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維修人員是否取得執照和相應的機型簽署。
1.
1.4是否有相應機型使用的技術資料。
1.
1.5油料是否滿足相應的機型需要。
1.
1.6技術支援能力如何。
1.
1.7航材支援能力如何。
1.
1.8是否有維修許可證?維修許可項目是否包括相應過站的機型?允許維修的深度?
1.
2對外站委托機構的資格認可程序
1.
2.1外站維修單位必須有一本經適航部門批準的手冊,且該手冊中的規定必須符合CCAR-145部的有關要求。
1.
2.2外站維修單位必須具有承修機型的維修許可證。
1.
2.3外站維修單位必須具有承修項目所需的場地設施、工具設備、合格人員、技術文件和器材。
1.
3外站維修內容的制定、批準程序
航線維修分部根據CCAR-145部、民航局(1992)95號文和 AI98010的要求,負責制定《航空器地面維修協議》,制定后的協議需提交公司主管機務的領導審批。
1.
4航空公司對委托維修作業過程的監督程序
根據實際情況及可能,充分利用委托維修協議的續簽以及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送修,選派工程技術人員每年至少一次赴承修單位對委托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監修或驗收工作。主要工作內容:
a)承修單位是否按合同要求進行維修作業;
b)承修單位的維修質量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c)對維修工作單的執行情況是否符合適航要求;
d)維修作業過程中發現重大非例行工作的協調、處理。
2航空器和零部件送修
2.
1委托維修機構維修合同的評審
2.
1.1航空公司執管的航空器、發動機及其零部件的委托維修機構,必須擁有 CAAC簽發的有效維修許可證,并與航空器材簽發一般維修協議( GTA),方可對本公司營運的航空器、發動機及其零部件進行維護。
2.
1.2航空公司應對委托機構的維修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評審、評審包括以下內容:
a)委托維修機構是否嚴格按照 CCAR的相關規定對營運人的航空器、發動機及其零部件進行維護、檢驗并頒發有效的合格放行證書;
b)維修費用是否合理,對維修項目的費用清單應嚴格檢查,并做縱向及橫向比較,對不合理的費用應拒付;
c)維修周期是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返修周期執行;
d)維修質量如何,本項應參考使用部門使用記錄和使用人意見。
2.
1.3通過維修合同的評審,對委托維修單位的選擇提供參考。
2.
2選擇委托機構的原則、程序
2.
2.1選擇委托機構的原則
委托機構必須擁有 CAAC頒發的維修許可證。在綜合評審的基礎上,以選擇維修能力強、質量好、返回周期短、價格適當為原則。
2.
2.2選擇委托機構的程序
2.
2.2.1對委托維修機構進行調查,考查其維修能力和維修質量。
2.
2.2.2考慮委托維修機構是否具有 CAAC頒發的維修能力范圍內的維修許可證。
2.
2.2.3洽談一般維修協議( GTA)內容,內容以過去與其它的委托維修機構所簽的行之有效的一般維修協議( GTA)內容為藍本,對部分條款隨條件的變化做適當的修改。
2.
2.2.4簽署一般維修協議( GTA),由機務部航材分部經理簽署。
2.
3 對委托機構和資格認可程序
委托機構必須首先取得 CAAC頒發的維修許可證,并與航空公司機務部航材分部簽有一般維修協議,即可取得對本公司航空器、發動機及其零部件維修的資格認可。
2.
4 維修合同的制定、批準程序維修合同由航材業務處根據所需送修的發動機或零部件的拆換報告,填寫制定合同內容及其
它必要文件。在合同中同時注明修理返回時必須簽發 AAC-038合格證。 合同制作完成后,由業務處經理或主管副經理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批。
2.
5 合同內容執行狀態的監督、檢查
對送出的每一零部件必須由航材控制處建立嚴格的跟蹤制度,要求委托修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修理狀態。必要時可派人員對委托機構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
6 航空公司對委托維修機構作用過程的監督程序
航空公司所營運的航空器、發動機送往委托維修機構進行維修,營運人可派相關人員前往委托維修機構所在地對其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監督。監督人員的選派由機務部根據需要選派。監督的內容應包括委托維修機構的維修作業程序是否嚴格按照 CCAR的相關規定,操作是否規范,是否完成營運人所要求的工作內容,零部件的使用是否合格等。
2.
7 航空公司批準的主要維修機構清單(見《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MF/0810-7)
航空公司對維修分支機構的管理與授權
MF/0704-17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明確了航空公司對分支機構維修與工程方面的管理程序和特別授權。
2引用文件 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3術語和定義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指航空公司外派的機務處由企業法人全額投資設立的直接從事維修生產經營的維修機構。
4規定
4.
1航空公司分支機構維修與工程方面的管理授權由航空公司機務部直接負責。
4.
2公司總工對航空公司機務部和航空公司分支機構在維修與工程方面的管理進行協調。
4.
3航空公司機務部質量分部經公司總經理授權對航空公司維修工程相關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5營運人對分支機構維修與工程方面的管理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分支機構的維修和工程人員由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線維修分部根據分支機構的性質和需要派出一定資格人員成立機務處,該處隸屬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線維修分部管理。
5.
1.2該處行政上由所在地點分支機構管理,在維修和工程方面由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線維修分部負責管理。
5.
1.3該處和航空公司機務部的信息往來通過 MCC進行, MCC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達和反饋。
5.
1.4航空公司機務部質量分部負責和華東適航處協調,使該處(機構)取得從事飛機維修的相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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