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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尺磅)的沖擊,同時在旋鈕和把手處能夠承受1,113 牛頓(250 磅)的拉伸載
荷;
(ii)能抵御輕型武器火力和爆炸裝置的穿透,符合有關適航要求規定的標
準。
(g)將客艙與設有應急出口設施的其他艙室隔開的每一扇門應當配備鑰匙,
所配鑰匙應當便于每個機組成員使用。
(h)在通往每一指定的旅客應急出口的每扇門上應有一塊標牌,用以指明在
起飛和著陸期間此門應當處于打開狀態。
(i)對于旅客可以進入的艙室,如果艙門有可能被旅客鎖上,則應當為機組
配備這些門的開鎖裝置,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打開這些門。
第121.314 條 貨艙和行李艙
(a)飛機中每個容積大于5.7 立方米(200 立方英尺)、符合CCAR-25 部第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63-
25.857 條定義的C 類艙,應當有下述任一材料構成的頂棚和側墻襯板:
(1)玻璃纖維加強樹脂;
(2)符合CCAR-25 部附錄F 要求的材料;
(3)經局方批準的鋁襯板。
(b)為符合本條,術語“襯板”包括諸如連結處或者緊固件這些影響襯板失
火安全包容性能的任何設計細節。
第121.315 條 駕駛艙檢查單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型號飛機提供經批準的駕駛艙檢查單。
(b)這些經批準的檢查單應當至少包括在起動發動機、起飛或者著陸之前,
以及在發動機和系統出現了緊急情況時,飛行機組成員為確保安全應當進行的
每一項檢查。檢查單的設計應當使飛行機組成員無需依賴于對所要進行檢查的
項目的記憶。
(c)經批準的檢查單應當放置在每架飛機駕駛艙內方便飛行機組成員使用
的地方,飛行機組在操作飛機時應當遵循檢查單規定的程序。
第121.316 條 燃油箱
按照本規則運行的渦輪發動機飛機應當符合CCAR-25 部第25.963 條的要
求。
第121.317 條 旅客告示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應當裝備旅客告示信號和標牌。這些信號裝
置應當設計成能由機組成員接通或者斷開。
(b)飛機在地面的任何移動,以及每次起飛、著陸和機長認為必要的其它任
何時間,應當接通“系好安全帶”信號。
(c)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載運旅客飛機,應當從每個旅客座位都能看到至少一
個“系好安全帶”的明顯信號或者標牌。這些信號或者標牌無需符合本條(a)款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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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d)當“系好安全帶”信號亮時,本規則第121.311 條(b)款要求具有座位
的每位旅客,應當系好旅客座椅安全帶并保持系緊狀態。
(e)飛機在禁止吸煙的飛行航段上運行時,應當使“禁止吸煙”的告示信號
燈一直亮著,或者在該飛行航段上出示一個或者幾個符合CCAR-25 部第25.1541
條要求的“禁止吸煙”的標牌。若同時使用燈光信號及標牌,則燈光信號在整
個飛行航段上應當保持常亮。
(f)每一廁所內應當有一個標志或者標牌,其上標明“嚴禁破壞廁所煙霧探
測器”。該標志或者標牌無需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g)在飛機上的任何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禁止吸煙”信號燈亮時或者“禁止吸煙”標牌出示時,不得在客艙
內吸煙;
(2)不得在飛機的廁所內吸煙;
(3)不得觸動、損害或者破壞飛機廁所內安裝的煙霧探測器。
(h)當飛機在地面的任何移動,在每次起飛、著陸和機長認為必要的其它任
何時間內,應當接通“禁止吸煙”信號。
(i)每個旅客應當遵守機組成員為符合本條(e)款、(g)款第(1)項和(f)款第
(2)項要求而發出的指令。
第121.318 條 機內廣播系統
(a)旅客座位數超過19 的飛機實施載客運行時,應當裝備有符合下列要求
的機內廣播系統:
(1)除手持受話器、耳機、話筒、選擇開關和信號發送裝置外,能不依賴于
本規則第121.319 條所要求的機組成員機內通話系統而獨立工作;
(2)依據CCAR-21 部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認可。
(b)本條(a)款要求的機內廣播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65-
(1)從駕駛艙兩個飛行機組成員的每個工作位置上易于接近并能立即使用;
(2)為每個有鄰近客艙乘務員座位的地板高度旅客應急出口配備一個話筒,
使在鄰近的客艙乘務員座位上就坐的客艙乘務員易于迅速使用。但若出口很接
近,就坐的客艙乘務員之間能無困難地口頭聯絡,則一個話筒可以為幾個出口
所共用;
(3)應當能讓每一客艙內便于使用它的位置上的客艙乘務員,在10 秒鐘之
內使其工作;
(4)在所有旅客座位、廁所、客艙乘務員座位與工作臺上都能聽見。
(c)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1995 年12 月18 日后制造的飛機,還應當符合
CCAR-25 部第25.1423 條的要求。
第121.319 條 機組成員機內通話系統
(a)旅客座位數超過19 的飛機應當裝備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機組成員機內通
話系統:
(1)除手持受話器、耳機、話筒、選擇開關和信號發射裝置外,能不依賴于
本規則第121.318 條(a)款所要求的機內廣播系統而獨立工作;
(2)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
(b)本條(a)款所要求的機組成員機內通話系統應當依據CCAR-21 部的規定
獲得批準或者認可,并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應當提供駕駛艙與下列各處的雙向通信:
(i)每一旅客客艙;
(ii)不在主客艙地板高度上的每一廚房。
(2)應當便于在駕駛艙內兩個飛行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中每一個位置上立即
使用;
(3)應當便于在每個客艙內至少一個客艙乘務員正常工作位置上使用;
(4)應當能讓每一客艙內便于使用它的位置上的客艙乘務員,在10 秒鐘之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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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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