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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八分之四似上到八分之四以下時。
4.3.4 當一種天氣要素轉壞而伴有另一種要素
轉好時,必須發布一份單獨的特選報告,這份報告必須
作為÷份轉壞的報告來對待。 . j E 一
4.3.5建議表示天氣情況轉壞的特選報告應
在觀測后立即傳播。表示天氣轉好曲:特選報告應在好
轉情況維持10分鐘以后傳播。如有必要,在傳播之前
應予修訂,以指明這是在10分鐘期間結尾時的情況。
表示一種天氣要素轉壞和另一種天氣要素好轉的特選
報告應在觀測之后立即:傳播。 , _。
4.3.6建議‘按照地區航行協議,特選報告應傳
播到始發機場以卅。 。 i
4.4南起飛釉著陸的觀測和報告
{
4.4.1 建議.在4.1.3節中提到的氣象當局和
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當局之間的協議還應包括:
.ja) 在空中交通服務草位內提供旌4.5.4節(地
面風)4.7.6節(跑道視程)和4.11.2節(氣
壓)或4.1.8節(集成自動化系統)中涉及的
這類指示器或儀器;
b) 對這些指示器/儀器的校正和維修;
c) 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利用這些指示器/儀器的
方法;
d) 必要時,空中交通服務人員所做的補充的目
視觀測(例如在爬升和進近區域內,對飛行
有重要意義的氣象現象)可更新或補充氣象
站供應的情報;
e) 從正在起飛或著陸的航空器上獲取氣象情報
(例如風切交);
f) 如果可能,從地面天氣雷達獲取氣象情報。
4.5地面風的觀測和報告
注:應用于4.5節到4.12節中涉及的機場報告所包括盼氣象情
報挑選的準則列在附篇c的表格中。
4.5.1 建議 應該像測量風向和風速的重大變
差一樣測量地面風的平均風向和平均風速。事實上,因
為地面風不能直接在跑道上測量,所以起飛和著陸的
地面風觀測應是航空器在起飛和著陸時遇到的最實用
的風的指示量。
4.5.2建議對起飛報告來說,地面風觀測應是
代表沿跑道的風的情況,對著陸報告來說,此觀測應是
代表接地地帶;起飛和著陸的地面風情報應是代表跑
道上空6~10米(20~30英尺)高度上的情況。向機場
外傳播的地面風觀測報告,在只有一條跑道時,應代表
整個跑道上空的;在有幾條跑道時,則是代表整個跑道
綜合的6~10米(20~30英尺)高度上的情況。
4.5.3‘建議 利用根據當地的條件所決定的適
當地點上的感應器取得代表地面風的觀測,為起飛和
著陸的地面風觀測的感應器應安置在能給出沿跑道最
實用的指示數量的地點,例如離地和接地地帶。有些機
場因地形或盛行的天氣情況引起在跑道不同地段的地
面風有重大差異時,應提供附加的感應器。
4.5.4與每個感應器相連的地面風指示器必須
設置在氣象站,相應的指示器設置在有關的空中交通
服務單位;氣象站里的和空中交通服務單位里的指示
器必須和同一感應器相連接。在4.5,3節中要求分離
感應器的地方,指示器必須清楚地注明,以識別每個感
應器所監視的跑道地段。
4.5.5建議 觀測風的平均周期應為:
a) 向機場外傳播的報告為10分鐘,除非當10
分鐘時間內風向和/或風速有明顯的不連
續,則可將不連續后的、僅有的數據求出平
均值,這種情況下;時間問隔就應相應地減
少。
b) 供機場內起飛和著陸用的和空中交通服務
單位內風指示器上的都是2分鐘的報告。
注: 當風向突然而又持續地變化30度或以上,變化前后風速具
有20公里/,J、時(10海里/小時)時;或者風速變化20公里/,j、時(10海
里/小時)或以上,并至少維持2分鐘時,稱為明顯的不連續性。
4.5.6建議在供起飛和著陸的報告中,當風向
變差為60度或以上,而平均風速在6公里/小時(3海
里/小時)以上時,應報告風向的變差。這類風向交差應
以兩個極端方向來表示,而且風在過去的10分鐘內就
是在這兩個方向之間變化的。在過去lo分鐘期間,離
開平均風速的風速變差是20公里/小時(10海里/小
時)或以上時,應報告離開平均風速的風速變差(陣
風)。這類風速變差(陣風)應以達到的最大和最小的風
速來表示。當10分鐘期問風向和/或風速有明顯的不
連續,應只報告從不連續以后所發生的方向和速度的
變差。這種方向和速度的變差應由如下取得:
a) 對非自動化系統,從風向和風速指示器或可
以利用的風速計記錄軌跡;
b) 對自動化系統,從風向和風速實際測量值,
而不是4.5.5節要求的2分鐘和10分鐘運
行著的平均值。
在供起飛的報告中,6公里/小時(3海里/小時)或
以下的地面風,如果總的風向變差是60度或以上時,
可能的話,也應指明風向范圍。
注:見4.5.÷節下的注。
4.5.7建議安裝多個感應器的地方,每一個用
于起飛和著陸報告的感應器上的地面風向和風速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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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氣象服務 第十一版 19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