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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查飛行模擬設備故障記錄;
(4)通過完成下列工作,對飛行模擬設備的主要系統和所模擬的航空器系統(例
如駕駛艙儀表、操縱載荷以及設備冷卻所需的充足氣流)進行功能性檢查:
(i)接通主電源,包括運動系統,并使其達到穩定狀態;
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1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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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接通航空器電源,可以通過“快速起動”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或地面電
源進行連接;
(iii)全面檢查照明燈泡的功能、帶燈光的儀表和電門以及故障警告旗或其他
指示等;
(iv)檢查飛行管理系統在有效的日期范圍內;
(v)選擇起飛位置,如適用,從任何一名駕駛員位置觀察視景系統的運行,例
如光點、顏色的平衡和匯聚,邊緣的匹配和混迭等;
(vi)如適用,調整能見度值使之在跑道遠端范圍內并且解凍“位置凍結”或
“飛行凍結”,從任何一名駕駛員位置增加推力,檢查聲音系統和發動機儀表的反應,
沿跑道滑行,觀察視景系統,使用減速板和剎車,檢查減速板和剎車的可靠性以及
運動系統,選擇反推,檢查正常操作和持續減速;
(vii)如適用,選擇在距跑道入口至少8 公里的五邊上的一個位置觀察視景圖
像,從任何一名駕駛員位置適當調整飛機的構型,檢查起落架和襟翼的正常操作,
調整能見度以看到整個機場,解凍“位置凍結”或“飛行凍結”,快速地形成左右坡
度檢查操縱的感覺和自由度,觀察飛機的正確反應、所模擬飛機的系統操作和視景
系統;
(viii)放出起落架和襟翼(如適用);
(ix)飛行到機場并著陸或選擇起飛位置;
(x)關停發動機,關閉燈光、主電源和運動系統;
(xi)在飛行前功能檢查中發現任何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時,應當將這些
檢查結果記錄在飛行模擬設備故障記錄本中。
第60.39 條 飛行模擬設備故障記錄
執行飛行訓練、檢查或觀察飛行經歷等任務的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委任代
表以及執行飛行前檢查的人員等,只要發現飛行模擬設備存在故障,包括缺件、故
障或不工作部件等情況,都應當將故障記錄在故障記錄本中。
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1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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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1 條 飛行模擬設備記錄保存和報告
(a)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按下列要求保存每臺飛行模擬設備的記錄:
(1)主鑒定測試指南及其修訂;
(2)飛行模擬設備初始或升級鑒定期間使用的程序拷貝,初始或升級鑒定后所
有程序更改的拷貝;
(3)下列所有拷貝:
(i)初始或升級鑒定測試結果;
(ii)按本規則第60.37 條(a)規定完成的客觀測試和經批準的性能驗證結果,
這些結果應保存2 年;
(iii)前3 次或前2 年定期鑒定的結果,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iv)按本規則第60.11 條的規定,相關人員對飛行模擬設備提出的意見,這些
意見至少保存18 個月。
(4)前2 年故障記錄本中記錄的故障,包括下列內容:
(i)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清單;
(ii)故障糾正措施;
(iii)采取糾正措施的日期。
(5)初始或升級鑒定后,對飛行模擬設備硬件構型進行改裝的全部記錄。
(b)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保存使用飛行模擬設備的合格證持有人的最新記
錄。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至少每隔12 個月向民航總局提供一份該記錄清單的拷貝。
(c)本條規定的記錄應當以明語或編碼形式保存,用來保存和還原信息的編碼
方式應得到民航總局認可。
第60.43 條 飛行模擬設備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運行
(a)在進行需要相應部件正常工作的機動飛行、操作程序或飛行科目時,任何
人不得使用或提供使用帶有相應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飛行模擬設備用于飛行
機組成員進行滿足規章要求的訓練、檢查或獲取飛行經歷。
(b)除非民航總局有其他要求或另行批準,每個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都應
當在7 個日歷日內進行修復或更換。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修復或更換部件將會導致
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1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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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模擬設備失去運行資格。
(c)對于每個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應當在飛行模擬設備的相應部件上、
臨近的地方或相應部件的操縱裝置上掛牌。當前的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清單應
當存放在飛行模擬設備內或臨近地方以便于設備使用者查看。
第60.45 條 飛行模擬設備改裝
(a)當民航總局或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確定飛行模擬設備存在下列任一情況,
并且民航總局確定飛行模擬設備不能用于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滿足規章要求的訓練、
檢查或獲取飛行經歷,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對飛行模擬設備進行相應的改裝:
(1)針對所模擬航空器的性能、功能或其他特性,航空器制造廠家或其他經批
準的單位生成了新數據;
(2)航空器性能、功能或其他特性發生改變;
(3)操作程序或操作要求發生改變。
(b)為保證飛行安全,民航總局認為有必要對飛行模擬設備進行改裝,飛行模
擬設備運營人應當按飛行模擬設備指令進行改裝,而無需考慮初始鑒定標準。
(c)對合格的飛行模擬設備進行改裝前,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向民航總局
提交改裝報告:
(1)報告應當包括完整的改裝計劃以及在操作和工程方面將對飛行模擬設備產
生的影響;
(2)報告應當包括由本規則第60.13 條(c)規定的駕駛員簽署的評估證明:
(i)飛行模擬設備系統和子系統的功能與所模擬航空器的系統和子系統的功能
等同;
(ii)飛行模擬設備的性能和飛行品質與所模擬航空器的性能和飛行品質等同;
(iii)駕駛艙構型與所模擬航空器的駕駛艙構型一致。
(3)報告應當按民航總局認可的表格和方式提交。
(d)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加裝某些部件或裝置來模擬航空器上的設備,對軟件
或硬件進行會影響飛行或地面空氣動力特性的改裝,包括修改飛行模擬設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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