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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訂經2006年7月書面征求意見后,于11月24日由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組織召開的規章修訂征求意見會上討論后報批,于2007年1月25日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關于《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第二次修訂的說明
隨著國際民航組織在運行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的影響力日益增強,各締約國在其法規中也越來越多地采納和體現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一方面作為履行締約國的安全管理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促進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的完善。國際民航組織在針對締約國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方面,也通過差異通報和將全球安全監督審計從自愿接受變為強制行動來加強監督。2007年4月,中國繼1999年后第二次接受了國際民航組織的全球安全監督審計,雖然審計的結果令人滿意,但在準備審計的過程中也發現了在運行管理規章發面還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對航空器儀表和設備要求方面,難以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對比符合性。
本次修訂包括加強與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符合性和針對我國空域內全面實施RVSM運行要求的內容。主要具體內容如下:
1.修訂和增加了RVSM運行要求的相應條款,涉及到B章修訂了第91.179條、增加了第91.180條和附錄D的修訂。
2.對航空器儀表和設備要求進行了全面修訂,涉及了E章的全面修訂、刪除了L章部分重復要求的條款和在附錄A增加有關定義。
3.在總則和飛行運行部分修訂和增加了一些補充要求,涉及了A章和B章的部分條款。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修訂條款
修訂內容
91.5
-(a)款增加(1)、(2)段;
-(b)、(c)款重新改寫;
-新增(d)、(e)款。
91.8
新增條款。
91.102
新增條款。
91.104
新增條款。
91.151
增加(c)款。
91.153
原(a)款改為(b)款,新增(a)款。
91.167
重新改寫。
91.179
-(b)(1)修訂為“…,飛行高度由8900至12500千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b)(2)修訂為“…,飛行高度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91.180
新增條款。
91.195
新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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