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計算原則:只計算原始錯,不累記計算錯。算了事故和嚴重差錯、差錯就不在計算錯情;
e)在值班期間能及時發現、糾正錯情,而未造成影響或后果的,不記錯情。
6.錯情的計算
a)正、半點觀測遲發、早測在十分鐘內,每遲測、早測一分鐘算一項錯,在遲、早測過程中出現的其它錯情應另行計算;
b)觀測有明顯錯誤或記錄方法不合規定,產生幾項錯,就算幾項錯;
c)規定觀測的要素,由于查表訂正計算錯誤,每錯一要素,算錯一項;
d)接班員校對上班記錄,錯情未校對出,或雖校對出,但仍未改對,除算上班錯情外,還要算接班人員錯;如原始記錄對而校對人改錯了,應算校對人錯;
e)觀測記錄簿,漏、錯日期或時間算錯一項;
f)凡漏編、多編、錯編碼,以要素計算錯項;
g)超過整、半點發布的觀測報告,在十分鐘內每超過一分鐘,算錯一項;
h)未按規定時間發出特選報,每遲發一分鐘按錯兩項計算;
i)報給塔臺氣壓值錯但沒有后果,每一次算錯兩項;
j)漏、錯編
CAVOK組算三項錯,漏、錯編 SKC、NSC組算一項錯;
k)紀要欄內漏記、錯記一個現象演變過程或簡字、時間、方向等,錯一項,算一項,但最多不超過八項。文字記載不計算錯項。
l)例行觀測記錄和發報均按 60項計算。特殊觀測、事故觀測記錄和發報均按 45項計算。
m)錯情應逐日進行檢查、登記。難以確定的錯情由室務會討論決定,月終進行一次統計,并按規定上報。
16.
4通信導航差錯標準
為規范通信導航科業務工作事故和差錯標準的分類,增強通信導航科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杜絕或減少事故差錯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通信導航科各崗位。
16.
4.1通信導航設備在運行中不能提供正常的通信導航保障的時間,不能超過
以下規定 :
高頻對空通信 5分
航路甚高頻對空通信 1分
終端區甚高頻對空通信 30秒
航管地面通信設備 3分
其他地面通信設備 10分
儀表著陸系統 30秒
全向信標、測距設備 1分
機場導航臺 3分
航路導航臺 5分
雷達 1分
發電機組 5分
注:使用油機作為備用電源的機場導航臺,由于電源不正常影響保障的時限為 5分。
16.4.2由于人為原因,造成以下情況之一者屬于事故:
1
) 通信導航設備工作中斷超過規定時限,或由于提供錯誤的通信導航保障,直接造成飛行等級事故、迷航、返航或緊急就近機場降落。
2
) 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員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的。
3
) 操作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造成設備損壞,無法修復其本身價值或修復費用在50000元以上的。
16.4.3由于人為原因,造成以下情況之一者屬于嚴重差錯:
1
) 由于開錯設備或設備運行中斷超過規定時限,造成飛行延誤、取消或復飛的。
2
) 違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致使人員受傷,需休息一周以上的。
3
) 違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造成設備局部損壞,修理費用在 5000元到 50000元的。
4
) 遺漏或丟失各種原始記錄,直接影響飛行事故或飛行事故征候調查的。
16.4.4由于人為原因,造成以下情況之一者屬于一般差錯:
1
) 由于人為原因造成設備運行中斷,或調錯頻率,用錯遙控線,調諧不當等影響正常工作,在規定時限內,責任者沒有采取其他辦法提供保障,或超過規定時限的。
2
) 操作不當,致使人員受傷需休息一至七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