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2航站審核覆蓋的領域應包括:
a)設施的充足性和良好率;
b)地面設施的充足性和可用性;
c)特種工具和檢測設備的可用性和校驗;
d)完成維護/修理的技術手冊的運用;
e)足夠的有技能和合格的人員完成指定工作;
f)人員記錄:充足性、資格、授權、培訓記錄;
g)文件工作的處理;
h)必檢項目的處理程序,人員資格和授權;
i)零備件:充足、合適的存儲時限控制,適當的標識,可用件和不可用件的分離,危險品的隔離;
j)燃油/滑油分配和儲存設施;
k)除冰化學品的分配和儲存設施,包括對人員除冰程序的培訓。
5.
3車間審核
5.
3.1車間審核應確定車間設備已適當的安裝并能完成指定的工作。審核應檢查:人員資格、特種工具和檢測設備配備情況以及與航空公司標準、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
5.
3.2工作車間審核覆蓋的領域應包括:
a)設施的齊備和良好性;
b)特種工具和檢測設備的可用性和校驗;
c)完成修理、翻修、測試和其它車間工作時,對制造廠的手冊和工藝單的運用;
d)是否擁有具備足夠有技能和合格的人員以完成指定工作;
e)人員記錄:充足性、資格、授權、培訓記錄;
f)文件工作的處理。
5.
4對委托維修機構審核
5.
4.1通過審核主要評估以下方面確認委托維修機構的能力,即:設施的齊備,人員、檢驗系統、工作說明和程序,現行有效的批準資料和對適航性方面的有效控制。
5.
4.2該審核覆蓋的領域應包括:
a)設施;
b)能力;
c)手冊;
d)工卡/文件工作(符合航空公司《工程手冊》的要求);
e)人員資格。
5.
5燃油勤務審核
5.
5.1為控制加入航空公司飛機燃油的質量,必須確定油料部門能夠正確地儲存和發送高品質燃油。對可移動加油設備和固定的設施應進行定期審核,以保證燃油供應商符合航空公司制訂的規定和條例。
5.
5.2該審核覆蓋的領域應包括:
a)燃油的清潔和品質;
b)定期測試、檢驗;
c)使用的設備;
d)加油程序。
5.6 手冊和出版物的審核 航空公司用以保證產品和工藝適航性的手冊和出版物應接受定期審核,以保證它們的:
a)改版狀態;
b)恰當改版簽字;
c)現行有效性和完整性。
5.7飛機記錄本處理的審核
飛行記錄單和航線維修報告將被定期審核,以保證符合航空公司《工程手冊》以及 CAAC有關條例的要求。該審核覆蓋的領域:
a)完整性;
b)恰當簽字;
c)資料傳輸到跟蹤系統;
d)推遲維修項目的處理;
e)客艙維修記錄本中不恰當的維修記錄。
5.
8 對已完成的檢修工作的審核對已完成的成套檢修工作應定期審核以保證處置正確。該審核覆蓋的領域應包括:
a)成套工作的完整性(包括核對單);
b)正確的簽字;
c)在要求的地方有檢驗印章或檢驗簽名;
d)已標明涉及的飛機;
e)檢修發現的予以保留的項目的處置。
5.
9航材審核
5.
9.1零件和材料的管理和處置應接受定期審核,以保證其符合航空公司《工程手冊》、 CAAC條例及所采用的行業標準的要求。
5.
9.2該審核覆蓋的領域應包括:
a)接收檢驗-可用掛簽的簽字、委托維修機構發現問題的報告;
b)隔離區;
c)儲存-存儲時限控制、零件油封保存工作、可用件與不可用件的隔離。
5.
10 工具和設備的審核用下述方法對所用工具和測試設備的狀態和校驗情況作審核:
a)校驗標簽的現行有效性;
b)再次校驗制度的管理;
c)對采用的國家標準的可追溯性。
5.
11維修中保留項目的審核
5.
11.1對維修中保留項目的處理和控制應定期審核,以保證其符合航空公司的《工程手冊》及 CAAC條例的要求。
5.
11.2該審核覆蓋的領域包括:
a)報告和批準程序;
b)保留原因;
c)正確控制。
5.
12氧氣勤務的審核
5.
12.1在機庫、航站和車間里用于處置氧氣設備的方法和設備應定期審核,以保證其符合航空公司的《工程手冊》、 CAAC條例及所采用的行業標準的要求。
5.
12.2該審核覆蓋的領域應包括:
a)工具、工作區、零件的整潔;
b)氧氣瓶的正確存放;
c)氧氣品質。
5.13 補充審核活動下面列舉了質保處在需要時所進行的一些監督審核活動:
a)機坪工作;
b)飛機輪胎壓力的控制;
c)飛機和車間記錄;
d)必檢大綱的實施;
e)適航指令
AD/服務通告( SB)的執行制度;
f)重大修理和改裝的批準系統。
5.
14《工程手冊》執行的審核
5.
14.1《工程手冊》執行情況的審核,可保證航空公司各相關部門的工作程序符合適航的標準要求,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5.
14.2審核覆蓋的領域包括:機務部各分部、飛行部、安全技術部、航務部、貨運部、運輸服務部、客艙服務部、福州分公司機務部、分支維修機構、外委航站等對《工程手冊》中相關程序、標準的執行情況。
6 審核間隔
6.
1附表匯總了對航空公司機務各有關部門的單位和工作的常規定期審核的最大間隔。在問題反復出現的領域和缺乏質量保證與控制的領域,審核間隔應縮短;在沒有重大問題的領域和質量人員能夠控制的領域,審核間隔可增大。審核間隔可由質量分部經理作出調整。
6.2審核間隔表
審核領域 間隔(月) 審核領域 間隔(月)
基地維修 12 工具和設備 12
航站 12 維修保留項目制度 6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工程手冊 上(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