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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包括:
(i)乘員及降落傘的重量;
(ii)其它易于可卸的載重。
(b)確定空重時的滑翔機狀態必須是明確定義的并易于再現。
JAR 22.31配重
配重有下列三種類型:
(a)固定配重用來修正滑翔機平衡的缺陷;
(b)可拋放的配重能在飛行中拋掉,它用來增加重量,并因此增加滑翔機
的速度;
(c)可卸配重用來補充乘員和降落傘的重量(當小于70公斤時),使重心
保持在極限范圍之內。這種配重可以在飛行前而不能在飛行中進行
調整。
一18—
P
JAR 22.45總則
性 能
必須按標準海平面大氣條件和靜止空氣滿足本分部的性能要求。
JAR 22.49失速速度
(a)V0是在下列狀態下的校正失速速度(如能達到),或滑翔機可操縱的
最小穩定速度:
(1)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2)襟翼在著陸位置;
(3)減速板打開或收回,取能產生最小V二的位置;
(4)最大重量;和
(5)重心處于允許范圍內最不利的位置;
(6)對于動力滑翔機:
(i)發動機慢車(油門收回);
(ii)螺旋槳處于起飛位置;
(iii)發動機整流罩通風片關閉。
(b)著陸構形的失速速度不得超過:
(1)80公里/小時,此時:
(i)減速板收回;并且
(ii)配重水箱無水時的最大重量。
(2)90公里/小時,此時
(i)減速板收回或打開,取能產生最大失速速度的位置;并且
(ii)水配重時的最大重量。
(c)vs。是下列狀態下的校正失速速度(如能達到),或滑翔機可操縱的最
小穩定速度:
一1 9—
P
P
(1)滑翔機處于使用Vs。進行試驗所具有的構形;
(2)重量為以Vs。作為因素來確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標準時采
用的滑翔機重量。
(3)對于動力滑翔機:
(i)發動機慢車(油門收回);
(ii)螺旋槳處于起飛位置;
(iii)發動機整流罩通風片關閉。
(d)[備用]
(e)必須按JAR 22.201所規定的程序通過飛行試驗來確定V二和VS,。
JAR 22.51起飛
(a)對于動力滑翔機,在最大重量及零風速下的起飛距離必須是從
地面靜止點至達到高度為15米所確定的起飛距離。在干燥、水
平、堅硬的跑道上起飛距離不應超過500米;在干燥、水平、草
地跑道上起飛距離不應超過600米。在演示起飛距離時,必須
允許動力滑翔機在離地后迅速達到一個選擇的速度并將在整
個爬升過程中保持該速度。
(b)該選擇的速度不得小于:
(1)1.3vsl,或
(2)任何更小的速度(不小于1.15V。),需表明該速度在所有合
理預期的運行條件(不包括紊流和發動機完全失效)下是
安全的。
P I JAR 22崩爬升
一20一
(a)對于動力滑翔機,從離地爬升到達機場上空360米的時間不應
超過4分鐘,此時滑翔機狀態為:
(1)不大于起飛功率;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P
(3)襟翼在起飛位置;
(4)發動機整流罩通風片(如有)處于冷卻試驗所用的位置上。
(b)對于自保持的動力滑翔機,必須確定能保持的最大高度。
JAR 22.71下降率
對于動力滑翔機,在沒有功率的狀態下,最大重量及最不利的重心
位置時的最小下降率不得超過下列極限:
(a)單座動力滑翔機為1.O米/秒;
(b)雙座動力滑翔機為1.2米/秒。
JAR 22.73 下降,高速度
必須表明滑翔機在打開減速板,與水平線成下列角度俯沖時,其速度不應
超過‰:
(a)45。,在特技類或實用類合格審定時,批準作云中飛行和/或特技飛行
的滑翔機。
(b)30。,在其它情況下。
JAR 22.75下降,進近
必須表明處于減速板打開且最大重量狀態的滑翔機在1.3V二時,它的下
滑斜率不大于1:7。
JAR 22.143 總則
操縱性和機動性
(a)滑翔機必須能從一種飛行狀態平穩地過渡到另一種飛行狀態(包
括轉彎和側滑)而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機敏和過分的體力,并
一21~
P
在任何可能的使用條件下(包括動力滑翔機的發動機在全部允許
的功率設置情況下運轉時)沒有超過限制載荷系數的危險。
(b)在飛行要求符合性驗證所需的飛行試驗中觀察到的任何異常的
飛行特性以及因下雨而引起的飛行特性的任何重大變化都必須
予以確定。對于動力滑翔機,發動機在全部允許的功率下運轉時,
必須滿足該飛行要求。
IEM 22.143 (∽
提到的飛行特性應包括失速速度及失速特性。
(c)如果存在所需的駕駛員體力有關的臨界情況,則必須用定量試驗予
以表明其限制值。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下表中的規定的限度。
對于動力滑翔機,發動機在全部允許的功率下運轉時,必須滿足該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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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于把手或腳蹬 ┃ 俯仰 ┃ 滾轉 ┃ 偏航 ┃減速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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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