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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分鐘。
(f)延程運行合格人員:是指圓滿完成了合格證持有人的延程運行培訓要
求、為合格證持有人從事維修工作的人員。
(g)延程運行關鍵系統:是指包括動力系統在內的飛機系統,當其失效或發
生故障時會危及延程運行安全,或危及飛機在延程運行改航時的持續安全飛行
和著陸的飛機系統。延程運行關鍵系統被分為一類和二類延程運行關鍵系統:
(1)第一類延程運行關鍵系統為:
(i)具有與飛機的發動機數量提供的冗余水平直接關聯的失效-安全特征;
(ii)是一個在發生故障或失效時可導致空中停車、喪失推力或其它動力喪
失的系統;
(iii)能在一臺發動機失效導致系統動力損失時提供額外的冗余,進而顯著
促進延程改航的安全性;
(iv)在一臺飛機發動機不工作時保持長時間運行必不可少的。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204- CCAR-121-R4
(2)二類延程運行關鍵系統是除一類延程運行關鍵系統之外的延程運行關
鍵系統。二類延程運行關鍵系統的失效不會導致航空器飛行性能的喪失或客艙
環境問題,但可能導致航空器改航或返航。
(h)延程運行:是指飛機的運行航路上有一點到合適機場的距離超過60 分
鐘飛行(以雙發渦輪為動力的飛機)或超過180 分鐘飛行(以兩臺以上渦輪發
動機為動力的客機)的運行。在確定航程時,假設飛機在標準條件下靜止大氣
中以經批準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巡航速度飛行。
(i)空中停車(IFSD):是指發動機因其本身原因誘發、飛行機組引起或外部
影響導致的失效(飛機在空中)并停車 - 這一定義僅適用于延程運行。即使發
動機在后續的飛行中工作正常,局方仍將認定以下情形為空中停車:如熄火、
內部故障、飛行機組導致的停車、外來物吸入、結冰、無法獲得或控制所需的
推力或動力、重復啟動控制等。但該定義不包括下列情形:發動機在空中失效
之后立即自動重新點火,以及發動機僅僅是無法實現所需的推力或動力,但并
未停車。
(j)最大改航時間:出于延程運行航路計劃之用,指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可使
用的延程運行的最長改航時間。在計算最長改航時間時,假設飛機在標準條件
下靜止大氣中以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飛行。
(k)北太平洋區域:是指北緯40 度以北的太平洋區域,包括北太平洋空中
交通服務航路,以及公布的位于日本和北美之間的太平洋組織航跡系統
(PACOTS)的航跡。
(l)北極區域:是指北緯78 度以北的整個區域。
(m)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是指合格證持有人選定且經局方批準的
在飛機額定限制范圍內的一個速度,用于:
(1)計算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所需燃油儲備;
(2)確定在延程運行中飛機能否在批準的最長改航時間內飛抵延程運行備
降機場。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205-
(n)南極區域:是指南緯60 度以南的整個區域。
第121.713 條 備降機場的附加要求
除經局方批準外,在2010 年7 月1 日之后,合格證持有人載客運行的飛機
如果實施超過180 分鐘的延程運行,或者在北極區域和南極區域運行,應當確
保每個機場或其鄰近區域的設施足以防止乘客受到外來惡劣環境的侵害并使他
們安全與生活得到保障。
第121.714 條 通信設施
(a)當語音通信設施可用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延程運行提供語音通信。
在確定語音通信設施是否可用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考慮延程改航飛向備降機
場時所需的其他航路和高度。當通信設施不可用,或者因其質量低劣而無法進
行語音通信,則應當以另一種通信系統取代這些語音通信設施。
(b)在2010 年7 月1 日之后,如果實施超過180 分鐘的延程運行,除需滿
足本條(a)款所規定的通信系統之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具有第二套通信系
統。該系統應當能提供直接基于衛星的語音通信,通話質量與固定電話相當。
該系統應當能夠在飛行機組和空管人員之間以及飛行機組和合格證持有人之間
提供通信。在確定這些通信設施是否可用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考慮延程改航
飛向備降機場時所必需的其他航路和高度。只要無法利用直接基于衛星的語音
通信設施,或者因其質量低劣而無法進行語音通信,則應當以另一種通信系統
取代該系統。
第121.715 條 延程運行備降機場:救援與消防服務
(a)除本條(b)中的規定之外,在簽派或飛行放行單上列明的每一個延程運
行備降機場,均需能夠提供下列救援和消防服務(RFFS):
(1)如果延程運行時間在180 分鐘內,每個指定的延程運行備降機場應當能
夠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第4 類救援和消防服務(RFFS)的要求;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206- CCAR-121-R4
(2)如果延程運行時間超過180 分鐘,每個指定的延程運行備降機場應當能
夠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第4 類救援和消防服務(RFFS)的要求。
此外,飛機還應當保持在距能夠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第7 類
救援和消防服務(RFFS)的合適機場的一定距離內,以便能在依據其延程運行批
準的改航時間內飛抵該合適機場。
(b)如果無法直接在一個機場利用本條(a)要求的救援和消防設備與人員,
只要該機場通過當地獲得消防增援與消防服務能力后,能夠達到本條(a)的要
求,合格證持有人仍然可在簽派或飛行放行單上將該機場列為備降機場。在改
航的航路運行過程中如果當地資源可以及時被告知,30 分鐘的增援響應時間應
當是充足的。在改航飛機飛抵備降機場時,增援設施與人員應當可用,另外,
只要改航飛機需要救援和消防服務,這些增援設施與人員就應當始終處于隨時
可用狀態。
第121.716 條 手冊內容
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中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a)對于所從事的延程運行,支持所有飛行階段的性能數據。
(b)在2010 年7 月1 日之后,對于載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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