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規定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員、飛
行指揮員指定的路線滑行或牽引。
航空器滑行與牽引的規定
(二)滑行速度應當按照相應航空器的
飛行手冊或者飛行員駕駛守則執行;
在障礙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
時15公里。
航空器滑行與牽引的規定
(三)航空器對頭相遇,應當各自靠右側滑
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航空器交
叉相遇,飛行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另一架航
空器時應當停止滑行,主動避讓。
航空器滑行與牽引的規定
(四)兩架以上航空器跟進滑行,后航空器
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與前航空器
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五)夜間滑行或者牽引,應當打開航空器
上的航行燈。
航空器滑行與牽引的規定
(六) 直升機可以用1~10米高度的飛行代
替滑行。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牽引中,與船只對
頭或者交叉,應當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牽
引時相遇的避讓方法避讓。
航空器滑行與牽引的規定
三、地面管制工作程序
(一)、地面管制工作的一般程序
(二)、對滑行航空器的管制
(三)、對機動區內人員和車輛的管制
(一)、地面管制工作的一般程序
1、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著陸前1小時,了解
天氣情況、校對時鐘、檢查風向風速儀、
校正高度表。
在無ATIS的機場,航空器駕駛員通常會在開
車前向地面管制員詢問當時的機場數據或起飛條
件。起飛條件的內容一般包括起飛跑道、溫度、
露點溫度、能見度或地面風向風速、場壓、大氣
跑道視程。同樣,航空器在著陸之前,亦需要上
述有關條件。地面管制員進行這項準備工作的目
的是為了適時或當航空器駕駛員請求時,將最
新、最準確的有關情報通知給航空器駕駛員。
2、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著陸前20分
鐘開機守聽,填寫飛行進程單
對有關航空器的提前守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義。由于航空器駕駛員對有關管制
單位的呼叫不具有時限性,提前守聽可
以避免因航空器駕駛員提前呼叫,而有
關管制員又不在其位所造成的嚴重后
果。根據有關管制單位提供的有關航空
器的動態或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有關動態
信息,填寫飛行進程單的有關內容,準
確掌握有關飛行動態。
3、了解進、離場航空器的停機位置
根據有關地面人員安排的即將進入著陸
的航空器的停機位或根據即將起飛的航
空器機長所報告的停機位,并充分考慮
其與其他航空器或地面車輛的相對位
置,安排好航空器起飛前或著陸后合理
的滑行路線,防止地面相撞事故的發
生。
4、向進近管制室或區域管制室索
取有關航空器的離場程序
航空器起飛以后的飛行航徑及飛行狀態--即離
場程序,應由進近管制室或區域管制室根據其
與在進近管制或區域管制區內飛行航空器的沖
突情況作出限制。而這一限制如等航空器起飛
后與進近或區域管制室取得聯系后才由進近管
制員或區域管制員發布,很有可能為時已晚,
而造成空中危險接近乃至相撞事故的發生。因
此地面管制員必須提前向進近管制室或區域管
制室索取有關航空器的離場程序,在有關航空
器起飛前,適時發布,確保航空器起飛后按進
近管制室或區域管制室所限定的條件飛行,防
止危險接近和相撞事故的發生。
5、通知機長放行許可、起飛條件
和離場程序
(1)放行許可
地面管制員應根據對有關航空器批準的飛行
計劃和機場航路情況以及有關空中交通管制
單位的情報,對離場航空器發出放行許可。
放行許可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A、航空器呼號;
B、管制許可的界限(定位點或目的
地);
C、批準的離場程序;
D、飛行航路(航線);
E、飛行高度/高度層;
F、應答機編碼;
G、其他必要的內容。
A、航空器呼號
航空器無線電呼號有全稱和簡化兩種形
式,下表所列的是五種不同的航空器無
線電呼號的全稱及其簡化形式。航空器
無線電呼號在首次聯絡時應使用全稱,
此后在不發生混淆的情況下,可使用其
簡化形式。
a)經營人代碼后加上航班號;
b)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c)航空器機型后加上航空器登記標志;
d)經營人代碼后加上航空器登記標志。
B、許可界限
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是允許某一航空
器繼續向前飛行的依據,某一放行許可
究竟可以允許某一航空器繼續飛行到什
么時候為止,必須要有一個界限,這個
界限必須以規定的有關報告點的名稱或
機場或管制空域的邊界來說明,即可以
是一個定位點,也可以是該航空器降落
的第一個目的機場。
當與航空器行將受管制的單位已事先協
調,或者如果可以合理地保證在其承擔管
制之前尚有富裕時間,則放行許可的界限
必須為目的機場;如果上述情況不可能,
則為某一適當的中途點,同時必須加速協
調,以便盡快取得飛往目的機場的放行許
可,在此情況下,有關的區域管制中心將
負責盡速簽發到目的機場的修訂的放行許
可;如果目的機場在管制區域之外,負責
航空器飛經的最后一個管制區域管制中
心,必須簽發至該管制區界限的放行許
可。
放行許可中有關許可界限的常用
陸空通話術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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