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本規定適用于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空中交通工作差錯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也適用于安全監察信息、運行信息、安全生產信息的管理,自愿報告及安全建議、航空安全舉報事件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信息分析應用。
3.
2安全信息管理
3.
2.1航管中心負責航管中心范圍內的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根據機場或航管中心的任務布置向上級有關管理單位報告安全信息;協同相關部門組織差錯的調查和處理;協助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對不安全事件進行調查。
3.
2.2航管中心負責受理各運行部門的初始報告,收集不安全信息。差錯(不含)以上的事件調查核實后,經航管中心主任審核后上報機場公司。
3.
2.3未經民航局的許可,航管中心及所有從業人員不得對外發布或泄露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
3.
2.4各運行部門應重視安全信息管理,根據本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確保安全信息暢通。
3.
2.5航管中心所屬各部門應在航管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安全信息的綜合分析應用,主動評價安全管理效能及安全運行質量,及時發現決策性及制度性的風險因素,完善安全管理機制。
3.
2.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應按規定報告,任何部門、個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凡發生航空安全信息隱瞞不報或延誤報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
2.7安全信息信息源包括:空管安全強制報告信息;空管安全自愿報告信息;安全審計、安全評估、安全監察、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建議。
3.
2.8安全信息的主要內容:安全信息根據來源可以分為內部和外部安全信息。內部安全信息包括:
1
) 由運行部門提交的空管日常運行的相關數據,主要包括:飛行保障架次、航班正常性等空管運行生產數據;
2
) 相關安全管理活動的記錄,主要包括:安全形勢分析會紀要,安全獎勵和處罰記錄,風險管理、安全評估、安全績效考核、安全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文檔,安全例會記錄,安全工作總結等;
3
) 不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事件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各部門的工作差錯報告,安全強制報告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及處理情況等;
4
) 自愿報告、安全建議和意見;
5
) 與空管安全有關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包括主要保障設備的運行情況報表、無線電干擾信息、陸空通話和地面通信錄音、飛行進程單、飛行計劃報等;
6
)民航空管運行單位要求保存的其它安全數據和文檔等。外部安全信息包括:
1
) 國家、民航局有關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管理文件;
2
) 民航局發布的有關安全信息,包括: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文件和要求、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報等;
3
)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空管安全的標準、建議措施和程序;
4
) 外部安全信息發布機構,如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提供的相關安全信息;
5
) 國際、國內曾經發生的涉及空管的安全事件信息;
6
) 其它國際、國內組織或機構有關空管安全的理論、先進技術及研究動態。
4.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4.1總則
1
) 為保證安全信息通報暢通,建立迅速可靠的安全信息傳遞渠道,有效預防各類民用航空事故,消除和控制航空安全隱患,不斷提高空管運行水平,實現持續穩定的安全目標,制定本規定。
2
) 本規定適用于機場航管中心的安全信息報告工作。
3
) 術語和定義參見《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CCAR-93TM—R4)的附件一的定義和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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