。
燈
第29.1381 條 儀表燈
儀表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所照明的每個儀表、開關或其它裝置易于判讀;
(b)燈的安裝應做到:
(1)遮蔽直射駕駛員眼睛的光線;
(2)使駕駛員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第29.1383 條 著陸燈
(a)每個著陸燈或懸停燈必須經過批準。
(b)每個著陸燈安裝必須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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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駕駛員看不到有害的眩光;
(2)使駕駛員不受暈影的不利影響;
(3)為夜間操作(包括著陸和懸停)提供足夠的光線。
(c)對下列情況必須至少有一個單獨的開關(視適用情況):
(1)單獨安裝的每個著陸燈。
(2)裝在同一部位的每組著陸燈。
第29.1385 條 航行燈系統的安裝
(a)總則 航行燈系統中的每一部分必須滿足本條中的有關要求,并且整個系統必須滿足
第29.1387 條至第29.1397 條的要求。
(b)前航行燈 前航行燈必須由紅燈和綠燈組成,其橫向間距要盡可能大,朝前裝在旋翼
航空器上。當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飛行姿態時,燈的光色為左紅右綠。每個燈必須經過批準。
(c)后航行燈 后航行燈必須是白燈,要盡可能往后裝,并且必須經過批準。
(d)電路 兩個前航行燈和后航行燈必須構成單獨的電路。
(e)燈罩和濾色鏡 每個燈罩或濾色鏡必須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變顏色或
形狀,也不得有任何明顯的燈光透射損失。
第29.1387 條 航行燈系統二面角
(a)除本條(e)規定者外,所裝的每個前、后航行燈在本條規定的二面角內,必須顯示無
間斷的燈光。
(b)左二面角(L)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旋翼航空器縱軸向前看時,一個平
面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平行,而另一個向左偏離第一個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旋翼航空器縱軸向前看時,一個平
面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平行,而另一個向右偏離第一個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旋翼航空器縱軸向后看時,這兩個
平面分別向左、向右偏離通過旋翼航空器縱軸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據第29.1385 條(c)盡可能往后安裝的后航行燈,在本條(d)所定義的二面角A
內不能顯示出無間斷的燈光,則在該二面角內允許有一個或幾個被遮蔽的立體角,但其總和
在下述圓錐體內不得超過0.04 球面度,該圓錐體以后航行燈為頂點,母線與通過后航行燈的
垂直線成30°夾角。
第29.1389 條 航行燈燈光分布與光強
(a)總則 本條規定的光強必須用裝有燈罩和濾色鏡的新燈來測定。光強測定必須在光源
發光達到穩定值后進行(該穩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電壓時的平均輸出光通)。每
一航行燈燈光分布和光強必須滿足本條(b)的要求。
(b)前、后航行燈 前、后航行燈燈光分布和光強必須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圍內水平平
面內的最小光強、任一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和最大摻入光強表示,且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內的光強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縱軸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對稱平面
的平面)內各范圍的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第29.1391 條規定的相應值;
(2)任一垂直平面內的光強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內各范圍的光強
必須等于或大于第29.1393 條規定的相應值,其中,I 為第29.1391 條規定的該水平平面內
相應角度的最小光強;
(3)相鄰光源間的摻入光強 相鄰光源間的任何摻入光強均不得超過第29.1395 條中
規定的相應值,但是當主光束的光強遠大于第29.1391 條和第29.1393 條中規定的最小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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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